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4-847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4〕2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4-84751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4〕29号
2024-04-18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4-0004
发布时间:2024-04-30 10:2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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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幸福庭院点亮和美乡村花草植物项目奖补和建设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幸福庭院点亮和美乡村花草植物项目奖补和建设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2023〕1号),根据《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打造乡村振兴常山样板的实施意见(2023—2027年)》(常委发〔2023〕8号)和《常山县幸福庭院点亮和美乡村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7年)》(常委办字〔2023〕22号)精神,积极鼓励经营主体、村集体、农户利用庭院等闲置空间,因地制宜发展花草植物,扩宽农民,尤其是低收入农户的增收渠道,以形成“庭院一花木、幸福千万家”的生动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标准
县财政局每年安排一定的奖补资金,对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收购销售、分户经营种植”(以下简称“三统一分”)模式,发展农户庭院种植花草植物,带动共富能力强、帮扶成效明显的经营主体,以及相关的项目实施村、乡镇(街道)或强村公司予以奖补。
(一)行政村、乡镇(街道)或强村公司奖补标准。
1.对发展100户(含)以上庭院,且种植5000平方米(含)以上花草植物的行政村(低收入农户通过流转闲置庭院或集体土地管护花卉植物的,计入庭院和种植面积总数),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庭院改造、节点建设资金。
2.对发展3个及以上行政村花草植物庭院经济项目的乡镇(街道)或强村公司,每年给予10万元/村的一次性奖励,统筹用于幸福庭院建设。
(二)经营主体运营奖补标准。
对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每年实际支付给行政村的租赁管护费用总金额45%的标准予以奖补。
1.在机制上实行“三统一分”模式发展花草植物,并与行政村签订花草植物进庭院养护协议,按协议约定每月及时支付租赁管护费用;
2.花草植物种植运营规模达到10个(含)以上行政村,发展庭院经济1000户(含)以上且种植面积达50000平方米(含)以上。
二、建设方式
(一)项目资金统筹。
项目资金统筹由县新时代美丽常山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美丽办”)、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水局、县文广旅体局等部门,统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项目建设规定。
1.通过行政村申报、乡镇(街道)初审、业务部门审核、县美丽办审定的程序,在每年年初确定并下达当年项目实施村名单,以及庭院改造、美丽节点建设计划。在花草植物集中连片的发展区域,可以适度打造美丽节点。
2.按照各项目资金来源的要求,庭院改造、美丽节点建设等项目的立项、招标、实施等,可以由乡镇(街道)或行政村作为业主单位。为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持续保证项目品质,可以采用EPC+O模式予以实施。
3.苗圃基地项目建设。当经营主体幸福庭院种植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及以上,可以为经营主体苗圃基地项目安排必要的林地和建设用地,苗圃基地项目由经营主体投资建设,用于开展幸福庭院苗木培育、研发、展示和其他活动。具体项目选址、土地流转、出让标准、建设补贴等政策由县美丽办牵头,县资规局、县林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配合,并按程序落实到位。
三、相关政策
(一)为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县美丽办、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可依据县委、县政府决策意见,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金融机构提供庭院经营主体低息贷款。
(二)该项目具备强村富民“共同富裕”的示范特色,对于经营主体在土地、人才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具体政策制定由县美丽办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资规局、县林水局、县人社局、县招商投资促进中心等部门积极配合,并按程序落实到位。
四、项目申报、验收、兑现流程
(一)项目申报:每年1月份开展申报工作。实行行政村申报(见附件1、2)、乡镇(街道)初审,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资规局等部门联审,县美丽办审定的程序,2月份确定项目实施村名单。
(二)项目验收:每年11月底启动对经营主体和乡镇(街道)或强村公司的补助,由经营主体、行政村填报《常山县花草植物进庭院奖补申报表》(见附件3)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验收申请,所在乡镇(街道)根据现场情况、项目台账、票据资料、相关图片等组织验收并将相关验收结论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庭院改造、美丽节点等项目验收按工程建设相关程序办理。
(三)资金拨付: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政策兑现方案,并报县美丽办审定后按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四)资金用途:奖补给各经营主体、各乡镇(街道)的资金应专款专用,统筹用于幸福庭院相关支出。
五、附则
(一)项目已享受过县级财政其它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奖补。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主体申报同类项目的,不重复奖补。
(二)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除退还已领奖补资金外,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补助和项目资金等支持,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办法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申报实施的项目参照本文件执行。
常政办发[2024]2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幸福庭院点亮和美乡村花草植物项目奖补和建设办法的通知(HCSD01-2024-00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