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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30 15:4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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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常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方案》公布方式: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及常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征求意见期限:202451日起30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若公众对《方案》有异议的,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也可以邮寄方式邮寄至房屋征收部门或征收实施单位。

四、联系方式:

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联系人:吴镇;电话:15258528097,地址:常山县文峰东路27号;

常山县林业水利局联系人陈波;电话:15325783732,地址:常山县文峰东路54号。

特此通告

 

附件: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44月30日

 


 

 

附件

 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为实现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道通航,完善钱塘江中上游高等级航道网,推动交通运输绿色发展,完善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打造四省边际中心城市综合交通桥头堡,构建钱塘江“黄金水道”,助力常山全域经济发展,振兴沿江产业带,促进腹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开展实施本次房屋征收工作。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常山县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北岸防洪堤平台,南至南岸防洪堤,西至北岸防洪堤,北至北滨江路。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见附件为准。

    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对象为常山县天马水电站1处,包括工业厂房一幢及附属蓄水、发电设施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675平方米。具体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认定书为准。

三、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人:常山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常山县征迁事务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常山县林业水利局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及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等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评估内容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

2.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室内需要评估的装饰装修价值;

3.附属物、建(构)筑物的价值;

4.征收补偿过程中其他需要评估的项目。

(二)评估时点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结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部门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后,征收部门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衢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

征收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常山县辉埠镇工业园区现房,房屋性质为工业厂房,土地面积3396㎡,建筑面积973㎡;结合本征收项目实际情况,房屋征收部门本次征收不提供周转用房。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与房屋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公布。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凭证或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水电站附属物、构筑物、发电设施等5%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或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前已停产停业或者闲置6个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支付标准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水电站附属物、构筑物、发电设施等,下同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搬迁费支付次数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2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1次。

2.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自逾期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按照最新标准支付。

、征收奖励标准

1.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确定评估机构后7日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按户给予30000元的奖励。在确定评估机构后7日内不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被征收房屋调查、评估工作的,不予奖励。

2.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内签约的,给予每户60000元奖励;第二阶段内签约的,给予每户40000元奖励;第三阶段内签约的,给予每户20000元奖励;截止通告规定的期限未签约的,不予奖励。

3.按期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腾空的不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时间分段计算:第一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80/㎡给予奖励;第二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给予奖励;第三阶段内搬迁腾空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奖励;截止通告规定的搬迁腾空期限未腾空的,不予奖励。

特别提示:所有奖励以按期腾空为前提,被征收房屋未完全按期腾空的各类其他奖励全部取消。

、户的认定

本方案所指补偿和奖励的“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个户认定;一证或认定书认定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或认定书认定有多处房屋的,仍按一个户认定。

十、契税优惠

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国家对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签约期限及搬迁腾空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5天,具体签约起止日期及搬迁腾空期限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其他事项

)在本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常山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常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县政府令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图:钱塘江中上游常山江(辉埠—双港口)航电枢纽项目一期工程常山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图                                     

 

                                


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