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5/2024-847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4-29 |
发布单位: | 县监管办 | 有效性: |
02165835-015/2024-84730
主动公开
-
2024-04-29
县监管办
发布时间:2024-04-29 13:0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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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相关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山县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内部审核管理,是指对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示后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事先内部审核和管理的程序。
第三条 常山县交通运输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四条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内部审核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一)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六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
前款所称摘要信息,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七条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四)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同步审核机制,即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与公开文本同步制作、同步审核、同步审批“三同步”机制。执法人员对拟公示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进行梳理、校对、审查,并经处室(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送法制审核人员审核,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九条 常山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第十条 建立备查机制,常山县交通运输局明确1-3名法制审核人员专门进行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的审核工作。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报送材料、审批材料等进行管理,以备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常山县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
(四)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处罚结果信息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行政处罚结果摘要信息公开审批表
常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8日
附件:
行政处罚结果摘要信息公开审批表
案件名称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
被处罚单位/ 被处罚人 | |
执法部门 |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要) |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执法人员 |
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处(科)室 |
签名: 年 月 日 |
法制审核人员 |
签名: 年 月 日 |
分管局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