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4-846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林水〔2024〕5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发布单位: | 县林水局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4-84619
主动公开
常林水〔2024〕59号
2024-04-18
县林水局
有效
HCSD74-2024-0002
发布时间:2024-04-22 14:3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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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加工行为,确保松材线虫病疫木实现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蔓延,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获得省林业局批准在我县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加工企业法人代表是执行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条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疫木加工,确保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
第三条 疫木过磅、堆放
(一)每车进厂疫木需拍摄到装卸车辆过磅正面、后面以及卸后空车三张现场照片备查。
(二)疫木定点处理企业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检验合格的地磅,定期开展地磅准确性检查校验,每车过磅后必须自动回磅,严禁人为调控地磅过磅重量,修改数据等行为。
(三)每车过磅疫木必须要有电子打印过磅单、联系单等疫木入库凭证、并及时将进厂过磅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并制作疫木过磅统计表,过磅单、票据日期、运输车辆、重量等信息一致,不得出现修改、涂改。
(四)疫木堆放场地、处理车间、办公室以及地磅、过磅数据显示器、票据打印等重要地点具有可全过程无死角的24小时正常运转在线监控系统,监控视频存储天数≥90天。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转时时,要第一时间告知县林业主管部门,并及时与该设备的维修部门联系派人进行维修。
(五)原材料堆放场地松木与其它木材要分开堆放,不得混堆;活松木与病死松木要分区堆放,不得混堆。
第四条 疫木收购
(一)严格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技术要求收购疫木,禁止非法收购活松树,抵制收购烂疫木(往年疫木)。
(二)进厂疫木重量和疫木情况必须由监管人员签字确认。非法采伐的活松木、工程项目合法审批采伐的活松木、火烧迹地等松木和其他树木不计入财政资金和疫木处置款补助结算重量,且单独设立登记台账。
(三)不得擅自到县外采购松木及其制品(含国外进口材)。
第五条 疫木处理
(一)加强疫木监管,防止疫木流失,指派专人对疫木利用场所进行监管,做好监管记录。
(二)提高管理效能,规范疫木加工,确保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集中除治期的枯病死木需在每年10月初至翌年3月底前完成疫木安全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彻底销毁加工剩余物。逾期未能加工完的病死木必须在县森防部门监督下,由企业组织销毁或除害处理。
(三)疫木定点处理企业违规经营、加工、利用和使用涉松疫木及其制品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取消疫木定点处理企业行政许可;引起疫情扩散或者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六条 疫木款结算
(一)疫木定点处理企业疫木处置款定期上缴财政。
(二)疫木收购价格以周边县市价格作为参考,根据市场价格动态调整。
第七条 规范台账管理
(一)建立疫木进厂时间、数量、乡镇(街道)、村、采伐除治队等入库台账和清单,枯死松树和其他项目松树过磅要分别登记,并做好疫木加工数量、无害化处理情况、制品出厂情况等的出库台账和清单。
(二)每月定时上报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报表,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八条 安全生产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设备定期检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的检查指导,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鼓励为工人购买意外保险。
第九条 每年自觉接受省、市、县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抽查工作。每年3月底至翌年9月底,厂区周围悬挂松褐天牛诱捕器,诱捕天牛成虫,防止疫情传播。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常山县林水局负责解释,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