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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常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8 17:2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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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对原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更新,努力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常山县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5月18日。

   联系人:祝鹏飞,联系电话:0570-5662705

 

   附件:1.关于《常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政策》的起草说明.doc
                   2.常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政策.wps





关于《常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政策》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新业态模式培育,强化服务业重点企业招引,加快推进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常山实际,在常政办发202261号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38月,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10月,衢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衢州市实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为进一步支持鼓励我县民营服务业经济发展,需对原《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文件进行迭代更新。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全力促进我县服务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聚焦当前影响我县服务业经济的难点、痛点和关键点,从支持企业上台阶、争先创优、总部企业发展方面发力,全面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新增政策方面涵盖支持企业上台阶、争先创优、总部企业发展三个方面,主要呈现重实效、强实干、真激励三大特点。同时,对原政策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进行删除,确保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对部分不符合我县发展实际的部分政策内容进行了修改及完善。

       五、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20243月起,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启动政策修改事宜,经相关科室共同研究讨论,于4月中旬确定政策内容。2024417日,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听取县经信局意见,对原政策部分进行删除。

 

 

  

 

常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政策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城市经济,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现就《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 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新增部分条款

(一)企业上台阶奖励

为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规模以上统计在库服务业企业,1-11月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 、2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营收增速超过当年规上服务业企业平均增速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 万元,含相同实控人的企业按最高档次计算,不重复享受奖励,纳入《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以上奖励翻倍(若去年无营收基数,则无营收增速要求),若企业再上新台阶的,则给予补差奖励。(见附件)

(二)赛马”奖励

1.针对原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划分为两个档次,在第一档内对一季度(1-2月)、全年度(1-11月)营收增速为正且排名前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二档内对一季度(1-2月)、全年度(1-11月)营收增速为正且排名前的企业给予奖励获奖企业家数不得超过该档次总企业数分之一(详见附件2

2.针对新注册上规入库服务业企业奖励(即无去年同期营收基数的企业),依据营收所达到行业上规标准的倍数排名,对一季度1-2月)营收达到上规标准、全年度(1-11月)营收达到上规标准3倍以上,且排名前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获奖企业家数不得超过所有新上规企业总数分之一(详见附件2

(三)总部经济奖励

新引进总部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汇总纳税,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营业收入中来自县外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自认定之日起6年内,按下列四档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额一定比例的全额累进奖励,其中:地方综合贡献4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奖励;地方综合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不足4000万元的,给予95%奖励;地方综合贡献40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给予90%奖励;地方综合贡献20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的给予80%奖励。县内已认定总部企业奖励临期最后一年,按上述标准能实现奖励进档的,已达最高档次且近5年年均增速超10%以上的2类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可按以上奖励标准延续下周期奖励,每周期3年。奖励期间,未达到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的,奖励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与上一年度相比负增长的,奖励标准再降低20个百分点。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常设立区域总部的,可实行一企一策

    二、修改部分条款

1.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鼓励扩大进出口奖励”修改为“鼓励扩大进口。自营进口国外先进设备的,以海关核定进口到岸价格为依据,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每万美元再奖励1000元。”

2.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第五条“支持贸易公平奖励”修改为“支持贸易公平。对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等应对工作,经确认后,按其应诉费的5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不超过20万元;县内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的,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第七条“支持开拓市场奖励”修改为“支持开拓市场。经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按境内、外展会展(摊)位费的60%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

4.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文件附则第二条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已签订协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同类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修改为“若本政策与其他优惠奖励有重复的,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废止、删除部分政策条款

1.废止《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66)

2.删除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第二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相关内容。

3.删除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第十六条“鼓励物流资源集聚”相关内容。

四、附则

1.以上数据均以县统计数据为准。

    2.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具体施行时间为XX


   附件

常山县“赛马”奖励政策

企业类型

一季度

全年度

标准

第一名奖励

第二名奖励

第三名奖励

第四名奖励

第五名奖励

标准

第一名奖励

第二名奖励

第三名奖励

第四名奖励

第五名奖励

原在库企业

第一档

一季度营收达到1000的企业

15

10

/

/

/

全年度营收达到1亿的企业

20

15

/

/

/

第二档

一季度营收达到300的企业

10

8万元

6万元

4万元

2万元

全年度营收达到1000的企业

12

10

8万元

6万元

4万元

新注册上规入库企业

一季度营收达到行业上规标准以上的企业

10

5

/

/

/

全年度营收达到行业上规标准5倍以上的企业

15

10

/

/

/

合计

70

100

17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