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8 17:2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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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对原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更新,努力提高政策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常山县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5月18日。
联系人:祝鹏飞,联系电话:0570-5662705
附件:1.关于《常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政策》的起草说明.doc
2.常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政策.wps
关于《常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政策》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加快新业态模式培育,强化服务业重点企业招引,加快推进我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常山实际,在常政办发〔2022〕61号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3年8月,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2023年10月,衢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衢州市实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为进一步支持鼓励我县民营服务业经济发展,需对原《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文件进行迭代更新。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全力促进我县服务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聚焦当前影响我县服务业经济的难点、痛点和关键点,从支持企业上台阶、争先创优、总部企业发展方面发力,全面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新增政策方面涵盖支持企业上台阶、争先创优、总部企业发展三个方面,主要呈现重实效、强实干、真激励三大特点。同时,对原政策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进行删除,确保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对部分不符合我县发展实际的部分政策内容进行了修改及完善。
五、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2024年3月起,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启动政策修改事宜,经相关科室共同研究讨论,于4月中旬确定政策内容。2024年4月17日,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听取县经信局意见,对原政策部分进行删除。
常山县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政策
为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城市经济,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现就《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 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新增部分条款
(一)企业上台阶奖励
为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上台阶,对规模以上统计在库服务业企业,1-11月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报税务部门年报数据为准)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 、2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营收增速超过当年规上服务业企业平均增速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70万元、100 万元,含相同实控人的企业按最高档次计算,不重复享受奖励,纳入《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数字经济服务业企业以上奖励翻倍(若去年无营收基数,则无营收增速要求),若企业再上新台阶的,则给予补差奖励。(见附件)
(二)“赛马”奖励
1.针对原在库规上服务业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划分为两个档次,在第一档内对一季度(1-2月)、全年度(1-11月)营收增速为正且排名前二的企业给予奖励,第二档内对一季度(1-2月)、全年度(1-11月)营收增速为正且排名前五的企业给予奖励,获奖企业家数不得超过该档次总企业数的二分之一(详见附件2)。
2.针对新注册上规入库服务业企业奖励(即无去年同期营收基数的企业),依据营收所达到行业上规标准的倍数排名,对一季度(1-2月)营收达到上规标准、全年度(1-11月)营收达到上规标准3倍以上,且排名前二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获奖企业家数不得超过所有新上规企业总数的二分之一(详见附件2)。
(三)总部经济奖励
新引进总部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汇总纳税,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营业收入中来自县外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自认定之日起6年内,按下列四档给予其地方财政贡献额一定比例的全额累进奖励,其中:地方综合贡献4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0%奖励;地方综合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不足4000万元的,给予95%奖励;地方综合贡献40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给予90%奖励;地方综合贡献200万元以上,不足400万元的给予80%奖励。县内已认定总部企业奖励临期最后一年,按上述标准能实现奖励进档的,已达最高档次且近5年年均增速超10%以上的2类企业,经企业提出申请,可按以上奖励标准延续下周期奖励,每周期3年。奖励期间,未达到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的,奖励标准下降10个百分点;与上一年度相比负增长的,奖励标准再降低20个百分点。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常设立区域总部的,可实行“一企一策”。
二、修改部分条款
1.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第四条“鼓励扩大进出口奖励”修改为“鼓励扩大进口。自营进口国外先进设备的,以海关核定进口到岸价格为依据,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外,每万美元再奖励1000元。”
2.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第五条“支持贸易公平奖励”修改为“支持贸易公平。对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等应对工作,经确认后,按其应诉费的50%给予补助,一家企业同一宗案件补助不超过20万元;县内多家企业应诉同一宗案件的,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第七条“支持开拓市场奖励”修改为“支持开拓市场。经行业主管部门事先备案,对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的,按境内、外展会展(摊)位费的60%、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
4.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文件附则第二条“已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已签订协议的新引进总部企业,同类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修改为“若本政策与其他优惠奖励有重复的,则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三、废止、删除部分政策条款
1.废止《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66号)
2.删除《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第二条“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相关内容。
3.删除《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22﹞61号)第十六条“鼓励物流资源集聚”相关内容。
四、附则
1.以上数据均以县统计数据为准。
2.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具体施行时间为XX
附件:
常山县“赛马”奖励政策
企业类型 | 一季度 | 全年度 | |||||||||||
标准 | 第一名奖励 | 第二名奖励 | 第三名奖励 | 第四名奖励 | 第五名奖励 | 标准 | 第一名奖励 | 第二名奖励 | 第三名奖励 | 第四名奖励 | 第五名奖励 | ||
原在库企业 | 第一档 | 一季度营收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 | 15万元 | 10万元 | / | / | / | 全年度营收达到1亿元的企业 | 20万元 | 15万元 | / | / | / |
第二档 | 一季度营收达到300万元的企业 | 10万元 | 8万元 | 6万元 | 4万元 | 2万元 | 全年度营收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 | 12万元 | 10万元 | 8万元 | 6万元 | 4万元 | |
新注册上规入库企业 | 一季度营收达到行业上规标准以上的企业 | 10万元 | 5万元 | / | / | / | 全年度营收达到行业上规标准5倍以上的企业 | 15万元 | 10万元 | / | / | / | |
合计 | 70万元 | 100万元 | |||||||||||
17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