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35/2024-840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
发布单位: | 营商办 | 有效性: |
02165835-035/2024-84098
主动公开
2024-03-18
营商办
发布时间: 2024- 03- 18 17: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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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解 读 手 册
中共浙江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目 录
一、立法背景………………………………………………( 1 )
二、特色亮点………………………………………………( 3 )
三、重点条款解读…………………………………………( 8 )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手册
一、立法背景
营商环境是执政理念、治理水平、行政效能和整体形象的综合体现,直接关系一个地方的发展和综合竞争力提升。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我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制定《条例》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去年考察浙江时对我省以重点领域改革为牵引,全面推进各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作出重要指示。开展营商环境综合立法,加快构建“1+N”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体系,是我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紧扣新定位新使命乘势而上的具体行动。
(二)制定《条例》是我省全面落实三个“一号工程”部署要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升级版的必然要求。2023年以来,我省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统筹推进三个“一号工程”。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在三个“一号工程”中具有基础性、关键性意义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战略地位。随着三个“一号工程”的纵深推进,改革创新的探索为完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提供了实践基础,改革攻坚的部署也亟需通过立法保障,以积极回应改革急需,固化提升改革成果,有效破解改革难题。
(三)制定《条例》是助力企业应对国际复杂形势,赢得发展竞争力的迫切需要。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是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的关键所需。当前,国际政治经济环境错综复杂,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制度型开放不够、社会预期偏弱。制定《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立”破除制约改革发展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于提振市场主体面对复杂形势的信心,增强经济活力,改善社会预期,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四)制定《条例》是破解痛点堵点,在中国式现代化新征程上再创浙江民营经济新优势的重要保障。我省营商环境虽然处在全国前列,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对照市场主体所盼所需,在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高法治化治理能力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不足。迫切需要以问题、需求和目标为导向,不断破解难点堵点,进一步释放民营经济活力,把浙江民营经济金名片擦得更亮。
二、特色亮点
《条例》九个方面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浙江辨识度。
(一)建立基础体制机制,夯实优化营商环境根基。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立法定位,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无感监测评价方法、“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原则、增值服务体系构建、尽职免责机制、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以及监督制度、激励机制等基础制度作出规定。
(二)健全准入退出制度,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一是建立准入准营衔接机制,要求登记机关提示需经许可的事项并加强登记信息共享。二是完善“个转企”支持措施,允许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直接变更登记为企业,使用原字号。三是针对企业跨区域迁移问题,规定不得要求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或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并建立迁移服务协调机制。四是破除隐形壁垒,明确招投标、政府采购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得将企业特定区域业绩、税款社保缴纳等作为条件。五是强化政府履约监管,要求建立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失信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消费等予以限制。六是建立信用信息修复结果互认、共享和同步更新制度。七是规定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明确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简易注销;要求完善破产协调联动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明确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启动援助,推动创业失败经营者恢复再次创业能力。
(三)完善便捷服务措施,保障企业办事简易高效。在政务服务标准化方面,规定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设兜底条款,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申请材料,并通过视频监控等保证服务过程可查询追溯。在政务服务便利化方面,建立企业报表、年度报告“多报合一”制度;要求编制许可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明确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无违法违规证明。在中介服务规范方面,要求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将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实行线上办理。
(四)落实增值服务理念,实现涉企服务集成供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增值服务的基本内涵,并建立增值服务具体制度。一是构建服务载体,要求依托政务服务机构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整合现有应用建设线上企业综合服务专区,并规定专区应当具备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功能,与统一政务服务热线对接;明确可以划分企业社区,健全一体化服务机制。二是优化建设项目服务,建立分阶段施工许可、工程图纸线上审查、专项验收过程指导、建筑师负责制、工程电子归档等制度。三是提升政策服务精准性,要求企业综合服务专区汇集涉企政策,精准计算企业需求,推送相应信息,实现“政策找人”、免申即享;要求探索合并报税,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此外,还对电子证照库建设、电子票据服务、区域评估、风险监测预警等作出规定。
(五)强化要素保障支撑,赋能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在土地要素方面,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满足差异化用地需求,并健全标准地制度。在劳动力要素方面,建立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称比照认定制度,并要求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给予职称、薪酬、住房等保障或便利。在资本要素方面,规定建立金融专题数据库,为增加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鼓励设立绿色金融分支机构;要求建立上市挂牌融资服务直通制度。在数据要素方面,建立数据权益登记制度,规定登记证书可以作为数据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要求培育数据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在资源要素方面,要求供水、供电、供气等实现全流程一网通办,提高供应可靠性,降低用能成本;明确从规划红线到公共管网接入工程的费用不得由企业承担。
(六)健全创新支持体系,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一是健全科技创新要素保障制度,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是要求创新科技特派员制度,明确科技人员兼职、创业支持政策和职务成果赋权、奖励等制度。三是要求分级分类制定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支持创业创新载体建设,完善首台(套)激励保障机制。此外,还对大型科学仪器开放、新经济包容审慎监管和支持平台经济发展作出规定。
(七)优化开放提升举措,促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立足高质量“引进来”,规定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制定并公布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要求高标准建设自贸区,对标先进规则,探索改革创新;规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性公司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立足高水平“走出去”,要求加强跨国企业、涉外中介机构培育,引导企业合理布局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高质量跨国并购,并提供一站式服务。在进出口便利化方面,要求健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规范审批和收费,优化通关中转流程。
(八)健全尊商亲商机制,打造最优人文生态环境。在新型政商关系方面,规定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在促进“两个健康”方面,要求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加强经营者梯次培养,探索“两个健康”创新实践。在弘扬浙商精神方面,建立对优秀市场主体经营者的褒扬激励和宣传制度,要求依法处置涉及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虚假和侵权信息。
(九)规范政策优化监管,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在政策制定方面,要求进行政策协调性、出台时机等评估,并设置适应调整期。在监管机制方面,建立“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具体制度,规定编制“双随机”抽查事项和综合检查场景清单,实现抽查标准化、“综合查一次”。在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慎用强制措施,不得违法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在合规管理方面,要求加强重点产业预防性合规体系建设,编制合规指引。在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检察院对应立案不立案等问题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法院健全审理机制并加大追赃挽损力度。
三、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总体要求
第四条:组织保障
第五条:增值服务体系
第六条:营商环境评价
第七条:工商联和协会、商会职责
第八条:市场主体义务
第九条:尽职免责机制
第十条: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
主题:完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
涉及条款: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国际国内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健全本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线上线下结合的评价方法,利用无感监测、问卷调查、现场体验等方式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开展营商环境评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政策措施。
具体解读:开展营商环境评价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以评促改”方式来推动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目前,我省对标世行B-Ready评价指标体系和国家营商环境评价标准,聚焦市场主体关注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指标体系。同时,我省强化数字赋能,在全国首创推行营商环境“无感监测”评价模式,迭代优化企业感受度调查问卷,创新实施现场体验官制度,完善季度监测和年度评价有机衔接的考核体系,基本形成了全省域线上线下相结合、无感有感相融合的营商环境评价机制,为综合分析研判指标数据,找准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短板弱项,推动全省各地靶向发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下一步,将持续对标世行和国家营商环境新标准新理念,坚持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进一步完善全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式机制,为全省各地调整完善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全面助力打造全省域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负面清单
第十二条: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个转企”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
第十七条:公平开展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政府履约监管
第二十条:歇业备案
第二十一条: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企业破产
主题:便利“个转企”
涉及条款: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可以根据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
具体解读:“个转企”,即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愿转型登记为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并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个转企”是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都对优化“个转企”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更快、更好转型发展,我省在原有转型登记制度上进行重大调整,2023年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允许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方式转型升级为企业,无需先注销个体工商户再设立企业,并支持保持升级前后字号、档案、荣誉称号等方面的延续性。
主题:畅通企业跨区域迁移
涉及条款:第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在指定地区登记注册,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者迁移设置障碍。
市场主体申请办理住所等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主体迁移服务协调机制,简化市场主体跨区域迁移的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
具体解读: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等要求不得给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为进一步畅通企业跨区域迁移,我省通过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等措施,全面清理废止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创新实施企业迁移“一件事”改革,整合企业迁出、迁入、调档、变更登记等业务为“一件事”全流程办理,变跨区域迁移“跑两地、跑三趟”为线上“零跑动”。下一步,将深化企业迁移“一件事”改革,规范迁出时限、流程、条件,进一步打破迁移限制壁垒,推动迁移更为便捷高效。
主题:破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
涉及条款: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和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具体解读: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在招投标相关制度规则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要严格遵循“七个不准”:(一)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二)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三)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四)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五)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六)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七)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破除政府采购“隐性壁垒”,要严格做到:一是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二是在采购文件中不得将市场主体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款社保以及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三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依法提起质疑投诉。下一步,将创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机制,积极推进集中裁决改革,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切实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主题:便利企业退出
涉及条款: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资产处置、风险防范、职工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以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启动援助。
对申请债务集中清理的个人,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删除其失信信息。
具体解读:企业退出即企业市场退出,现行法律制度中,企业退出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非破产退出路径,即企业依据章程或决议、行政决定、司法裁判等原因解散,进行清算并注销后退出市场;二是破产退出路径,即以《企业破产法》为依据,通过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制度安排实现市场退出。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不仅能够促进债权人公平受偿,还能推进市场资源要素有效流转,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世界银行营商环境的评估包括十项一级评价指标,其中一项即是“办理破产”。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应当给予一个规范化的市场退出路径,这也是营商环境优化的基本内容。
债务人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推进指定管理人、发布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破产程序;由地方政府提供职工安置、信用修复等配套制度和公共服务保障;由破产管理人办理接受债权申报、审查、资产核查等具体破产事务,在“法院主导程序+管理人办理破产事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框架中,各负其责,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以提升破产处置便利度和破产工作质效,实现市场主体有序退出。这有赖于建立健全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资产处置等配套问题。
探索建立预重整、重整识别等破产拯救机制,充分发挥破产预重整和重整识别的救治功能,帮助更多的危困企业涅槃重生。浙江是中小企业大省、民营经济大省,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省法院发布《关于深化执行与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清算案件简易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进一步深化执行和破产程序衔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提高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效率。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依债务人申请,通过财产申报、调查、核实和清理,债权人表决等程序,在充分调查清楚债务人财产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体现“宽容失败鼓励创业创新”的价值导向。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是介于强制执行制度与正式的个人破产之间的一项制度安排,参照个人破产基本规则引入强制执行制度中财产申报、参与分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制度因素,实现强制执行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充分衔接。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虽然在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不产生法定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但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达到免于被强制执行的效果。2018年起,浙江在全国率先探索试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并在试点基础上于2020年出台《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通过“债务人申报+接受债权人质询+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管理人调查核实”等措施,有效识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和失信人员,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以相对宽松的制度出路,不再纳入失信人名单,使因市场风险而创业失败的人有机会解除债务枷锁,重新创业和生活,推动形成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社会导向。
本条第三款明确企业破产启动援助资金可以用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启动援助。目前,我省各市县政府均设立了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无产可破或缺乏启动资金的企业破产程序启动和推进问题,有效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费用难题。省级层面建立了浙江省企业破产援助奖补机制,对设立破产援助资金且使用规范的市、县(市、区)给予奖补。各地已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为进一步支持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和建立,允许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相关资金纳入原各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范围,在原资金规模内统筹安排。通过增用途、调结构的方式,支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提升各地企业破产援助资金使用绩效和社会效益。
对申请债务集中清理的个人,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删除其失信信息,推动创业失败经营者恢复经营能力,有效激励“诚实而不幸”债务人主动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本条文系全国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规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制度,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的全面深入推进和个人破产立法的地方经验积累,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企业综合服务中心
第二十六条:高效办成一件事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第二十八条:免予提交证明
第二十九条:依申请赋予权益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
第三十一条: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
第三十二条:区域评估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专项验收
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一窗通办
第三十五条:办税缴费服务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提升
第三十八条:市场风险预警防范
主题:建设企业综合服务中心
主题: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涉及条款:第二十八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专项信用报告,可以替代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市场主体已经提供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专项信用报告的,有关单位不得再要求其重复提供相关证明。
具体解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实施方案》要求,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是指用一份报告替代本省有关部门归集的40个领域的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政处罚(不含简易处罚)等依法列入有无违法违规证明的举措。
当前,办事主体在办理企业上市、融资、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事项时,需要根据涉及事项分别开具相应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证明,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可解决证明开具办理流程复杂、时间周期长,“多次跑”“多头跑”等问题,如省委金融办浙里企业上市集成服务“凤凰丹穴”系统已嵌入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接口,实现对上市企业的无感查询,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
目前,专项信用报告已在“信用浙江”网站、“浙里办”APP、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各设区市信用网站等渠道开放申请,办事主体可通过电脑网站或手机端申请实现“线上办、即时办、免费办”。
涉及条款:第三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健全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工程图纸。
建设单位通过系统报送工程图纸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应当共享工程图纸并在线完成工程图纸审查,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报送。
具体解读:工程图纸线上审查,是指在系统上传符合数字化图纸标准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程设计图纸,运用基于全省政务云平台的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等信息系统,实现在线审查和技术服务。
2017年,省建设厅以“最多跑一次”改革和政府数字化转型为契机,实行工程图纸线上审查,除涉密工程外,施工图审查不接受纸质图纸,并开展建设、人防、消防、雷电防护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后,在线出具审查合格书。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在图纸系统中上传相应的变更图纸,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图纸系统中予以确认;设计变更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变更部分重新进行审查。下一步,将推动工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应用拓展到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等阶段。
主题:工程档案电子归档
涉及条款:第三十三条 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数字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工程电子档案标准。建设单位提交的电子文件符合档案标准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另行提交纸质归档材料。
具体解读:建设工程档案是城乡工程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档案验收作为重要的行政审批事项,材料事后补、资料交不齐、审核压力大、归档周期长等矛盾问题长期困扰着档案管理部门和建设各方,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亟待突破的难点之一。档案管理部门目前普遍采用纸质扫描件与纸质文件一起双套制归档(即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双套),但纸质扫描件仅仅是纸质文件的电子格式,与真正原生电子文件还有明显差异,同时与传统纸质文件管理无实质性区别。
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以及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广泛应用,工程建设有关的原生电子文件数量逐步提高,例如审批系统中的各个电子批文、电子证照;工程图纸系统在线生成的电子竣工图;工程数字化管理系统实时形成检测、验收记录等。提高原生电子文件应用比例,加强工程电子文件管理,是落实电子档案改革任务的关键。2023年,省建设厅在浙江省工程建设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系统(简称“浙里建”)上线“电子文件归集(工程档案管理)场景”,建立了全国第一个按工程项目过程实施的电子文件归集平台,并正着手编制全国第一本工程电子文件归集标准。归集平台对应归档要求建立了工程准备、监理、施工、竣工图、工程验收等五大类目录,与审批系统、图纸系统以及相关工程业务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建设各方在工程过程中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及时归集电子证照等文件。档案管理机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提供指导服务,将原先集中在验收阶段的档案验收分解到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仅大幅压缩档案归档时间、减少档案审核压力,还有力保障了档案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下一步,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各方主体业务联动机制,印发我省《房屋建筑工程电子文件归集标准》,加快迭代工程全过程数字化管理系统,加大电子文件归集场景应用推广,逐步提高工程建设原生电子文件比例、降低纸质扫描件比例,加快探索工程档案单套制归档。
主题:税费合并申报
涉及条款: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税费申报平台,探索多种税费合并申报,推广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和风险提醒,及时公布税收优惠项目,确保市场主体及时享受减税、免税、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解读:税费合并申报,是指通过对不同税费种申报表梳理整合,支持纳税人在申报多个税费种时,只需填报一张综合申报表,无需单独报送分税(费)种申报表。合并申报可减少纳税人报送表单和数据项,同时依托部门共享数据和其他征管环节数据,可实现已有数据自动预填,大幅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错误几率。
当前,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已支持多税费种合并申报,如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等,纳税人可通过相应功能模块实现“一表报多税(费)”。同时,不断调整纳税期限,统一简并申报缴税次数,除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对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和财务会计报表,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报送)。
目前我省尚未梳理印发全领域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部分事项的设定依据不符合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各地分散建设了网上中介平台,但还未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管理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部分事项还存在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限制情况。
为推动《条例》规定落实,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凡是缺乏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依据的,都予以取消,编制形成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施清单动态管理。二是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平台,并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打通,实现审批中介服务全流程线上办理。三是坚持“非禁即入”市场准则,加快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培育,破除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准入限制、限额管理。
第四章 要素支撑
第三十九条:要素市场化配置
第四十条:土地供应
第四十一条:标准地建设
第四十二条:劳动就业保障
第四十三条:人才政策措施
第四十四条:水、电、气、网报装服务
第四十五条:水、电、气供应可靠性
第四十六条:降低物流成本
第四十七条: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第四十八条:融资担保
第四十九条:绿色金融
第五十条:企业上市服务
第五十一条:数据知识产权登记
第五十二条: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主题:差异化用地供给
涉及条款: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租赁与出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满足市场主体差异化的用地需求。
具体解读:差异化用地供给,是指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通过健全工业用地多元化供应体系,优化工业用地配置,支持工业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供应方式。
目前,各地可根据工业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适宜的方式供地,灵活确定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满足差异化的用地需求。
主题:境外职业资格比照认定
涉及条款:第四十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境外职业资格与境内职称比照认定目录。持有目录内所列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境外取得的证书可以比照认定相应职称,并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具体解读:职业资格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人才评价制度,对于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人员合理流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社会用人成本,吸引更多海内外人才来浙创新创业,我省聚焦数字经济、新材料和装备制造等3个重点领域,在100项境外职业资格和初、中级职称之间建立了比照对应关系,持有目录内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各市、县(市、区)经信局、人力社保局或省级有关单位按照职称管理权限审核后,比照认定相应系列初、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现从事工作与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相一致或相近的,比照认定的职称可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其境外相应专业从业经历可计入专业工作经历。为做好比照认定工作,依托“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开发境外职业资格与职称比照认定模块,专业技术人才可通过该模块实现便捷办理。
主题:绿色金融
涉及条款:第四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
具体解读: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我省积极参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合理运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绿色金融体制机制,通过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例如,在湖州市、衢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过程中,支持金融机构设立一批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
主题:依法处理涉企资产权属
涉及条款:第五十条 协助企业依法处理因上市挂牌、改制、重组、并购涉及的资产权属问题。
具体解读: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对于发行人由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来,或发行人主要资产来自于国有或集体企业,或历史上存在挂靠集体组织经营的企业,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有权部门关于改制或取得资产程序的合法性、是否造成国有或集体资产流失的意见。为防止集体资产利益受损或国有资产流失,需由有权部门对相关资产权属事项作出说明。
目前各地政府和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按照企业上市“一件事”集成办理要求,为企业出具相关说明或帮助企业完善有关手续。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说明的,由各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省委金融办牵头办理,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
主题:数据集合权益登记
涉及条款:第五十一条 市场主体对其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可以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申请权益登记。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出具的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该数据集合持有、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
知识产权、市场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共享、证据互认等协同机制,推进登记证书在行政执法、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具体解读: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依法收集、经过一定规则和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集合所享有的权益。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并将登记证书作为持有相应数据集合的初步证明和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的初步凭证,以有效解决数据权属不清晰、创新利用不充分、权益保护举证难等问题。
当前,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已联合省法院等11个省级部门上线了“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免费公益登记服务。登记平台已接入11家存证公证平台,并与省内4家交易平台全面打通,为市场主体提供数据存证公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上架交易、证书核验、信息检索等一体化增值服务。下一步,将创新数据知识产权收益分配机制,推动建立全过程上链固证、全方位多跨协同、全流程动态监管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第五章 数字赋能
第五十三条:公共数据平台
第五十四条:企业综合服务专区
第五十五条:企业报表多报合一
第五十六条:电子证照库建设
第五十七条:惠企政策精准推送
第五十八条:数字支付
第五十九条:电子票据服务
具体解读: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加大政策落实力度,打通政策落实堵点,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省委推进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推动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实现政策“免申即享、直达快享、快享快办”。
惠企政策精准推送,是指依托政策兑现平台,全量拆解上架惠企政策,打破部门间数据壁垒,并通过建立算法模型,完善政策标签和企业标签,推动政策与企业精准匹配、直达快享,实现从“人找政策”到“政策找人”。
目前,我省正在迭代升级“惠企政策直达”应用,各地积极打造“政策计算器”功能模块,运用大数据模型智能比对分析,积极探索政策智能体检服务,推动惠企政策精准落地、无感兑付、闭环管理。
第六章 创新支持
第六十条:营造创新生态
第六十一条: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第六十二条:科技人才激励
第六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十四条: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第六十五条:首台(套)政策支持
第六十六条:包容审慎监管
主题:优化科技创新体系
涉及条款: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系,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机制,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具体解读: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是指各管理单位应在满足本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将本单位的仪器和设施向社会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完全或主要利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出资购置、建设的科学仪器和设施,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为加快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省科技厅联合8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一网办”“一指办”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举措、政策保障和组织实施。目前,以创新主体需求为导向建设的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已整合全省高校院所等单位仪器1.6万余台,总价值超160亿元,除特殊用途不适合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仪器,其他所有仪器均向社会开放。平台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仪器搜索-在线预约-费用支付(创新券抵扣)-报告反馈-服务评价”全流程服务“一指办”,大仪开放共享效率、用户便利度和满意度持续提升。
创新联合体,是指以打造产业链细分领域国内领先、国际竞争优势为目标,以重大科技项目或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为牵引,由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龙头企业牵头,将产业链上下游有优势、有条件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等有效组织起来协同攻关的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组织,重点解决单一主体无法解决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发展共性技术供给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地,从而更好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为重大创新领导者、组织者作用。创新联合体是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重要载体,是在推进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布局同时,谋划的战略科技力量实现形式。下一步,将通过支持承担战略任务、支持资金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开展基地建设、支持人才队伍培养等政策举措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推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塑造产业发展新优势。
主题:创新发展科技特派团制度
涉及条款: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创新发展科技特派员制度,通过选派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团等方式,为市场主体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提供服务。
具体解读:为帮助山区26县更好引入高端创新资源、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共同富裕,2022年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聚焦山区26县“一县一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科技特派团试点工作方案》,先后组织开展两批科技特派团试点,聚焦山区26县“一县一业”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从全省部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单位,以组团方式向缙云、仙居、平阳等15个试点县选派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精准开展科研攻关、企业培育、平台提升、人才培养帮带等任务,精准匹配全省科技、人才、平台、企业等资源,推动关键技术协同攻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这一改革举措实现了“服务领域由农业向工业转变、服务方式由个人向组团式转变、服务内容由技术攻关向创新链转变”的3个转变。目前,15个试点县41个帮扶组、374名科技特派团成员都已落实到位。科技特派团做法写入新修订的《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并列入省直机关“双建争先”培育品牌。科技特派团成员已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37项、合同总金额1.37亿元,建设浙江工业大学—仙居君业联合研发中心等一批创新载体,帮助试点县主导产业企业融入浙能集团、苏泊尔、零跑汽车、合众汽车等省内龙头企业供应链体系。
主题: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
涉及条款: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推进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依法落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先试用后转化等制度。
具体解读:职务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是指通过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单列管理、先用后转等改革方式,构建以高效率科技成果转化为纽带的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产学研价值链。
当前,我省围绕成果产出、成果转化和服务生态等方面,全方位实施科技成果集成改革,开发“安心屋”数字化应用场景,在全省域推广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和单列管理范式,推动构建成果普查和限时转化机制;实施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打造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升级版,探索科技成果“先免费试用、后付费转化”模式,构建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分级管控、减量管理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实施全链条服务体系重塑,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双百千万”专项行动,建立“供需荟”产学研合作平台,构建技术经纪人服务佣金分成机制和贡献积分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集成改革各项举措落地落实,推进更多技术从“书架”走向“货架”,提升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题:促进创新成果应用
涉及条款:第六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发布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建立示范应用基地,健全保险补偿、应用奖励等激励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应当加大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
具体解读:首台(套)产品包括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首台(套)装备,是指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首批次新材料,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制、引进吸收等方式拥有专利或者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的新材料。首版次软件,是指企业通过自主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其功能或者性能有重大突破,在该领域具有技术领先优势或者打破市场垄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尚未取得重大市场业绩,首次销售的同名称、同一版本号的软件产品。
认定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将纳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在3年有效期内享受保险补偿,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重点领域也可申请应用奖励政策。
首台(套)保险补偿,是指对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逐年递减10%。年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首台(套)产品应用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重点领域,按国际、国内和省内类别分别给予首台(套)装备总价20%、10%和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保险补偿和应用奖励不得同时享受。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应当加大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采购力度,提高采购份额。
主题:保护新经济新活力
涉及条款: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依法保障平台经济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具体解读:包容审慎监管,是指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政府以开放、包容的态度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审慎地处理其发展阶段和特点,减少过度监管和干预,为市场主体提供发展空间和机会,旨在鼓励市场主体创新和变革,平衡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并建立良好的政企关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工作,连续做出重大决策部署释放积极信号,提出要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支持平台经济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和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国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当前,我省致力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打造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强省,通过立法为保护创新、激发活力和支持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出台《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联合印发《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积极探索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机制,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下一步,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以落实《条例》为契机,针对“四新”经济的新现象新特征和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分领域研究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探索“沙盒监管”和触发式监管,对一时看不准的新业态,设置一定的观察期。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警示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实现“无事不扰”和高效监管的有机统一,在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为平台经济等新业态发展留足空间。
第七章 开放提升
第六十七条: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六十八条: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第六十九条: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七十条:“走出去”企业服务与管理
第七十一条:进出口便利化
第七十二条:数字港航和多式联运
第七十三条:跨境电商综合服务
第七十四条:国际贸易标准体系
第七十五条:支持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七十六条:涉外经贸纠纷预防解决
主题:助力高质量“引进来”
涉及条款:第六十八条 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歧视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并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向社会公布。
具体解读:内外资一致性审查是对内资和外资企业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核查的过程,涉及税务、财政、外汇、海关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策制定机构通过分析、评价拟定的或现行的政策措施可能或者已经产生的竞争影响,用以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或者提出对竞争限制最小的替代方案的行为,其目的是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旨在确保内外资企业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享有同等待遇,避免出现歧视性规定,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平等的竞争舞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开展有效的内外资一致性审查工作,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强外商投资信心,促进国内外投资者交流与合作,提高吸引外资水平,推动经济健康发展。
主题:护航高水平“走出去”
涉及条款: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商务等部门以及国际贸易促进机构,应当建立涉外商事纠纷调解、仲裁、诉讼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快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具体解读: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在处理涉外商事纠纷过程中,综合利用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高效、多元、便捷的纠纷化解选择,以达到公正、高效解决纠纷的目的。
当前,在便利诉讼方面,结合地区经济发展实际,省法院优化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机制,确定了衢州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常山法院集中管辖、其余地区基层法院涉外管辖权全域覆盖的管辖方案,设立杭州、宁波国际商事法庭并实质化运行,深化国际商事争端一站式解决,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为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仲裁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方面,省司法厅指导全省仲裁机构探索涉外仲裁工作新方式新机制,拓宽服务领域,逐步把发展基础好、业务能力强的仲裁机构打造成具有高度公信力、竞争力的国际仲裁品牌,为企业“走出去、引进来”过程中产生各类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我省航运仲裁发展,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海事法律服务基地。
在诉讼、仲裁、调解联动衔接方面,省法院会同省贸促会建立健全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出引入外籍调解员、视情形成中外双语调解协议、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市场化解纷等创新举措,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普适性与创新性的统一,推动涉外商事诉仲调衔接更加流畅便捷。省司法厅在全省部署开展诉前调解改革行动,畅通涉外商事矛盾纠纷受理流转衔接机制,进一步巩固以调解为中心的民商事纠纷化解格局,会同省贸促会推进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建成省市县涉外商事调解“1+12+N”服务网络,形成以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为领头,各市调解中心为支撑的涉外商事调解工作格局。杭州中院会同市贸促会在全国首创“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宁波海事法院创建涉外海事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义乌探索设立“一带一路”纠纷诉调对接中心,“以外调外”涉外纠纷工作法入选全国“枫桥式工作法”。另外,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将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坚持以司法支持仲裁、依法监督仲裁,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第八章 人文生态
第七十七条:亲清政商关系
第七十八条:促进“两个健康”
第七十九条:弘扬浙商精神
第八十条:构建宜居宜业环境
第八十一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主题:政商交往“三张清单”
涉及条款:第七十七条 本省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与市场主体经营者交往规则,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政企沟通和联系渠道,主动听取市场主体的建议和诉求,依法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调整优化有关政策措施。
具体解读:日前,省纪委机关、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联合印发《浙江省亲清政商交往若干行为指引(试行)》,紧扣当前政商交往突出问题,聚焦企业需求和干部顾虑,以列清单、定标杆的形式,提出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倡导清单。其中,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针对公职人员设立,倡导清单是对民营经济人士提出的号召。这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一环,是落实我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有力抓手。
主要体现三方面特点:一是用正面清单来激励担当。立足于优化服务、主动作为,从加强政企良性互动、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等八个方面规范政商交往高频事项,解决实践中干部想为但怕追责导致不敢为、不愿为的问题。同时把实施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等体现浙江特色的工作予以固化,旨在把“亲”的关系塑造得更加和谐。二是用负面清单来划出底线。在现有纪法规定的基础上,聚焦影响企业切身利益和服务质效的问题,从破坏公平竞争、违背诚信原则等八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不准为”的范围,与正面清单形成一体两翼,真正做到亲不逾矩、清不远疏。三是用倡导清单来示范引领。重在强化教育引导,既立高线又划底线,纳入“四千”精神、“同心同廉”、清廉民企等浙江特色和元素,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在爱党爱国、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等八个方面争作示范引领。
《行为指引》将根据试行情况不断迭代完善,持续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高地。
主题:大力弘扬浙商精神
涉及条款:第七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弘扬浙商创新创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优秀市场主体经营者予以褒扬激励;依法处置涉及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的虚假和侵权信息。
具体解读:目前,省委网信办已根据省委三个“一号工程”具体部署,结合网信部门职能,在全省范围开展营商网络环境“亲清·护企”专项行动。通过创建“三清单”,摸排重点服务保障对象,调研重点突出问题,公布侵权处置成效,实现企业情况清明。建立“三机制”,实现涉企舆情联席研判、重点企业直联应对、企业家权益保护保障,实现企业风险清雷。推动“三提升”,提升企业媒体交流沟通能力、提升企业舆情应对水平、提升辟谣发布处置效率,实现企业舆情清声。但与此同时,企业侵权举报还存在“举证难”“处置难”的问题,企业提供的线下证据不足、主管单位背书支持不够较为突出,导致举报和处置质效不高。
下一步,将推动专项行动持续走深走实,帮助浙商浙企熟练运用网络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出“政企同心e路护航”活动,组织属地网信部门与重点企业开展核心业务板块涉政有害信息交叉检查,针对涉政表述不当、固定搭配错误、图片使用不规范等有效提高企业意识,形成事前纠正代替事后执法的良好示范效应。二是探索民企舆情联席座谈机制,通过网络侵权举报宣传科普进企业,有效提升民企舆情风险应对化解能力和网络举报举证能力。三是大力开展网络举报护企宣传,联合属地网络媒体平台,推出多期“清锋侠在行动”举报护企作品,在中央和省级主流媒体上进行发布报道,提升护企工作针对性和影响力,形成品牌效应。
主题:社会治理助力营商
涉及条款:第八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传承和弘扬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经验,推进信访法治化建设,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涉企争议协调化解力度。
具体解读:社会治理助力营商,是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把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涉企争议协同化解、实质化解,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在诉源治理方面,全省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积极构建党委领导下的诉源治理大格局,持续深化“浙江解纷码”、舟山“普陀模式”、永康“龙山经验”和临安“共享法庭”等创新做法,完善省、市、县、乡镇、村社、网格六级联动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抓实县级社会治理中心建设,形成诉源治理“浙江模式”,“组合拳”效应持续放大。下一步,将完善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诉源治理组织领导机制、“调解为主、诉讼断后”矛盾纠纷分层过滤机制、诉源纠纷就地受理就地化解机制、重大诉源预警预测机制、诉源在线智能化解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治理中心建设,发挥法院指导调解职能,加强“枫桥式人民法庭”“枫桥式共享法庭”建设,推动商事纠纷化解提质增效,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水平。
在信访方面,当前,各地通过干部下基层开展信访工作等形式,借助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围绕企业痛点、难点、堵点,从完善办理机制入手,建立完善分类处理、快速办理、督查督办、分析研判、沟通协调机制,有力推动涉营商环境咨询投诉事项形成“咨询投诉-交办-回复-回访-评价-督查”全过程闭环管理,助力我省营商环境提升。下一步,将持续强化考核问效,用好信访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三项建议权”,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不断推动营商环境事项化解质效提升,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在调解方面,着眼“枫桥经验”的实质内涵,省两办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等制度性文件,构建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格局。纵深推进诉前调解改革攻坚行动,制定出台《关于加强诉前调解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深化诉源治理。围绕服务保障三个“一号工程”,在全国率先实现设区市商事调解机构全覆盖,强化涉企争议调解。下一步,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部署开展调解工作标准化市场化国际化改革,着力构建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断增强治理方式韧性,切实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打造平安浙江建设标志性成果。指导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有需求的法治服务专区,提供涉企法治增值服务。
在仲裁方面,我省仲裁行业进一步创新诉源治理,积极融入“一站式”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网上随时办、全域就近办、简易快捷办”。下一步,将强化部门协同,根据企业需求,持续深耕金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服务领域,支持仲裁机构探索建立小额金融纠纷等领域的“诉仲调”衔接机制,提升仲裁参与基层治理实效。
在行政裁决方面,我省行政裁决案件主要集中在专利侵权纠纷、土地(山林)权属纠纷和政府采购投诉纠纷处理等领域,全省行政裁决程序制度不断完善、示范试点效果明显、数字化建设加速推进、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办案总量逐年攀升。为推动《条例》规定落实,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推动全省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裁决职责,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是提高行政裁决案件质量,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是加强创新实践,夯实行政裁决工作的理论基础。四是健全工作保障,切实加强行政裁决的组织领导。
第九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二条:涉企政策制定
第八十三条:涉企政策落实
第八十四条:执法监督
第八十五条: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八十六条:慎用强制措施
第八十七条:市场主体权益司法保护
第八十八条:产业合规管理
第八十九条: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治理
第九十条:公共法律服务
第九十一条:社会监督
第九十二条:人大、监察机关监督
第九十三条:激励机制
第九十四条:责任追究
主题: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及适应调整期
涉及条款: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设置不少于六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出台后确需立即执行的除外。
具体解读:《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况。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将适应调整期设置为不少于六十日,有利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主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管
涉及条款:第八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综合检查场景清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具体解读:编制综合检查场景清单,是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通知》,对部分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及多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高频事项,明确牵头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和各部门监管事项,纳入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实施管理。推进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一次完成,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不同行政检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以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开展检查,切实防止多头重复检查。当前,我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浙江省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第一版),包含86项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并以此为基础,编制省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联合抽查计划,以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落实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提高监管的公平性、精准性和集成度,为经营主体打造法治化、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公示,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下一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持续抓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贯彻落实,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主题: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涉及条款:第八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具体解读: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将持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等规定,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省级人民政府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设区的市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以及汇总整理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等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尽快修订《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的行政裁量权规范,推行“一单位一清单”集中公示,防止发生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小过大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
主题: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涉及条款:第八十六条 行政执法应当加强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的运用。鼓励依法制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具体解读:非强制行政手段,是指在行政执法中,基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职能职责,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适时灵活地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警示约谈、整改复查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从而达到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规定,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目前,我省正在探索事前行政合规指导、涉企“预约式”行政指导服务等方式,推行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工作。探索将参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公益服务作为从轻减轻处罚情形。截至2023年底,全省已有26个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明确全省系统轻微违法依法不予处罚清单,涉及363项行政处罚事项。下一步,将推行以增值化改革理念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工作,更加注重发挥行政执法服务、教育、引导、规范功能,聚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为民服务效益最优化。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的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综合衡量是否为行政管理之必要,非必要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确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并对查封、扣押全过程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目前,我省宁波、杭州、衢州等地,以及交通、文化广电旅游、税务等领域,制发了“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法院执行工作中,需要强化善意文明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目前,全省持续深化执行“一件事”改革,深化“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开展助企纾困专项集中执行行动,推出企业基本账户“保护舱”、涉企财产保全“绿色通道”等善意文明执行举措。在执行办案中,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的发生,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查封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的,继续使用对该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允许继续使用,努力做到不中断企业的指挥系统,不中断企业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扩大对企业声誉的负面评价,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主题:治理民企内部腐败
涉及条款:第八十九条 民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企业资产等腐败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侦查,并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民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腐败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未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依法予以监督纠正。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民营企业内部工作人员腐败案件审理机制和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和追赃挽损力度,提高办案质效。
具体解读:民营企业内部涉嫌构成犯罪的腐败行为,从法律层面而言即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指在公司、企业的人员,最常见的罪名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与贪污贿赂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相区分。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企业资产的罪名适用范围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展到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突显了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
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是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毒瘤”,不仅是企业的“家务事”,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治理问题,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行为,对于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维护民营企业管理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治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立足有力有效“打”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公安机关涉民企内部腐败治理“打防治控”全方位工作,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报案难、办理难、追赃挽损难、有效治理难等问题;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和惩治力度,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消减犯罪隐患,推动行业建立健全相应反腐机制,以案件办理助企业康复,促行业治理;法院将依法严惩民营企业内部职务犯罪行为,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未尽事宜规定
第九十六条: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