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4-840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4〕15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13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4-84091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4〕15号
2024-03-13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4-0001
发布时间:2024-03-18 15:2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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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常山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提高审批效能,促进企业高质量快速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关于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环境准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环函〔2022〕42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化环评集成改革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浙环发〔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加强区域规划环评的宏观管理,精简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时效,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辖区内区域规划环评已编制并通过审查的各类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
三、实施内容
(一)降低环评等级。符合“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范围条件的“两高”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可以降低环评编制等级。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精简环评内容。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共享区域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
(三)部分豁免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环评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执行,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措施。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支持性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环评中介机构、环境监测机构等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监测报告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终身负责。建立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相衔接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企业承诺,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自主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流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是实施“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的责任主体,按要求完成区域规划环评编制和跟踪评价工作,严格把好入园项目的环保准入关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或备案后,即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加强管理,深化服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环境准入优化政策宣传,各省级以下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要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对存在的生态问题组织整改,组织开展跟踪评价,加强环保配套建设,完善环境公共基础设施,加强环境整治与监管。
(三)健全机制,注重实效。建立以实施区域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强化工作督查,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引进污染项目,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完不成等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本方案自2024年4月20日起施行。
常政办发[2024]1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区域环评 环境标准”改革扩面实施方案的通知(HCSD01-2024-00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