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6 10:0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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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拟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2月2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民政局。联系人:徐建军,联系电话:0570-5013275。
常山县民政局
2024年2月6日
常山县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建设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工作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助老三件事”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23〕1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以老年助餐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能力,促进老年人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便利化可及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政策落实,按照省、市关于提升“老有康养”能力要求,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共建共享的老年助餐服务网络,实现老年助餐服务方便可及、经济实惠、安全可靠、可持续发展,全面夯实“孝老之城”基层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6月底,全县助餐服务点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其中幸福食堂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城市社区原则上全覆盖)。村社幸福食堂月服务时长不低于25天/月且就餐人次不少于500人次/月,助餐点月服务时长不低于22天/月且就餐人次不少于200人次/月(同一人每周不少于三次),认定为覆盖。
到2025年6月底,全县助餐服务点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幸福食堂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通过分步实施,全面完成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优化提升。
(详见附件1:《常山县新建幸福食堂及助餐点任务分解表》)
三、建设及运营要求
(一)建设要求。助餐服务点要结合村社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利用现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其他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完善幸福食堂及助餐点等设施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其中老年人口300人以上的村社应配建幸福食堂,300人以下的村社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幸福食堂或助餐点(详见附件2:《幸福食堂及助餐点建设标准》)。偏远山区可采取邻里互助、设立“中心户”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模式,灵活多样解决农村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各乡镇(街道)可结合实际将现有社会餐饮企业纳入助餐服务点,选定点位后报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审批。
2024年新建的助餐服务点,要求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建设,6月底前投入使用。
(二)运营要求。助餐服务点应重点提供午餐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晚餐、早餐服务,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根据周边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消费能力、饮食习惯,合理搭配食材,科学制定食谱并定期更新,优先供应大众化家常菜,保证老年人吃得饱、吃得健康、吃得放心;有条件的可配备专兼职营养师,根据老年人需求提供个性化餐食。加强成本核算,综合计算助餐人员、粮油食品、水电等支出,合理制定菜单价格,在此基础上,根据老年人年龄段,提供部分优惠服务。支持在满足老年人助餐服务需求基础上,在非就餐时间开展其他为老服务。鼓励节假日期间照常营业,保持助餐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补助标准及要求
(一)建设补助。1.幸福食堂建设按项目建设决算审核金额60%按实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村社自筹。2.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综合面积不少于200㎡)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3.助餐点由各村社按标准设置,相关经费从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运营补助中列支,不另行补助。4.激励政策:①2024年5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幸福食堂,建设补助比例提高至70%;②乡镇(街道)所辖全部村社于2024年5月底前、6月底前完成幸福食堂建设并投入运营的,按新建食堂数分别给予2万元/个、1.5万元/个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用于老年助餐相关工作。
(二)运营补助。幸福食堂运营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单位食堂)备案登记,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的助餐服务点可按要求申请运营补助。运营补助标准:1.运营天数265天/年以上(月均不少于25天,春节期间除外)的助餐服务点,县级按实际就餐人数给予3元/人/餐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乡镇(街道)按实际就餐人数给予不少于1.5元/人/餐的补助;不足部分由村社自筹。2.运营天数150天—265天的助餐服务点,县级按实际就餐人数给予3元/人/餐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乡镇(街道)按实际就餐人数给予不少于1.5元/人/餐的补助;不足部分由村社自筹。3.年运营天数低于150天的助餐服务点,县级原则上不予补助,乡镇(街道)、村社视情给予补助。运营时长及就餐人数统计以助餐系统数据为准(特殊情况以纸质台账申报)。建设首年按实际运营月份予以补助。4.运营激励政策:①对运营天数265天以上且年就餐服务达1万人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5000元/年的奖补;②对运营天数265天以上且年就餐服务达1.5万人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8000元/年的奖补;③对运营天数300天以上且年就餐服务达2万人次的助餐服务点,给予15000元/年的奖补。
(三)验收要求。各幸福食堂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开展验收,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对乡镇(街道)已验收的项目按不少于50%比例进行抽验。验收合格后报民政局审核报账,具体报账要求由民政局另行制定。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幸福食堂运营检查,督查各幸福食堂有序运营。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应定期(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业务指导和运营评估。幸福食堂运营应接受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以及相关纪检部门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乡镇(街道)要把发展老年助餐服务作为为民办实事重要内容,整体部署、统筹推进,打造老年友好村社。建立县乡村三级幸福食堂堂长制,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县级堂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乡级堂长,各村社主要领导担任村级堂长。鼓励村社老龄协会参与老年助餐建设、运营管理及监督。
(二)鼓励多元发展。财政局要将助餐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鼓励乡镇(街道)、村社探索多元化助餐模式,支持成立村级孝老关爱基金,建立“政府引领、多元融合、社会支持”的老年助餐服务保障机制。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议事程序决定,可使用集体经济收入支持老年助餐服务。支持和引导公益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商会、乡贤等群体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助餐服务,为老年助餐工作提供保障,确保幸福食堂长久运营。
(三)健全监督机制。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主体管理责任,加强对幸福食堂和助餐点的日常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同配合,大力支持老年助餐服务工作。民政局要做好牵头工作,加强督促指导。发改局、财政局、资规局、人社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经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卫健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完善具体的落实措施;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详见附件3 :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常山县新建幸福食堂及助餐点任务分解表
2.幸福食堂及助餐点建设标准
3.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常山县新建幸福食堂及助餐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乡镇 (街道) | 村社 个数 | 现有数 | 2024年任务数 | 2025年任务数 | |||||
幸福食堂 | 助餐点 | 幸福食堂 | 助餐点 | 幸福食堂 | 助餐点 | |||||
1 | 天马街道 | 19 | 8 | 3 | 5 | 2 | 1 | 0 | ||
2 | 紫港街道 | 13 | 4 | 8 | 4 | -4 | 1 | 0 | ||
3 | 金川街道 | 17 | 4 | 5 | 6 | 2 | 1 | -1 | ||
4 | 辉埠镇 | 17 | 2 | 7 | 6 | 0 | 3 | -1 | ||
5 | 何家乡 | 8 | 4 | 2 | 0 | 1 | 1 | 0 | ||
6 | 招贤镇 | 18 | 4 | 1 | 4 | 6 | 3 | 0 | ||
7 | 青石镇 | 18 | 2 | 2 | 7 | 5 | 2 | 0 | ||
8 | 东案乡 | 10 | 3 | 4 | 2 | 0 | 1 | 0 | ||
9 | 大桥头乡 | 8 | 2 | 2 | 2 | 1 | 1 | 0 | ||
10 | 芳村镇 | 20 | 7 | 6 | 3 | 1 | 2 | 1 | ||
11 | 新昌乡 | 10 | 4 | 4 | 1 | 0 | 1 | 0 | ||
12 | 白石镇 | 7 | 1 | 3 | 2 | 0 | 1 | 0 | ||
13 | 球川镇 | 21 | 7 | 5 | 4 | 2 | 3 | 0 | ||
14 | 同弓乡 | 8 | 1 | 4 | 3 | 0 | 1 | -1 | ||
合计 | 194 | 53 | 56 | 49 | 16 | 22 | -2 |
附件2
幸福食堂及助餐点建设标准
一、幸福食堂建设标准
1.食堂选址应在人口相对密集、无污染、无危害的安全区域内,充分考虑老年人进出安全与便利;结合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置。
2.房屋结构优先选用钢混、砖混结构,不得选用危旧房、土木结构老房子。涉及电气线路改造要套管保护,不得直接敷设在木梁、木柱、木质屋顶上。
3.符合《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对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具体咨询属地市场监管所;
4.使用面积(含厨房)不少于 40 平方米,并根据各村社实际配建相应面积;
5.醒目处应有场所标识;实行“六公示”制度。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
6.建立规章制度、工作台账,采取刷脸、刷卡、签字等方式对老年人就餐情况进行实时记录;
7.村(社区)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幸福食堂)建成“阳光厨房”占比不少于50%。
8.灶台用具优先选用用电类,尽量不用土灶台,液化气等明火。确实选用液化气灶等明火的,防火分隔要到位(实体墙、防火门,不随意开设取餐口),厨房其他设施设备配备以适用为准。
8.申报创建未来社区、未来乡村的村社助餐服务点按其验收要求配置。
二、助餐点建设标准
1.醒目处应有场所标识;
2.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收费价格以及对老年人的优惠、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承诺书、举报电话上墙公示;
3.遵循就近原则,选择诚信经营、管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年度等级原则上在B 级及以上的社会餐饮企业作为送餐企业;
4.社区助餐点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老年人就餐区域,并优先保障老年人就餐。
附件3
老年助餐服务部门职责分工
县民政局:要发挥牵头作用,依托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县发改局:要把老年助餐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统筹推进。
县财政局:要按规定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加强资金保障和规范使用监管。
县资规局:要统筹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用地空间布局,保障和规范用地供应。
县人社局: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支持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岗位,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县住建局: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试点等工作,统筹推进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要将农村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协调农村公共服务资源向老年助餐服务倾斜,指导乡村两级对相关资金管理。
县经信局:要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商贸物流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参与老年助餐服务。
县税务局:要落实老年助餐服务领域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县卫健局:建议村卫生室布局同幸福食堂相结合,优化老年服务质效。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依法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老年助餐服务相关工作。
关于《常山县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建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工作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文件精神和市县两级关于提升“助老三件事”服务能力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以老年助餐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能力,促进老年人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就餐便利化可及化,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起草了《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推进老年助餐服务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老年人助餐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走进社区,考察老年助餐服务工作。今年10月,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国《积极发展老年助餐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从6个方面提出18条具体措施,对老年助餐工作进行系统部署安排。随后浙江省人民政府拟定《浙江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计划到2025年底,进一步向城乡社区延伸服务,全省助餐服务网络基本形成,服务对象有效扩面。到2027年底,老年助餐有需求的村(社区)基本覆盖,多元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巩固,老年人就餐便利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老年助餐工作作为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2024年更是将老年助餐工作纳入政府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对幸福食堂的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服务,保证老年人吃得饱、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三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老龄化人口的增加,老年人的就餐需求日益增长。该文件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特别是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就餐便利化和可及化,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制定过程
县民政局参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国办发〔2024〕1号)、民政部《积极发展老年助餐工作行动方案》(民发〔2023〕58号)、《衢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内容,并借鉴兄弟县助餐实施办法,编写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27日在全县新建幸福食堂推进会上,向各乡镇(街道)及县级相关部门征求助餐意见建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常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期限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23日。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中确定了2024年和2025年老年助餐工作目标:2024年,全县助餐服务点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其中幸福食堂覆盖率要达到50%以上(城市社区原则上要求全覆盖)。村社幸福食堂月服务不少于300人次,助餐点月服务不少于200人次,认定为覆盖。2025年,全县助餐服务点覆盖率达到100%,其中幸福食堂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并根据实际对新建幸福食堂及助餐点任务进行了分解。
《办法》对幸福食堂、助餐点制定了新建标准、运营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建设及运营要求。助餐服务点要结合村社老年人口规模、助餐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统筹利用现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及其他资源和适度新建相结合,完善幸福食堂及助餐点等设施配置,优化功能布局。老年人口300人以上的村社应配建幸福食堂,300人以下的村社根据实际需求配建幸福食堂或助餐点。2024年新建的助餐服务点,要求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建设,6月底前投入使用。
(二)补助标准及要求。(1)建设补助。1.幸福食堂建设按项目建设决算审核金额60%按实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自筹。2.结合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综合面积不少于200㎡)建设的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3.助餐点由各村社按标准设置,相关经费从运营补助中列支,不另行补助。4.激励政策:①2024年5月底前完成幸福食堂建设并投入运营的,建设补助比例提高至70%;②乡镇(街道)所辖全部村社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幸福食堂并投入运营的,按每个新建食堂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24年6月底前完成幸福食堂建设并投入运营的,按每个新建食堂1.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各乡镇(街道)统筹用于老年助餐工作。(2)运营补助。幸福食堂运营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单位食堂)备案登记,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的幸福食堂可按要求申请运营补助。1.食堂运营天数265天/年以上的(月均不少于25天,春节期间除外),运营补助标准:县级按实际就餐人数给予3元/人/餐,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乡镇级按实际就餐人数给予1.5元/人/餐;不足部分由老人自付及村社自筹。2.运营天数在150天—265天的,运营补助标准:县级按实际就餐人数给予3元/人/餐,县级最高补助不超过4万元/年,乡镇级按实际就餐人数给予1.5元/人/餐;不足部分由老人自付及村社自筹。3.年运营天数低于150天的,县级原则上不予补助,乡镇级、村社视情补助。幸福食堂运营时长及就餐人数统计每月以助餐系统为准(特殊情况除外,可另附纸质台账)。建设首年按实际运营月份予以补助。4.运营激励政策:①对运营天数达265天以上的食堂,且年就餐服务人次达1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奖补5000元/年;②对运营天数达265天以上的食堂,且年就餐服务人次达1.5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奖补8000元;③对运营天数达300天以上的食堂,且年就餐服务人次达2万人次以上的给予奖补15000元/年。
五、建议
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实施。
六、集体讨论情况
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一致同意。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