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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02-05 17:5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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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范本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加工行为,确保松材线虫病疫木实现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蔓延,特制定《常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5日-3月6日。联系科室: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联系电话:0570-5029920


常山县林业水利局

2024年2月5日


常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加工行为,确保松材线虫病疫木实现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获得省林业批准在我县从事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的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加工企业法人代表是执行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条 对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疫木加工,确保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

第三条 疫木过磅、堆放

(一)每车进厂疫木需拍摄到装卸车辆过磅正面、后面以及卸后空车三张现场照片备查。

(二)疫木定点处理企业必须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检验合格的地磅,定期开展地磅准确性检查校验,每车过磅后必须自动回磅,严禁人为调控地磅过磅重量,修改数据等行为。

(三)每车过磅疫木必须要有电子打印过磅单、联系单等疫木入库凭证、并及时将进厂过磅相关数据进行记录并制作疫木过磅统计表,过磅单、票据日期、运输车辆、重量等信息一致,不得出现修改、涂改。

(四)疫木堆放场地、处理车间、办公室以及地磅、过磅数据显示器、票据打印等重要地点具有可全过程无死角的24小时正常运转在线监控系统,监控视频须保存6个月以上。监控系统无法正常运转时时,要第一时间告知县林业主管部门,并及时与该设备的维修部门联系派人进行维修;整个厂区具有完全封闭的围墙或高于2米以上的护栏。

(五)原材料堆放场地松木与其它木材要分开堆放,不得混堆;活松木与病死松木要分堆放,不得混堆。

第四条  疫木收购

(一)严格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技术要求收购疫木,禁止非法收购活松树,抵制收购烂疫木(往年疫木)

(二)进厂疫木重量和疫木情况必须由监管人员签字确认。非法采伐的活松木、工程项目合法审批采伐的活松木、火烧迹地等松木和其他树木不计入财政资金和疫木处置款补助结算重量,且单独设立登记台账。

(三)不得擅自到县外采购松木及其制品(含国外进口材)

第五条  疫木处理

(一)加强疫木监管,防止疫木流失,指派专人对疫木利用场所进行监管,做好监管记录。

(二)提高管理效能,规范疫木加工,确保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集中除治期的枯病死木需在每年10月初至翌年3月底前完成疫木安全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并彻底销毁加工剩余物。逾期未能加工完的病死木必须在县森防部门监督下,由企业组织销毁或除害处理。

(三)疫木定点处理企业违规经营、加工、利用和使用涉松疫木及其制品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取消疫木定点处理企业行政许可;引起疫情扩散或者引起疫情危险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六条  疫木款结算

(一)疫木定点处理企业疫木处置款定期上缴财政

(二)对不及时缴款的将提出警告,不及时改正的,可责令停止收购。

(三)疫木收购价格以周边县市价格作为参考,根据市场价格动态调整。

第七条  规范台账管理

(一)建立疫木进厂时间、数量、乡镇(街道)、村、采伐除治队等入库台账和清单,枯死松树和其他项目松树过磅要分别登记,并做好疫木加工数量、无害化处理情况、制品出厂情况等的出库台账和清单每月5日前报告相关票据和出入库清单。

(二)每月定时上报疫木定点加工企业报表,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八条  安全生产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设备定期检查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和上级的检查指导,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为工人购买意外保险。

第九条  每年自觉接受省、市、县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抽查工作。每年3月底至翌年9月底,厂区周围悬挂松褐天牛诱捕器,诱捕天牛成虫,防止疫情传播;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常山县林水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压实疫木定点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县林水局牵头起草了《常山县松材线虫病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工作背景

             近年来,我县松材线虫病除治形势总体趋势向好,但目前疫木定点加工企业行业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和从业人员素养整体不高,行业主管部门、经营企业责任体系不够健全。

因此,县林水局起草了《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经营行为,落实松材线虫病除治技术相关要求,提高管理效能,规范疫木加工,确保安全利用,防止疫情传播。

二、起草依据

    制定《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

三、编制过程

    2023年12月,县林水局启动《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通过书面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充分了解柯城、江山、开化等周边地区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形成初稿。2024年1月,先后征求县重大林业疫情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14个乡镇(街道)意见。考虑到进一步压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加工企业各方责任,聚焦工作举措,经多次修改,形成此稿。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有疫木过磅堆放、疫木收购、疫木处理、疫木款结算、台账管理、安全生产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疫木过磅堆放。明确疫木定点加工企业的地磅安装标准,厂区布局,监控设置和保存时限。明确疫木进厂过磅入库凭证、照片拍摄记录留痕、疫木场地堆放等要求

第二部分,疫木收购。明确疫木收购范围,禁止非法收购活松树,抵制收购烂疫木(往年疫木)。进厂疫木重量和疫木情况必须由监管人员签字确认。不得擅自到县外采购松木及其制品

第三部分,疫木处理。规范进厂疫木安全利用处理时限,落实企业进厂疫木监管主体责任,对违规经营、加工、利用和使用涉松疫木及其制品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四部分,疫木款结算。明确疫木收购款需上缴财政国库,价格参考周边县市收购价格,根据市场价格动态调整

第五部分,台账管理。规范疫木加工企业建立疫木进厂台账和清单。实行相关票据和出入库清单月报告制度。

第六部分,安全生产。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和设备定期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