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9/2024-890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民政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09/2024-89077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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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常山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4-12-27 12:1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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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经方案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流程。现将常山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决策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强化养老品牌区域竞争力,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实现“山水康养·孝老之城”定位目标,打造在县际乃至市际、省际具有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规划预测至2035年我县老龄化率37%,老年人口数量11.89万人,提出每万名老年人配建不少于350张机构床位的建设要求,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60%;续建、改建、新建(预期)8家养老机构,在全县范围内改造提升10家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在十五分钟生活圈内至少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每个社区、中心村、一般村至少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对人口集聚和老年人居住比较集中的社区、中心村应当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二、决策程序开展情况
(一)公众参与。2024年7月召开乡镇(街道)、部门座谈会,收集意见修改,2024年9-10月通过政务网公告公示征求意见。
(二)专家论证。2023年12月,进行专家评审和论证,与会人员和专家组经过认真的研究和充分的讨论,最终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并根据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
(三)合法性审查意见。司法局于2024年11月22日完成项目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集体决策。2024年11月25日,完成县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集体决策。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