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山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的起草说明
为规范财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该清单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结合我县财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
一、起草的主要目的及过程
根据近五年来本行政执法领域内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结合我县财政执法处罚工作实践,旨在进一步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2024年11月征求相关科室反馈意见,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逐条核对。
二、制定依据
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财法〔2021〕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2〕17号)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财政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及其处罚幅度进行充分论证,同时参考省级财政部门的做法形成了征求意见清单。
三、制定原则
(一)落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作出一般性规定,按照新《行政处罚法》和最新管理要求对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出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档,按照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种情形进行划分。
(二)依据上位法修订情况
近五年来,部分财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已进行了修订,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依据上位法修订情况,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法〔2023〕7号),对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
四、主要内容
1.总体要求。对《裁量基准》定义、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作出规定。
2.裁量适用。明确适用《裁量基准》的步骤、方式、例外情况。
3.裁量情节。对从重处罚情形、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出规定。
4.其他事项。对范围用语作出解释,明确实施时间。
常山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