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01/2024-885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住建〔2024〕19号 | 成文日期: | 2024-03-26 |
发布单位: | 县住建局 | 有效性: |
1133082200262401/2024-88501
主动公开
常住建〔2024〕19号
2024-03-26
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4-11-28 11:1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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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现将《常山县分阶段许可与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26日
常山县分阶段许可与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县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要求,完善施工许可管理机制,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开展分阶段(期)竣工验收,提升政务服务增值化服务水平和能力,支持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或单位工程早开工、早投入使用,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分阶段施工许可
(一)适用范围
按《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规定的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配套工程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我省施工许可限额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或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的除外)。
(二)分阶许可段划分规定
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勘察、设计、总包施工单位并具备满足分阶段要求的图纸和其他审批要件(如申请阶段的监理单位、用地、建设规划许可以及资金、场地、安全措施承诺等)后,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房屋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可按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四个阶段单独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桥梁、污水处理厂、供水厂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可按基坑围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附属工程(含附属管线,或路灯亮化,绿化等)四个阶段单独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2)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气等各类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可按线性分段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如行政区域,或里程、桩号等。
(三)分阶段许可办理要求
1.建设单位按阶段顺序组合申请施工许可时,不允许跳跃阶段申请(线性工程除外)。
2.分阶段首次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通过申请施工内容变更方式申请余下阶段施工许可,且已上传资料无需上传。
3.分阶段施工许可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图审单位须保持一致。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桩基工程和主体建筑由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
4.建设单位在申请基坑围护阶段时,规划建设手续可提供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的建筑总平面定位图、建筑方案审查意见告知单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任一材料。申请其他阶段办理施工许可时,规划建设手续提供依法应当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施工许可分阶段申请可选择与消防、人防等事项同步办理。申请的阶段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内容时,应同时办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特殊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等事项。
6.建设单位在申报施工许可前,需在全过程图纸管理系统上传与分阶段内容对应的施工图(或基坑围护设计方案、专家论证意见等),并获取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免审项目提供图纸上传确认单)同时将相关内容与施工许可系统进行关联,建设单位不再手动填写上传。
7.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合同需注明整体造价及分期造价,由合同网签系统同步至施工许可系统,如有变更需重新上传。
二、分阶段验收
(一)适用范围
县域范围内已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且消防工程已完成,主要包括工业项目、大型公建项目以及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项目除外。
(二)分阶段验收划分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建筑单体或建筑层次以及附属配套工程等进行验收。
(三)分阶段验收办理要求
1.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无论是申请分阶段或整体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在工程完工后一并申请及受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统一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及联合验收结果。
2.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许可的相应内容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须立即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成品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应当采取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保证基坑安全。
3.分阶段验收的应由建设单位向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报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
4.实行分阶段验收的项目涉及消防备案(验收)的,供水、供电应能满足消防需要。
5.分阶段验收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现场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全部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出。
6.项目实施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必须资料齐全才能备案,原则上一本施工许可证一次性备案。
三、监管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承担因规划未确定、建设方案变化、虚假承诺等造成的后果。除单独立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加强质量安全管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开工前应通过专家论证。监理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要同步实施工程监理,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
(二)加强批后监管核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批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或撤回施工许可证;对前一阶段完工后,未及时申请下一阶段施工许可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未取得本阶段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本阶段工程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核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
(三)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开工审批监管服务联动,非首次申请受理应质询现场监管部门意见,如发现现场不符开工条件或未履行建设主管部门的整改要求,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充分运用“浙里建”等数字化手段,加强分阶段施工许可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取得分阶段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开工后,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同步确定项目专员开展重点监督,发现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注册人员未履行承诺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切实落实勘察、设计等技术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