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4 19:18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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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进一步强化社会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切实消除杜绝各类事故隐患,常山县交通运输局现面向社会公开曝光2起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常山县某货运服务部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4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在常山县天马街道某路段巡查时,发现常山县某货运服务部某重型自卸货车道路运输证已注销,该服务部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也已注销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规定。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1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万元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 1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 万元的,处 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规定。常山县交通运输局对该服务部责令停止经营并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昌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案
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在G60常山东高速阁底路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南昌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某中型罐式货车运输柴油未按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的规定。
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规定,常山县交通运输局对该公司处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常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