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3-8398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3-12-06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3-83983
主动公开
-
2023-12-06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1-01 09:3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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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提升常山胡柚产业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常山胡柚产业合规风险,促进常山胡柚产业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衢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常山胡柚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第三条【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常山胡柚种植、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是指常山胡柚产业相关经营者及其人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和业务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技术要求、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常山胡柚产业相关经营者及其人员因不合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违约、侵权责任,由此造成经济或者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及其后果。
本指引所称的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常山胡柚产业相关经营者和人员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围绕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污染防治、知识产权、合同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经营行为的合规风险,开展包括组织架构搭建、制度制定及运行、不合规行为处置、保障措施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合规管理原则】
经营者开展合规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经营者合规管理工作应覆盖产业涉及的种植、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并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均已纳入合规管理体系。
(二)实用性原则:经营者应从经营范围、组织结构和业务领域及规模等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出发,兼顾成本与效率,提高合规管理的可操作性、有效性;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改进合规管理体系;对合规风险及时反馈和纠正。
(三)协同性原则:经营者应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合规责任,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务、监察、审计、风控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五条【合规激励】
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开展合规管理,对于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成绩突出、实施成效显著的经营者,可以给予适当褒奖。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编制相关领域的执法正面清单时,对经营者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情况应予适当考虑,并对纳入清单的经营者在优化执法方式、减少监管频次、开通绿色服务通道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待遇。
为鼓励经营者积极开展合规管理,相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考虑经营者在相关领域的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第二章 重点合规风险(内容合规)
第六条【品质提升】
鼓励从事常山胡柚种植的经营者通过以下方式,不断提升常山胡柚品质:
(一)公开执行《地理标志产品 常山胡柚》(GB/T 19332-2008)《常山胡柚绿色生产技术规程》(DB3308/T 113-2022)《绿色食品 常山胡柚生产技术规程》(TZLX025-2021)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或者制定并执行高于现有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二)选育良种苗木,提高产量、品质、抗性;
(三)实行规模适度化、生产机械化、管理智能化种植;
(四)开展有机种植、绿色种植。
(风险点:生产、销售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三十六条等规定,将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第七条【胡柚采收】
从事常山胡柚种植的经营者,宜根据果品用途选择适宜的采收时间,如在正常的气候条件下,用于衢枳壳制作的原药宜于7月果皮尚绿时选择晴天或者阴天采收,以符合相关质量指标要求。
(风险点:经营者未按照《中药材衢枳壳生产技术规程》(DB3308/T 107—2022)《常山胡柚等级规格》(T/ZNZ 214-2023)等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的期限进行采摘的,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八条【农药使用】
从事常山胡柚种植的经营者,应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农药的技术要求、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扩大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方法;
(二)使用禁用农药;
(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
经营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农药,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对于回收的农药废弃物等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弃置。
(风险点:经营者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或者使用禁用、剧毒、高毒农药;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最高十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果品质量安全】
经营者应当根据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果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果品应当及时采取管控措施,禁止流入市场。
(风险点:经营者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最高货值金额二十倍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加工食品安全合规】
从事常山胡柚相关食品的制造加工及销售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科学、严格的食品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在食品的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运输和交付检验等生产经营环节中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重点注意以下合规风险:
(一)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不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三)不得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应在食品包装和标签如实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重要事项;
利用常山胡柚制造生产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经营者,应关注生产过程中添加行为的安全性,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规范性,应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等,防范相关风险。
(风险点: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除需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和支付赔偿金外,还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最高货值金额二十倍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化妆品合规】
利用常山胡柚制造生产面膜等化妆品的经营者,应当重点注意以下合规风险:
(一)化妆品原料及产品应按照分类管理要求依法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
(二)从事化妆品生产的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应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生产;
(三)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注册备案资料审核制度、生产一致性审核制度、产品逐批放行制度等质量安全管理机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依法开展功效宣称评价、编制并公布功效宣称依据摘要,进行宣传时应准确、清楚、明白的表示商品功效,不得夸大、虚构功效,或有其他虚假、引人误解或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不得违规使用“抑菌”“消炎”“抗炎”等医疗用语。
(风险点: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的,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最高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等行政处罚,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相关责任人员将被限期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产停业,取消备案或者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固废合规】
经营者应注意选择适宜的方法和技术对常山胡柚果品进行采收、储存、运输及保鲜,并及时清捡腐坏的果品,避免形成烂果堆积。对制造加工过程中产生废渣、烂果等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进行处置:
(一)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废渣、烂果等固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二)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废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三)对于固废贮存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及运行,并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存放固废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四)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利用的,应按规定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鼓励经营者对胡柚废渣、烂果进行资源化处理,通过利用废渣、烂果制作有机肥料等方式进行合理、循环利用。
(风险点:经营者未建立并如实记录固废管理台账;违反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废;贮存工业固废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未经批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利用未备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废气合规】
从事常山胡柚制造加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风险点:从事常山胡柚制造加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等无许可证排入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废水合规】
从事常山胡柚制造加工的经营者应当规范设置排污口,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不得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经营者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风险点:从事常山胡柚制造加工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等无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等;情节严重的,将被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管理】
从事常山胡柚制造加工的经营者,应加强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合规管理:
(一)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二)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三)依法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锅炉清洗,并接受检验。
(风险点:经营者未依法依规从事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和安全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被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停产停业整顿、最高三十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专利权合规】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专利合规管理制度,如专利查新检索制度、专利备案制度、专利权归属评判制度、专利档案集中管理制度、专利申请保密制度、专利合同管理制度、专利保护制度等,对专利进行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重点防范以下合规风险:
(一)专利许可权滥用风险;
(二)专利申请权争议风险;
(三)被侵犯专利的风险;
(四)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
(五)专利转让纠纷风险;
(六)未能有效开发和实施专利的风险;
(七)管理不善导致专利失效的风险等。
(风险点:经营者未对其专利权进行规范管理的,将面临专利未得到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经营者实施假冒专利等侵权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最高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商标权合规】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商标权管理制度,从商标的取得、使用、保护全流程对商标权进行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重点防范以下合规风险:
(一)商标注册风险:经营者应及时并规范申请注册商标,防范未注册或被他人抢先注册、申请类别不全、重点类别保护力度不够、申请的标识不全面等风险;
(二)商标续展风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注意依法提前办理续展手续,避免因注册商标未办理续展手续导致被注销的风险;
(三)商标使用风险:经营者申请地域不全、未对目标市场全面布局、对产品或服务类别越权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不规范使用商标的风险。
(风险点:经营者未对其商标专用权进行规范管理的,将面临商标未得到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经营者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最高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著作权合规】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著作权管理制度,对宣传、文创等活动中产生的作品著作权进行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重点防范以下合规风险:
(一)职务作品、委外创作、版权商的权属确定风险;
(二)作品素材侵权风险;
(三)互联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风险;
(四)许可使用和转让风险等。
(风险点:经营者未对其作品著作权进行规范管理的,将面临作品未得到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经营者实施侵犯作品著作权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最高违法经营额五倍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商业秘密合规】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对商业秘密进行准确认定和规范管理,注意对外信息公开商业秘密保护,通过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承诺,适时开展商业秘密遴选、分级,加强涉密信息资料的使用管理等手段,防范内部人员、合作对象、上下游供应商、来访人员侵犯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合规风险。
(风险点:经营者未对其商业秘密进行规范管理的,将面临商业秘密泄露、合法权益受损的风险;经营者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除民事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最高五百万元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地理标志合规】
依法取得常山胡柚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相关地理标志使用资格的经营者,应规范使用相关标志,依法向社会公开及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标志的使用情况,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确保所生产产品在产地范围、产品名称、生产环境、苗木、栽培技术、采收、质量分级、卫生安全、标志标签、包装、运输等方面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保证常山胡柚的品质和信誉。
经营者不得违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使用常山胡柚相关地理标志;不得伪造、冒用常山胡柚相关地理标志;不得使用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
(风险点:经营者不按规范使用、伪造、冒用相关地理标志或者使用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的,根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常山胡柚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常山胡柚品牌和包装管理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民事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合同合规】
经营者应对采购订购、加工承揽、运输仓储、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合同进行合规管理:
(一)加强对合作对象资信情况、合同签订内容、形式合法性、内部程序正当性、履约风险可控性等方面的事先合规审查;
(二)可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合作对象行为合规;
(三)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规管理,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自身出现违约行为导致被索赔;
(四)跟踪关注合作对象的经营及履约情况,避免因对方违约逃避债务导致自身产生损失。
(风险点:经营者不注重合同的事前审查、不规范进行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合规管理,如合同相对方或自身出现违约行为,将面临民事纠纷风险。)
第二十二条【农业保险】
经营者投保农业保险前应充分认知农业保险合同内容,对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特别约定、理赔标准和方式等条款应要求保险人重点说明,避免赔付预期与实际赔付标准差距过大。
鼓励经营者与保险机构协商,委托专业机构参与查勘、定损,协助快速、合理理赔。
(风险点:农业保险合同约定不规范、不明确,将产生无法准确定损等问题,会对经营者的财产权益造成影响,具有民事纠纷风险。)
第二十三条【抵押合规】
经营者将土地使用权、厂房、生产设备等不动产、动产进行抵押,应厘清抵押物权属,避免超值抵押、重复抵押,规范抵押手续,加强对抵押债务的合规管理,防范因抵押权实现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风险点:经营者超值抵押、重复抵押,抵押手续不规范,将面临民事纠纷风险,以及因抵押权实现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运输、快递合规】
经营者应规范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快递服务合同,根据产品性质及类型的需要妥善进行包装。对于鲜果运输,宜选择具有时效保证、保鲜手段、保价服务的运输、快递服务。
(风险点:经营者不规范签订快递、运输合同,妥善进行包装及运输,将面临民事纠纷等风险。)
第二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不得欺诈消费者。
(风险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将面临“退一赔三”等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广告合规】
经营者应规范从事常山胡柚相关产品的广告宣传活动,应确保广告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应重点注意以下风险:
(一)广告表示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二)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虚假或者是无法考证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用语;
(三)对常山胡柚产品的广告、宣传不得作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四)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风险点:经营者违法发布虚假广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最高二百万元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电商平台合规】
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宣传、销售,应注意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选择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直播平台,明确直播账号及其项下数据的权属、终止合作后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二)禁止“刷量”“刷单”行为,不得虚构直播播放量、点赞量、通过直播达成的订单量等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流量数据;
(三)加强对主播的合规管理,事前注意对主播资质进行审查,规范管理与主播间的用工关系,加强对主播直播内容、直播宣传行为的规范监管;
(四)依法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确保对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合法、正当、必要。
(风险点:电商平台是新兴的产品宣传和销售渠道,经营者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宣传、销售时,除应注意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宣传、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常规领域的合规风险外,也要注意主播管理、“刷量”“刷单”、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合规风险,否则根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面临民事纠纷、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第三章 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形式合规)
第二十八条【合规管理组织体系】
经营者的最高管理者是合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合规管理工作,为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评估、维护和改进提供必要、适当的保障。
经营者可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合理选择、设置合规部门或者合规人员,独立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合规部门或者合规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计划、合规章程、合规管理规章制度和流程等合规管理制度文件,并推动有效执行;
(二)合规义务的收集、评估、转化;
(三)合规风险的监控、预警、审查及报告;
(四)对内部不合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置;
(五)开展合规培训,弘扬合规文化。
第二十九条【合规管理制度体系】
鼓励经营者依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和主要合规风险,通过不同层次、形式的规章制度文件依法建立合规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包括合规计划、合规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和流程等。
第三十条【合规管理运行体系】
为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制度,经营者可建立合规管理运行体系,主要包括:
(一)合规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定期、全面、系统的梳理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后果的严重性等进行分析、评估、分级,并及时发布预警。
(二)合规审查机制:将合规审查作为重要经营管理行为的必经程序,及时对不合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
(三)合规管理培训机制:将合规管理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合规管理方面的学习、培训活动,并保存活动记录。
(四)合规风险咨询与论证机制:根据需要向合规部门、合规人员或者外聘专业机构进行合规咨询和论证。
第三十一条【不合规行为处置体系】
经营者对其不合规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经营者可采取适当方式建立合规风险汇报、举报、投诉制度,并承诺为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二)发现不合规行为线索时,及时开展内部调查,对查明的风险进行审慎分析,找出管理体系漏洞和责任缺失的原因。
(三)经营者查明不合规行为后,应及时停止不合规行为,降低不合规行为的影响;制定合规整改计划,采取补救、惩戒措施,必要时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最大程度降低影响和损失。
(四)根据风险的形成原因,调整管理制度、业务模式,完善合规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合规管理保障体系】
经营者可采取以下手段,保障合规管理体系平稳、有效运行:
(一)定期对其合规管理体系的全面性、实用性、独立性等情况进行评价、评估,不断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二)将合规管理制度落实以及培训完成情况、合规部门介入频次、不合规行为的负面影响等相关指标纳入部门及人员的绩效考核。
(三)加强合规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进合规管理制度体系数字化,将合规管理运行、处置体系嵌入业务流程,利用信息系统的记录、查询、分析、预警等功能进行合规风险管控,进行智能合规审查,保障合规风险即时预警、有效处置。
第三十三条【合规文化培育】
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作出明确、公开的合规经营承诺并严格遵守,发挥表率作用,促进形成良好的合规文化。通过多种方式向内部和外部传递合规管理知识、倡导合规管理理念,营造合规氛围,树立合规形象。
第三十四条【小型经营者的合规管理】
从事常山胡柚经营的农户、个体工商户等小型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充分认知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提升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合规风险的识别和处置能力,提升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合规风险。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其他事宜】
本指引所列风险并非常山胡柚产业中的全部合规风险,且相应风险点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详细的合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