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4-879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31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4-87985
主动公开
2024-10-31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31 11:4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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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郑某群
被 申 请人:常山县同弓乡人民政府
住 所 地:常山县同弓乡关庄桥村
法定代表人:刘元峰 职务: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5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并责令重作。2023年3月29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0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2023年4月7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承包经营的林木、林地流转给被申请人,并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该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权行为。为纠正违法、侵权行为,向被申请人提出纠正等请求,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5日作出《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存在与法与事实不符。具体体现在:1、本案涉案土地,申请人持有的林权证上记载为林地,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的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2、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杉木损坏等事项的补偿协议》第1条已明确注明,甲方(被申请人)补偿乙方(申请人)5.69 亩杉木损坏等事项相关费用共计伍万元,证明被毁地块就是林地。3、涉案被毁的林木、林地未经依法审批,擅自毁林的行为已违反了《森林法》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是无效的。虽然申请人已签字确认,但鉴于涉案林木、林地未经审批,签订的协议无法律效力。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根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明确了涉案《土地流转协议》流转土地为园地。园地属于耕地,承包期限只有三十年。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 土地流转期限从 2017年12月20日至2047年12月19日止,己超出了耕地的承包期限。因而,该合同《协议》已违反了《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定承包期限,必须予以纠正。另外,至今为止,申请人对涉案园地未享受园地青苗等的补偿,可以证明并非园地。且申请人已将被毁杉木照片固定保存至今,可以用以证明被毁涉案地块为林木、林地,并非园地。综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5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确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涉案土地是否为林地的问题。
根据调查,涉案土地所在地块曾于2006年实施了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垦造后为旱地。2018年常山县二调土地利用现状、2019年常山县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均显示,涉案土地所在地块地类现状为旱地。2007年,郑某群户签字领取了涉案地块《造田征山青苗补偿费》。后,虽然郑某群户在涉案土地又自行种植杉木等植被,但涉案土地并不属于林地。另,本案申请人郑某群主要依据原农业农村部于2005年3月1日起实施、现已废止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现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的规定,要求同弓乡人民政府对涉案土地流转协议进行纠正。但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上述有关规定并不针对林地。本案申请人郑某群一方面主张涉案土地为林地,一方面又依据并非针对林地进行规范的文件条文要求同弓乡人民政府履行职责,明显自相不盾。二、关于涉案土地流转协议约定的流转期限有无超过郑某群户土地承包期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涉案《土地流转协议》约定土地流转期限 30年,并未超过郑某群户土地承包期限。综上,申请人郑某群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涉案《答复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请求驳回申请人郑某群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某群系常山县同弓乡某村村民,申请人与林某平原系夫妻,林某四系林某平父亲。2004年林某四作为户主代表(申请人系户内成员)与原常山县同弓乡某某村民委员会(后合并至某村)签订《常山县农村林地承包合同》,约定常山县同弓乡某某村民委员会将位于大坞(wu 同音)面积7亩的林地发包给林某四户,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04年9月1日起至2054年12月31日止。2017年12月20日,林某平与常山县同弓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协议载明“…一、流转土地用途和四至范围:乙方自愿将坐落于同弓乡某村凉亭排的土地流转给甲方。二、土地流转期限:叁拾年,即从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47年12月19日止。三、土地流转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合同双方约定,土地流转费统一转账支付。其中,水田面积...园地面积5.69亩,每年132元/亩…”。
2023年1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关于要求纠正〈土地流转协议〉违法行为的请求》,主张2017年常山县同弓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前述《土地流转协议》涉及严重违法和侵权行为,特向被申请人提出纠正《土地流转协议》请求。主要理由为:1.《土地流转协议》没有约定土地用途和禁止改变原土地面貌的字样,四至不明确且现已改变了承包地用途,存在违法。2.《土地流转协议》约定的土地流转期限已超过申请人承包期限和法律规定期限。3.《土地流协议》约定流转土地为园地,事实上为林地,协议与事实不符,存在虚构行为。4.常山县同弓乡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存在乱砍滥伐,非法运销林木的违法行为。5.乡镇人民政府是土地流转承包合同,管理和纠正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违法侵权行为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关于要求纠正〈土地流转协议〉违法行为的请求》后,于2023年3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上述申请后依法进行调查并组织调解,后调解未果。同时表示经查,涉案《土地流转协议》已明确流转土地的四至范围为“乙方(林某平)坐落于同弓乡某村凉亭排的土地”,具体面积5.69 亩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签订前即2017年11月2日实际测量确定,林某平亦参与测量并签字确认。涉案《土地流转协议》明确流转土地为园地,流转后实际用于种植胡柚,并未改交土地的农业用途。另外涉案《土地流转协议》约定土地流转期限 30年,并未超过申请人户土地承包期限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期限。涉案《土地流转协议》不存在应予纠正的违法行为。若申请人户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如仍有争议的,可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程序解决。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不服,提起复议,复议请求如前所述。
以上事实由:《关于要求纠正〈土地流转协议〉违法行为的请求》及邮寄凭证,《常山县农村林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协议》《答复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于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本案申请人提交《关于要求纠正〈土地流转协议〉违法行为的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纠正流转合同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认为涉案《土地流转协议》不存在应予纠正的违法行为。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主张案涉《土地流转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其一,对于申请人主张《土地流转协议》存在未约定土地用途和禁止改变原土地面貌的字样,四至不明确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未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内容作出强制性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内容是否齐全、表述是否规范、记载是否错误等,并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本案申请人户与原常山县同弓乡某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常山县农村林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50年,自2004年9月1日起至2054年12月31日止。案涉《土地流转协议》约定的30年流转期限未超出申请人户土地承包期限,也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其三,对于申请人主张《土地流转协议》约定的土地性质与事实不符问题,如前所述,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记载内容是否有误或者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本身不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在土地流转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寻求相应救济途径。其四,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土地流转协议》受让方已实际改变了承包地农业用途以及存在乱砍滥伐,非法运销林木的违法行为,不属于纠正流转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约定的范畴,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纠正案涉协议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主张案涉《土地流转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答复意见书》,认为不存在应予纠正的违法行为,内容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寄送的《关于要求纠正〈土地流转协议〉违法行为的请求》后,经调查于2023年3月5日作出《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