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4-879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31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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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4-8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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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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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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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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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香不服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10-31 11:25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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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王某香

请人: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郑兵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资规依复〔2023〕第4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中的第一项答复内容,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的第一项答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第一项答复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3年3月17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2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2023年3月28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王某香于2023年1月10日、1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分别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以及按照申请内容补正王某香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规划用地红线图(以下简称红线图),2023年1月28日又专门前往被申请人处当面对申请中内容描述、理解和识别,要求查找“红线图”上申请人建房西侧直线至南边红线道路和道路外多余土地距离制作记录的信息。2023年2月17日《答复书》答复:“经审查,该事项实际是对你户建设用地规划红线相关问题进行咨询,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本机关无法另行制作、加工、分析…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申请人认为该理由解释牵强,不作公开告知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记录、制作王某香户“红线图”,现成备案文件保存,已经依行政许可实施,又何来另行制作、加工、分析。如此审查为咨询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在实际上怎样才有可操作性、实践性?参照《自然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第五条: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获取、谁公开;谁主办、谁负责,又有何名由不作政府信息公开?(2)有明确的文件名称:王某香户的《许可证》。有明确文号:地字2016 浙规证08301C。有明确现有的地产保存,主体由被申请人负责。按照《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行政许可明确为主动公开。(3)根据《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王某香取得“红线图”必须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本身是政府信息公开。(4)2023年2月17日送达的王某香户“红线图”彩色原件,已达七年之久,掩盖规划真相,侵占申请人23㎡道路土地面积,因信息未公开,证明不足不能主张权利,该“红线图”没有比例、说明,南至虽制作红线,没有土地界址,是不完整、全面的,存在瑕疵,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应当自我“弥补修复”,而不是所谓的 “本质为咨询事项”。(5)基于便民原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也应告知通过什么具体渠道提出信息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公开的规定,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告知的义务,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实质为咨询事项名由,取得豁免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其行政行为不当,应当更正,故特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常山县资规局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常山县资规局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两份,因申请的信息内容不明确,于2023年1月16日通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2023年1月18日,申请人邮寄提交补正材料,但申请公开信息内容仍不明确,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再次补正,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到现场进行补正。经被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将申请信息内容最终确定为:“一、办理王某香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规定多户建房规划南向正大门,等同宽的红线规定通道宽,土地距离及王某香建房规定西南角等同宽的红线规定通道土地距离至南边向土地距离;二、常山县天马街道某小区驳坎(边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情况,如审批时间、规划位置、距离等”,被申请人遂对上述相关申请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审查。被申请人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第一项内容实际是对申请人户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相关问题进行咨询,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因规划用地审批红线图已依法生效且房屋实际已建成居住,被申请人无法另行制作、加工、分析已经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红线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政府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问题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合法有据。但被申请人基于便民原则,通过查阅建房审批档案,已将申请人户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复(彩)印提供给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第二项内容,被申请人经检索查找,未发现存在所申请公开的常山县天马街道某小区驳坎(边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材料,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申请人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无法提供。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对案涉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告知,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起本案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被申请人常山县资规局作出案涉《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收到申请,经2023年1月18日及2023年1月28日两次补正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答复书》并通过EMS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不存在超期答复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或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资规依复〔2023〕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香系常山县金川街道人,2023年1月1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两份《申请书》,分别要求公开“申请人王某香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证规划用地经红线图南向红线为多户规划正大门等同土地距离未标数据,以及王某香建房西南角等同土地距离至南边向土地距离不明,周围不清,也经你单位档案查询,不存其他图文说明”“申请人王某香房屋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某小区,因房屋与驳坎(边坎),周围所占土地休戚相关,需清晰之间所占位置,对该小区(常山县天马街道某小区,该红线范围内面积1936平方米)驳坎(边坎)建设工程是否规划审批,如审批时间、规划位置、距离等。”2022年1月11日被申请人签收上述两份《申请书》,收到后因认为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故于2023年1月16日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常资规补告〔2023〕1号)通知当事人补正。申请人于2023年1月17日收到后于次日通过邮寄形式寄送《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补正后申请信息公开内容依然不明确,故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再次补正,2023年1月28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现场补正,经补正最终明确申请公开信息为“一、办理王某香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规定多户建房规划南向正大门,等同宽的红线规定通道宽,土地距离及王某香建房规定西南角等同宽的红线规定通道土地距离至南边向土地距离”。二、常山县天马街道某小区驳坎(边坎)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情况,如审批时间、规划位置、距离等”。2023年2月14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两份信息公开申请合并作出《答复书》,该《答复书》于2023年2月16日寄出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答复书》载明“因两份信息公开申请系你本人同时提交,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合并答复如下:1.你申请公开‘办理王某香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规定多户建房规划南向正大门,等同宽的红线规定通道宽,土地距离区王某香建房规定西南角等同宽的红线规定通道土地距离至南边向土地距离’。经审查,该事项实际是对你户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相关问题进行咨询,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因规划用地审批红线图已依法生效且你户房屋实际已建成居住,本机关无法另行制作、加工、分析,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问题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基于便民原则,本机关经查阅建房审批档案,现将你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复(彩)印提供于你,其中涉及规划用地红线相关距离标注情况,供你参考使用。2.你申请公开‘常山县天马街道某小区驳坎(边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情况,如审批时间、规划位置、距离等’。经检索查找,本机关没有你申请公开的常山县天马街道某小区驳坎(边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材料,现根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特向你告知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无法提供。如对本答复不服,你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王某香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用地红线图”。

另,经本机关核实,2023年1月28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现场补正内容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上表述内容基本一致,经申请人确认,第一项申请内容可简化为《王某香户规划用地红线图》上王某香户南向正大门所对出来的和隔壁邻居户等同宽的距离以及王某香户房屋西南角至南边向土地的这段距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明确对《答复书》中第二项内容无异议,仅对第一项答复内容不服。

以上事实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常资规补告〔2023〕1号),《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答复书》,规划用地红线图,邮政查询记录,检索记录截图、检索照片、档案员身份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所作出的《答复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答复书》中的第一项内容是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王某香户规划用地红线图》上王某香户南向正大门所对出来的和隔壁邻居户等同宽的距离以及王某香户房屋西南角至南边向土地的这段距离”所作出的答复,该申请实质系要求被申请人对现存有效的《王某香户规划用地红线图》上未标注的两段距离进行答复,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因此被申请人所作第一项答复内容并无不当。针对《答复书》第二项答复内容,在申请人对其申请进行补正,且进一步举例补充描述后,已相对明确具体指向“常山县天马街道某小区驳坎(边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材料”,无其他歧义。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在单位档案电脑中对“驳坎工程审批、边坎工程审批、某小区驳坎、某小区边坎”等多个关键词进行相应检索同时进行纸质档案查阅,均未查找到相关内容,已尽到了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明确对第二项答复内容无异议,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出相应答复并无不当。

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三十条“…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被申请人自2022年1月11日收到申请人申请,2023年1月28日补正完成后,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答复书》,同年2月16日寄出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