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4-8798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31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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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4-8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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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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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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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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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娟等人不服常山县辉埠镇人民政府履职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10-31 10:3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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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车某娟

   人:何某芳

被 申 请人:常山县辉埠镇人民政府,住  所  地:常山县辉埠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斌      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于2023年2月9日向常山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因申请人证据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于2023年2月15日向申请人寄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衢常政复补〔2023〕8号),申请人于2023年2月16日签收后于2023年3月3日向本机关寄送相关材料,2023年3月6日本机关签收后于2023年3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该案并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月3日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向常山县辉埠镇某村村委会张某林提交农民建房申请表。村委办事员张某林于1月提交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辉埠镇自然资源所规划员陶某,陶某以农用地土地性质没有转换为由,拒绝接受农民建房申请表。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依法履行职责,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并书面答复。被申请人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授权审核批准分配宅基地申请的组织。被申请人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在20内决定是否许可。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对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申请未依法批准),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宅基地审批属于依申请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过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宅基地申请材料,履职条件不成就。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以及《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办事事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含资格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涉及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农房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确定房屋四址(放样)、农房竣工验收。”第九条第(一)、(二)项规定:“(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上述规定明确宅基地审批应当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应程序执行。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收到过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宅基地申请材料,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明显缺乏书面申请宅基地审批的事实基础。二、申请人提交的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未经过农村村民集体讨论、公示等初审程序,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无法启动审核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申请人作为证据提交的《常山县农民建房审批表》并未经过农村村民集体讨论、公示等初审程序,也无村级组织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无法启动审核程序综上,宅基地审批属于依申请履行的职责,被申请人并未收到过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宅基地申请材料,履职条件不成就。并且,申请人提交的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未经过农村村民集体讨论、公示等初审程序,不符合宅基地申请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无法启动审核程序,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车某娟、何某芳系常山县辉埠镇某村人。2023年1月,车某娟户向某村村民委员会提交常山县农民建房审批表,拟在辉埠镇某自然村申请宅基地及建造房屋。经某村经办村干部研究,认为申请人户申请建房地块系农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到位,暂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故未启动农村村民集体讨论、公示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故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有:①行政复议申请②常山县农民建房审批表③询问笔录(张某林)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首先应当先行经过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再报被申请人审核批准。另,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之规定,复议申请人若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宅基地申请已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公示并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亦否认收到相关材料,且经本机关调查,某村村干部张某林即案涉宅基地审批事宜经办员也确未将相关材料提交被申请人,故无法启动被申请人履行宅基地审批职责的程序。因此,申请人申请复议,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宅基地审批法定职责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