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4-879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4-87972
主动公开
2024-10-30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0-30 17:2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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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紫办〔2022〕58号】,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2023年1月13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本案受理当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并于同年1月20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一项公开答复,申请人申请的某村公益性墓地占用1410.8平方米林地面积测绘图和公墓穴位的间距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无法提供。那村民死后可以随便埋,没有间距和穴位的大小,而每亩林地只葬一穴也可以?该逻辑应予以纠正。1.《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占地面积,《民政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第八条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意见》【常委办〔2015〕15号】第三条规定,加快乡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步伐,已明确了每亩林地公墓的穴位、单穴和双穴的面积,并规定了乡、镇的职责。3.根据《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测绘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和农民使用的土地必须进行测绘,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进行公告,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进行公告,因此,征收1410.8平方米林地的测绘图、计算方法及面积应由被申请人制作、记录、保存,被申请人应予以公开答复。4.根据被申请人上报常山县民政局某村公益性公墓审批表显示,面积2亩,计划墓穴数100穴,从此可确定,有明确的穴位间距。5.根据某村民委员会与公墓占用林地使用权人严某余签订的《收回集体土地补偿协议》显示,涉案林地已于2016年2月3日被村征用,面积1400平方米(不包括李舍金福10.8平方米),计林地征用款42000元。根据村账乡、镇、街道管,该信息已由被申请人记录、保存、获取,因此,被申请人称申请中1410.8平方米的测绘图不存在与法、与事实不符。6.根据被申请人提供常山县农业农村局的村财务显示,因建设公益性公墓占用土地,支付补偿款计58482元。既然,已有征收土地补偿款总额,应有征收土地的面积。因此,被申请人称1410.8平方米的测绘图的信息不存在与法与事实不符。(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二项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某村公益性墓地原林地划定为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错误。1.《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补偿基金的支出构成分别拨付,同时将拨付资金情况告知乡、镇、村。第十五条规定,乡、镇、村等补偿对象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对补偿基金设置专账,分账核算,并相应设立“省级以上补偿基金”“市县级补偿基金”,二级收入科目等,及时和正确反映补偿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情况。第十六条规定,乡、镇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资金发放情况及管护经费支出和村集体统管山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八条规定,乡、镇、村应建立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从此可得知,申请人申请第二项的信息,事实上已被被申请人获取、记录和保存。因此,被申请人称不属于其公开答复职责范围存在推诿、拒不公开和不敢公开行为。2.《浙江省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十条、《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第十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有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村委会签订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第二十三条规定,组织实施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单位,有重点生态公益林年度质量检查考核不合格,有挪用、挤占、截留补偿资金的行为的,严重破坏林业资源行为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责,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生态公益林,有国家重点和省重点,国家和省级的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存在不同,该信息应由被申请人获取、保存、记录,被申请人应履行公开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开答复,已严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县政府文件等规定,认定事实极端错误。因此,应予以撤销,纠正违法行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58号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不应撤销。202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村公益性墓地的如下政府信息:1、墓地占用土地面积,规划的穴位、使用年限;2、墓地占用的土地(林地)土地类型;3、墓地经紫港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县民政局的审批文件;4、墓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和个人;5、墓地项目经验收的信息;6、墓地建设投入的资金;7、某村民在墓地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已故的人数及姓名和已葬在公墓内的村民和姓名。2022年8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紫办〔2022〕38号】(以下简称“38号答复”)。申请人不服38号答复,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常山县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衢常政复[2022]46号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8号答复的第一项、第二项,并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重新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收到46号复议决定后,于2022年10月21日向申请人寄送《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就第一项、第二项申请内容进行补正,指明与第一项、第二项申请中提及的公墓占地面积、规划的穴位、使用年限、公墓占用的土地(林地)类型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被申请人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的内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第一项、第二项申请,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收到《一次性补正告知书》。2022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申请书》,申请人明确第一项申请为公开某村公益性墓地占用1410.8平方林地面积的测绘图和公墓穴位的间距信息;第二项申请为公开某村公益性墓地原林地划定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的生态公益林信息。2022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58号答复。针对申请人补正后的第一项申请,被申请人经检索查询,未查找到测绘图和公墓穴位的间距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告知信息不存在,无法提供,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申请人补正后的第二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五款“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及《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第九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益林进行建档、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示牌。公益林标示牌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管护责任人等内容”的规定,并根据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下属单位常山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常山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生态公益林的区域界定、确认、变更调整和公益林资源档案管理”的机构职能描述,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某村公益性墓地原林地划定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的生态公益林的相关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并建议申请人向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常山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机构地址在林水局大楼2楼,联系方式0570-5094742)问询,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2022年10月27日收到补正申请书,于2022年11月21日向申请人作出 58号答复并于当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58号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不应撤销。二、申请人复议请求撤销58号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关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的58号答复应予维持。申请人复议称,被申请人答复公墓占用 1410.8平方米林地面积的测绘图和公墓穴位的间距相关信息不存在,即表示村民死后可以随便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没有测绘图和公墓穴位间距相关政府信息并不表示村民死后可以随便埋,申请人的逻辑才需要纠正。申请人提交的《收回集体土地补偿协议》是紫港街道某村与严某余签订,协议及相关土地款的支付等属于村务信息,并非由被申请人制作,即使街道对村财务有一定的监管,但村的财务凭证并非由街道保存,街道也没有获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经过检索查询,没有检索查询到公墓占用 1410.8平方米林地的测绘图及载有公墓穴位间距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答复予以告知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的第(二)项申请,申请人复议提及的《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均未规定乡镇、街道具备划定国家级、省级、县级生态公益林的职责,故相关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告知并建议申请人向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常山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问询并无不当。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58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包某和系常山县紫港街道某村村民,其于2022年7月27日通过信函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1.某村公益性墓地占用土地面积,规划的穴位、使用年限;2.某村公益性墓地占用的土地(林地)土地类型……等7项内容。”被申请人于同年7月28日收到该申请又于同年8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紫办〔2022〕38号】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同年8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理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常政复〔2022〕46号】,以被申请人作出第一项、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为由撤销该答复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次日,被申请人收到该复议决定。同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并于同年10月22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同年10月26日完成补正,明确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请求对某村公益性墓地占用1410.8平方米林地面积的测绘图进行公开答复和公墓穴位的间距进行公开答复;2.请求对某村公益性墓地,原林地划定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的生态公益林进行公开答复”。2022年10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补正申请后于同年11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紫办〔2022〕58号】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答复主要内容为“现本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答复如下:针对你的第一项申请,经检索查询,你所申请的某村公益性墓地占用1410.8平方林地面积的测绘图和公墓穴位的间距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规定,现本机关告知你上述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无法提供。针对你的第二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及第五款“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以及《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第九条“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益林进行建档、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示牌。公益林标示牌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管护责任人等内容”的规定,并根据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下属单位常山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常山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负责生态公益林的区域界定、确认、变更调整和公益林资源档案管理”的机构职能描述,现本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现本机关告知你所申请的某村公益性墓地原林地划定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的生态公益林的相关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建议你向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常山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问询,机构地址在林水局大楼2楼,联系方式0570-5094742。如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补正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紫办〔2022〕58号】;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被申请人提供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挂号信邮寄查询单;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紫办〔2022〕38号】(含常山县村级公益性公墓审批表)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常政复〔2022〕46号】及邮寄查询单;一次性补正告知书及邮寄查询单;补正申请书及邮寄查询单;相关检索记录截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紫办〔2022〕58号】及邮寄查询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常山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机构职能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一、实体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实质要求公开三项信息,第一项是某村公益性墓地占用1410.8平方林地面积的测绘图,第二项是某村公益性墓地公墓穴位的间距,第三项是某村公益性墓地原林地划定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的生态公益林。
第一,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信息,本案被申请人经合理检索查询未找到相关信息,故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第二,对于第三项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五款“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地方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及《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益林进行建档、公布,并设立公益林标示牌。公益林标示牌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管护责任人等内容”之规定以及常山县生态公益林管理中心机构职能描述第(一)项“负责公益林建设、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公益林界域的界定,确认、变更调整和公益林资源档案管理”可知,负责该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并非被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规定,告知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二、程序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4日收到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衢常政复〔2022〕46号】,并于同年10月19日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进行补正。申请人于同年10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书》。次日,被申请人收到该补正申请后于同年11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紫办〔2022〕58号】,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紫办〔2022〕58号】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紫办〔2022〕58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