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10/2024-879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10-30
发布单位: 常山县司法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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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10/2024-87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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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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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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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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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你不服常山县林业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复议案

发布时间:2024-10-30 17:11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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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林水信公字〔2022〕9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重作。2023年1月13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2023年1月20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第一项存在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存在拒绝公开和不敢公开行为。因此,必须予以纠正。1、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九条规定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规划,实行林业建设目标管理。2、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建设规模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集体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人民政府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落实公益林管护责任。因此,《森林法》在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七次会议已通过,《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在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就已规定。但被申请人称,该信息不存在。3、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更新完善《常山县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常林水 (2021)157号]第三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从迟到的《通知》可以认定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的信息,应依法由被申请人制作、获取、保存,被申请人应予以公开答复。(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二项、第三项公开答复称,本机关2022年11月1日作出了相应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和信息不存在,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应予以纠正。1、被申请人提供迟到的《常山县青石镇某村开设林区道路使用林地调查报告》[亿新公园森林技鉴(2019)第039号]不能成立,无法律效力,没有提供测绘图 (测量红线图)予以佐证,没有被破坏林地面积的构成依据。2、常山县某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是否是被申请人内部设立的机构,鉴定人员原是被申请人下属林场工作人员,并非第三方测绘。因此,不可排除存在掩盖被毁林地面积,避免因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造成被毁林地10 亩以上被追责。3、申请人未见到常山县某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有测绘资质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测绘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第二十七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4、被申请人在 2022年11月1日的答复,提供的是无名称乱如麻,像似天上星星、地图,而不是随《答复书》附来的《常山县青石镇某村开设林区道路使用林地调查报告》[亿新公园森林技鉴(2019)第039号],而2019年11月18 日作出的《调查报告》在2023 年1月2日才送达申请人,将近四年之久。5、申请人提供的总面积 8832平方米,13.2亩,是经第三方测绘的测量红线图,并显示地形图、面积如何构成,而被申请人提供的《调查报告》除了阿拉伯数字和汉字,其他一无所有。因此,《调查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有问题,应予以纠正。(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第四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存在牛头不对马嘴。1、破坏公益林和其他林地的时间是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更新完善常山县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常林水(2021)157 号]的通知,是于2021年7月28日才印发的,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位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权益并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常林水(2021)157号的通知与本案无关。2、常林水(2021)157 号通知,是个更新完善的通知,是原有的规定而进一步完善,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应按照当时的文件规定《常山县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常林(2017)63号)。3、常林水(2021)157号通知,是针对护林员的管理,并非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四项无关联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申请人徐某你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答复书》并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程序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二、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作出的《答复书》中的答复内容合法有据。本机关作出的《答复书》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公开的内容进行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请求对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与青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进行公开答复”的相关信息,经搜索相关档案材料,与青石镇人民政府签订《常山县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的主体为常山县人民政府,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并未与青石镇人民政府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请求对被毁林地经依法测绘的测绘图进行公开答复”的相关信息已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林水信公字〔2022〕7号)已作了相应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合法有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请求对被毁林地已经依法测绘的面积及构成图进行公开答复”的相关信息,其中被毁林地面积,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林水信公字〔2022〕7号)已作了相应答复。生态公益林面积及商品林面积,本机关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林水信公字〔2022〕2号)已作了相应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合法有据。经查阅行政处罚案卷材料,并无构成图相关信息,但本机关将《常山县青石镇某村开设林区道路使用林地调查报告》公开给申请人,调查报告中有明确的鉴定意见。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四项“请求对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已落实和制作的公益林管护责任制的信息进行公开答复”的相关信息,《关于更新完善〈常山县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林水(2021)157号]是对《常山县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常林(2017)63号]更新完善后的文件,且护林员也是公益林管护的重要部分,履行着公益林管护责任,本机关将《关于更新完善〈常山县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林水(2021)157号]公开给申请人合法合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某你系青石镇某村村民,2022年11月30日其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因坐落在青石镇某村某山头承包经营的公益林被非法毀掉。特向常山县林业水利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依法作出公开答复。1、请求对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与青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进行公开答复;2、请求对被毁林地经依法测绘的测绘图进行公开答复;3、请求对被毁林地已经依法测绘的面积及构成图进行公开答复;4、请求对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已落实和制作的公益林管护责任制的信息进行公开答复。”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后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2年12月29日送达申请人。《答复书》载明“您申请公开的第一项‘请求对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与青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进行公开答复’的相关信息经检索相关材料,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并未与青石镇人民政府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告知您,该信息不存在。您申请公开的第二项‘请求对被毁林地经依法测绘的测绘图进行公开答复’的相关信息,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林水信公字〔2022〕7号)已作了相应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现告知您,您公开申请的‘请求对被毁林地经依法测绘的测绘图进行公开答复’,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您申请公开的第三项‘请求对被毁林地已经依法测绘的面积及构成图进行公开答复’的相关信息,现答复如下:被毁林地面积,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林水信公字〔2022〕7号)已作了相应答复。生态公益林面积及商品林面积,本机关于 2022年7月2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林水信公字〔2022〕2号)作了相应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告知于您,您公开申请的‘请求对被毁林地经依法测绘的面积’,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您申请公开的‘被毁林地构成图’,经检索相关材料,本机关仅有《常山县青石镇某村开设林区道路使用林地调查报告》(见附件一)及测绘图,测绘图上标注公益林区及商品林区。无被毁林地构成图,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告知您,该信息不存在。您申请公开的第四项‘请求对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已落实和制作的公益林管护责任制的信息进行公开答复’的相关信息,经检索相关材料,现答复如下: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现将《关于更新完善〈常山县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林水(2021)157号](见附件二)提供给您。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申请人曾于2022年8月1日通过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因承包经营坐落在青石镇某村某山头的公益林被毁掉,请求公开事项:1、请求对已被毁的公益林面积和非公益林面积及其他土地面积进行公开答复;2、请求对被毁公益林、非公益林及其他土地合计面积进行公开答复;3、请求对经测绘的测绘图进行公开答复;。后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林水信公字〔2022〕7号)对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出答复。

以上事实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林水信公字〔202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林水信公字〔2022〕7号)、检索记录截图、现场查询照片、档案员身份证明、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2年12月29日送达申请人,符合法定程序。具体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信息“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与青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及申请人申请的第三项信息中的“被毀林地的构成图”申请人描述清楚,指向具体,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根据“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构成图”等关键词在单位内部档案电脑检索均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后被申请人对纸质档案进行了相应查找,也仅查找到常山县人民政府与青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并未找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常山县林业水利局与青石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被申请人已尽到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且申请人也并未提供该信息系由被申请人制作或保存的相关线索,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出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二项信息“被毁林地经依法测绘的测绘图”、第三项信息中的“被毁林地已经依法测绘的面积”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林水信公字〔2022〕7号)已作了相应答复,故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四项信息“常山县林业水利局已落实和制作的公益林管护责任制的信息”该内容未明确指向现存有效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故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申请人指导和释明,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提交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指导释明并告知申请人补正,而是直接作出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中针对申请人第1-3项申请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针对申请人第4项申请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中针对申请人第四项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第四项内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