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24/2024-876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安办〔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10-16
发布单位: 常山县应急管理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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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24/2024-8769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安办〔2024〕15号

  • 成文日期: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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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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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安委办关于印发《常山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 10- 16 10: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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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常山县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常山实际,制定《常山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级有关单位名单

2.常山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624


附件1

 

县级有关单位名单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县统战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综合执法局

 

 

 

 


附件2

常山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常山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于常山县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为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开展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章 举报受理和处置

 

第六条 举报受理和处置应当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谁主管、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

(二)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审查是否受理举报。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案件及相关举报材料移交给其他有处理权的部门,做好记录备存。

受理结果应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核查进度核查结果

第十条 涉及奖励5万元及以上的,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完结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三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接收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走访、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方式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举报,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上浮一定比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具体事宜,遵照应急管理部《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对受理时间最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后续举报人不再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七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银行账号通过转账方式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合理理由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领取奖金;举报人主动要求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举报人所得奖金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涉及行政处罚的举报奖励由负责行政处罚的部门支付奖励,涉及事故举报的由牵头负责事故调查的部门支付奖励。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金应当一次性发放。

十九 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并妥善保存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发放等。

第二十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专责监督。

第二十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查实后,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实施细则常山县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 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案件

名    称


举报人姓名或举报单位名称


受理单位


受理时间


被举

报事

件的

基本

情况


建议奖

励金额

 

人民币(大写)

 

部门意见

 

经办意见: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核发奖励金额

人民币(大写)

 

 

 

 附.docx

 

 

 

 

 

 

 

 

 

 

 

 

 

 

 

 

 

 

 

 

 

 

 

 

 

 

 

 

 

 

 

 

   常山县安委会办公室                         20246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