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4-8765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4〕57号 成文日期: 2024-09-30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01/2024-8765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4〕57号

  • 成文日期:

    2024-09-30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01-2024-0011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4 17:0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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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


为规范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鼓励被征收人的积极性,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常山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1)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以内(含60㎡)的,每户搬迁费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的,超过部分建筑面积按10元/㎡计算。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标准为15元;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计发。每户不足2000元的,按每户20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者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标准为: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下同)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发。

(二)支付时间及次数。

1.搬迁费支付次数。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支付2次;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支付1次。

2.临时安置费计算时间。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期房安置的,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24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应当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超过以上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征收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县政府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县政府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到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止。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之月起,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6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二)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

(三)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四、“住改商”经营补贴

(一)计算公式。

经营补贴=(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基准评估价-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基准评估价)×经营年限系数×实际经营面积。

“实际经营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使用面积,不包括墙体、楼梯、过道、仓储、办公间、起居间、卫生间等非用于经营性活动所占用的面积和公摊面积。

(二)经营年限系数。


年限

系数(%)

土地性质

10年以上 (含)

8年以上(含)10年以下

5年以上(含)8年以下

2年以上(含)5年以下

半年以上(含)2年以下

国有出让

50

40

35

30

20

国有划拨

40

30

25

20

10

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前连续经营年限计算;经营年限的认定以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实际经营年限、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凭证等证明材料为准。

五、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补偿

被征收房屋评估涉及设定条件容积率及超设定条件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六、各类奖励

(一)配合房屋征收调查、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调查、评估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好房屋调查、评估工作,且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按时签约的,按户给予分段累计奖励,其中: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下(含100㎡)的,给予每户1000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在100㎡以上且在200㎡以下(含200㎡)的部分给予50元/㎡奖励;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00㎡以上部分给予25元/㎡奖励。

(二)按期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不同签约阶段给予相应奖励。第一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超出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按期签约奖励的分段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三)按期腾空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搬迁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之日分段计算:第一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元/㎡给予奖励;第二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元/㎡给予奖励;第三阶段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给予奖励。

按期腾空奖励的分段计算时间在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的,按60㎡计算。

(四)单元和楼栋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房屋的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另外给予单元和楼栋完全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房屋按居住单元和楼栋划分为单位。一个单元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下同),每户给予单元签约奖励10000元;一个楼栋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全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每户给予楼栋签约奖励20000元。

单元和楼栋的划分在征收调查结果公示时一并公示,以房屋自然楼幢为区间进行划分。

(五)购房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房,凭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新购不动产查询记录,以及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额给予一定的购房补助。购房补助具体政策在各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六)产权调换结算优惠。

对选择设置电梯的安置用房,电梯井分摊面积的金额不计入安置用房总价,电梯井分摊面积仍按规定计入产权登记面积。产权调换结算优惠具体政策在各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七)选择货币补偿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具体政策在各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七、补偿奖励户的认定

以上补偿和奖励的“户”以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调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计户(持单独储藏室或车位的产权证不计);持有共有权证的,按一个户认定;一证或认定书认定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或一证中登记多处房屋的,或认定书认定有多处房屋的,仍按一个户认定。

八、附则

本补偿和奖励标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常政办发〔2022〕59号)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征收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常政办发[2024]5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奖励标准》的通知(HCSD01-2024-001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