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55/2024-000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04 | |
发布单位: | 芳村镇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02165835-055/2024-00068
主动公开
2024-01-04
芳村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04 11:5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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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印发<芳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逐步实现“政经分离”。村集体资产存在底数不清、资产管理混乱,乡镇无专人监管,村集体财务运行管理不规范,资金存在平调、借支、挪用等情况。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
三、主要内容
1、资金管理
村集体合作社应当规范银行存款账户,同一个账户进出。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由村报账员经办,村主职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支出凭证须写明时间、内容、用途,并实行联审联签。财务支出实行社长(村支书)、村主任(村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经手人四人联签。
2、资产、资源管理
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更新资产变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坚持自查自纠,承包款、资金等要全额清收入账。健全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公开招标,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做好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
3、“三资”监督
做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于次月15日前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好监督与解释工作。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7日开始施行。
五、解读机关、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常山县芳村镇
咨询方式:0570-54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