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55/2024-0006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4-01-04
发布单位: 芳村镇人民政府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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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55/2024-0006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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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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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芳村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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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芳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4 11:5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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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关于印发<芳村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求,逐步实现“政经分离”。村集体资产存在底数不清、资产管理混乱,乡镇无专人监管,村集体财务运行管理不规范,资金存在平调、借支、挪用等情况。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

三、主要内容

1、资金管理

村集体合作社应当规范银行存款账户,同一个账户进出。一切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由村报账员经办,村主职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村报账员。村经济合作社所有支出凭证须写明时间、内容、用途,并实行联审联签。财务支出实行社长(村支书)、村主任(村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经手人四人联签。

2、资产、资源管理

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更新资产变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坚持自查自纠,承包款、资金等要全额清收入账。健全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公开招标,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做好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

3、“三资”监督

做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用,于次月15日前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做好监督与解释工作。

四、实施日期

    本办2022年217日开始施行

五、解读机关、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常山县芳村镇

    咨询方式:0570-54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