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3 10:1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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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常山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和市容整洁,维护城市道路安全。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制定《常山县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月3日-2024年2月3日。联系科室:常山县市政园林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570-5687575。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关于《常山县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加强常山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和市容整洁,维护城市道路安全,县政府拟制订出台《常山县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9年8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该办法第三十一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年度计划,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相关规定。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解决部分业主单位施工流程欠规范、前期规划不完善、施工后期监管难等问题,聚焦城区道路挖掘审批全过程,学习借鉴多方政策,完善补丁新政,实现城区道路挖掘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办法全文涵盖部门职责分工计划管理、许可管理、市容管理、施工管理、修复管理、监督管理6个方面35条举措。应承尽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具体内容,办法全文言简意赅,让业主单位施工看得懂、能解读、会执行,细则措施好操作、能落地、真见效。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为牵头单位,各司其职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事项的审批和管理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五、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一)公平竞争审查结论
已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果为可行。
(二)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2023年11月24日发出征求意见稿,共收到三条反馈意见,采纳两条。
2023年12月13日,县府办组织召开研讨会征求意见,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警大队、水务公司等单位参加会议,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全部采纳。
附件
常山县主城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山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和市容整洁,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城市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桥梁、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等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条 凡在常山县主城区范围内属于市政管养的城市道路从事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建设及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人防、公共安全、管廊、公益广告牌、指示牌、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邮箱、报刊亭、公共自行车站点、候车亭等公共设施等设施建设和养护工程。
第五条 挖掘城市道路,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道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挖掘;经许可挖掘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城市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城市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行政审批事项。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执法局)及各赋权乡镇(街道)是城市道路挖掘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对违反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常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县交警大队)在城市道路挖掘涉及车行道、开道口等情况时,负责同县住建局联合审批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城市道路挖掘审批联席会议制度,形成部门协调、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联席会议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等单位共同参与,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研究明确城市道路挖掘审批相关事项。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城市道路工程、各类管线等市政工程建设单位于每年年初申报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将包含涉路范围(提供具体的CAD图或坐标)、项目起止时间、施工方案等关键性信息的申报资料经其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召开联席会议审核。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变化情况,每年年中对城市道路年度挖掘工作计划进行调整。各工程建设单位确有特殊原因,需临时调整年度计划的,应提前半个月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纳入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逾期未报计划的,年内原则上不予以道路挖掘施工审批许可。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城市道路工程、各类管线等涉路施工活动需求和城市道路现状,召开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并纳入城市道路挖掘总体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确需在已公示的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范围外新增施工项目的,应当在计划挖掘路段开工前30日向县住建局提出调整申请,经联席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示。纳入城市道路挖掘年度计划但未按计划实施的,原则上不再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在保证施工期间必要通行条件的情况下,联席会议应将在同一路段有挖掘需求的不同工程建设项目安排在同一时段同步施工。
第四章 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 县住建局、县交警大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挖掘城市道路申请、施工组织方案(平面图、断面图、恢复方案)、交通组织方案及标志标线、杆件、窨井等破坏、迁移情况有关资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县住建局根据申请内容和规范要求,会同县执法局、县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挖掘路段进行现场踏勘,提出踏勘意见,审核道路开挖地点、面积、工程量、施工方案、交通组织方案、施工围护占用范围等,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向县住建局提交《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承诺书》,县住建局核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地下管线发生险情,需要紧急抢修开挖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县住建局和县交警大队报告,并在开挖后按照规定补办挖掘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城市道路挖掘项目,县住建局应先对审批事项进行初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原则上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法定的重大节日和全县性重大活动前5个工作日,后2个工作日内城市道路的挖掘。
第十九条 在主干道、商业集中区、交通要道挖掘道路以及确需临时封闭交通的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项目在许可挖掘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七日通过本县相关媒体公布施工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条 在已建成城市道路上进行工程建设、铺设地下管线、更换管道,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确实无法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分段开挖,完成一段恢复道路交通后再开挖下一段。
第五章 市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以及邮箱、报刊亭、公共自行车站点、候车亭、指示牌等公共设施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含公共绿地)的,在提交审批资料时,应当将设施的款式、尺寸大小,颜色等参数向住建局提出申请。住建局根据城区风貌,审核款式、颜色、占用地点、面积、工程量、施工方案等。设置单位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对使用期限到期的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或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井盖,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巡查维护,并保持正常、完好。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在发现或者在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掘路施工实行现场公示制度。施工前,掘路工程两端面向道路来车方向各设置一块公示牌,告示期限为三天。掘路长度超过200米的,要每隔100米设置一块,公示牌内容为:公布项目名称、施工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现场监管单位及监督电话等,并在右上角张贴审批二维码,以备巡查时验查和市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一次性挖掘面积超过100米或挖掘道路工程量大的项目,必须分段分期开挖,从开挖到恢复,每段施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五条 施工完成后,工程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按标准恢复道路,并通知住建局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六章 修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第二十七条 挖掘工程施工的回填材料应当采用沙石统料或混凝土浇筑回填致路面结构层底,回填密实度、混凝土强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且修复等级不得低于原道路等级,提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完成道路修复后,挖掘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报县住建局验收。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自隐蔽工程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城市道路正常使用时,原工程建设单位应负责返修。其保修期自返修合格后重新计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挖掘施工期间的安全、围挡设置、文明施工和噪音防治等工作。工程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文明施工,减少占道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第三十条 主干路或交通流量较大、影响较大的次干路、支路等,原则上都需避开早晚高峰期,横穿道路的开挖工程必须避开交通高峰期。
第三十一条 道路恢复应根据《城镇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同时要符合国家有关道路维修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二条 未按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无特殊情况未按期限完工,拒不落实住建局要求的整改措施的,由县执法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采取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未及时清除道路障碍物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县交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县住建局加强道路挖掘的施工质量监督工作,县执法局加强挖掘道路过程中的巡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确保城区道路完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申请表
申请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地址 | ||||||||
施工单位 | 负责人 | 电话 | ||||||
挖掘地点 | ||||||||
挖掘道路种类及面积 |
人行道(路面材料: )长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车行道(路面材料: )长 米,宽 米,面积 平方米。
| |||||||
申请挖掘时间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影响交通市政设施情况 | ||||||||
申 请 挖 掘 理 由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示意图 | ||||||||
市政工程管理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许可机关审批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承诺书
因为 建设,我单位需要挖掘 。为确保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及《浙江省城市交通管理办法》的要求,保证在施工期间减少城市市容市貌和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亮证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公示牌,并在右上角张贴审批二维码。
二、围蔽施工。施工单位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进行围蔽作业。
三、按时施工。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合理配置人力机具,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四、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导向标志,夜晚设置警示灯具。对车辆和行人影响较大的工程施工,除做好交通疏导交通措施外,并设置专人协助公安管理部门疏导交通。及时对施工范围的道路进行检修,确保施工范围的交通安全和畅通。
五、施工材料、机具摆放不得超出围蔽范围,大型施工现场确需设置仓库、临时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应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位置设置,但不得设置竹、木结构等影响城市景观的临时设施。
六、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尽量按照在晚上10时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
七、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图纸及相关要求施工,否则,施工期间或以后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后果一律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八、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堆放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重点路段要立即清运。运载散件物料、施工垃圾的车辆持有准运证件,不得向路面排放,避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损坏的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原状修复或赔偿责任。
九、横穿沥青路的破掘开挖必须采用切割机划线切割,挖掘宽度不足2米,沥青面层铣刨、修复宽度为2米。管线铺设施工的,必须满足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
十、 挖掘施工结束后,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镇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修复,隐蔽工程经验收通过后,按道路结构层标准恢复道路原状,并通知住建局验收。挖掘道路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修,保修期为两年,苗木补植保质期为二年,自修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负责挖掘道路修复工程的保修。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4 2024年常山县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申报表
2024年常山县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人 | 单位领导审核签字 | 申报 时间 | |||||||
序号 |
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挖掘事项 | 备注 | ||||
挖掘原因 | 道路名称 | 挖掘量 | 计划实施时间 | |||||||
附件5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管线名称 |
给水 管线 |
排水 管线 | 再生 水管 线 | 电力管线 | 通信管线 | 直埋 热力 管线 |
燃气 管线 | 管 沟 | |||
直 埋 | 保护 管 | 直埋及塑 料、混凝土 保护管 | 钢 保 护管 | ||||||||
最小 覆土 深 度 | 非机 动车道 (含人行道) | 0.60 | 0.60 | 0.60 | 0.70 | 0.50 | 0.60 | 0.50 | 0.70 | 0.60 | |
机动车道 | 0.70 | 0.70 | 0.70 | 1.00 | 0.50 | 0.90 | 0.60 | 1.00 | 0.90 | 0.50 |
附件6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验收表
挖掘项目名称 | ||||
挖掘申请单位 | 联系人 | |||
电话 | ||||
挖掘施工单位 | 联系人 | |||
电话 | ||||
挖掘位置 | 挖掘规模 | |||
开工时间 | 竣工时间 | |||
项目 | 验收标准 | 验收结果 | 备注 | |
挖掘范围 | 符合批准的挖掘范围 | |||
挖掘深度 | 符合规范要求 | |||
回填材料 | 回填材料符合设计要求,无杂物、无垃圾 | |||
回填质量 | 回填夯实,表面平整,无沉陷、无突起 | |||
修复质量 | 修复位置与原有道路平顺,无高差、无裂缝,外观平整,无坑洼、无起皮脱落现象 | |||
其他附属设施修复 | 其他附属设施如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管道等修复完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 |||
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 ||||
挖掘申请单位 意见 | 挖掘施工单位 意见 | 养护单位意见 | 市政中心意见 | |
签名: |
签名: |
签名: |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