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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常山县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发布时间:2023-09-28 15:3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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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04-24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相应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罚则详情: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的公告》第一十七条

违则详情: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2.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3.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4.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5.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6.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7.辅导和培训代征人;8.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9.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10.其他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罚则详情: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对纳税人提供的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条

违则详情: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罚则详情: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追缴欠税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

违则详情: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罚则详情: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违则详情: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罚则详情: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违则详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罚则详情: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

违则详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罚则详情: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

对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十六条

违则详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罚则详情: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10

对出口退(免)税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罚则详情: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1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则详情: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罚则详情: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纳税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违则详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罚则详情: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妨碍追缴欠税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14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违则详情: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罚则详情: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5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行为的行政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条

违则详情: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罚则详情: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6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则详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罚则详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7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则详情: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罚则详情: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8

对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的行政处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违则详情: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罚则详情:

 第三十条: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三十一条: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见附件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9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违则详情: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罚则详情: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20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

违则详情: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罚则详情: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1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违则详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罚则详情: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2

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违则详情: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则详情: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3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违则详情: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则详情: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则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式样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罚则详情: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对扣缴义务人违规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违规开具税收票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则详情: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罚则详情: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6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则详情: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罚则详情: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7

对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和保管发票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则详情: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二)调出发票查验;(三)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四)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罚则详情: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 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8

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则详情: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罚则详情: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9

对金融机构违规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违规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违则详情: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罚则详情: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十九条

违则详情: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罚则详情: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