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40/2023-824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9-25 | |
发布单位: | 气象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40/2023-82491
主动公开
2023-09-25
气象局
发布时间: 2023- 09- 25 15: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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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 罚 依 据 | 违 法程 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1 |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情节 较轻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3.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态度良好,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违法承接且已实际开展的防雷检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3.多次实施同类行为,或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或不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违法承接防雷检测项目且已实际开展检测活动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 弄虚作假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 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情节 较轻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涉及雷电防护装置保护的场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2.属于设计单位或行政主管机构许可确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在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3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乙级资质,但尚未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情节 较重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甲级资质,但尚未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情节 严重 | 以欺骗、贿赂评审专家或行政管理人员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评审并取得资质,且已使用该资质实施市场活动 | 警告,撤销其资 质证,处3万元罚款;三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 |||
4 |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并已经开始施工,或通过竣工验收已经投入使用 | 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处3万元罚款 | |||
5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 情节 较轻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后,未用于广告投放、招投标、签订合同等实质性市场业务,也未用于申报行政许可等行政业务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 较重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用于实质性市场业务,未用于行政业务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用于行政业务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气象信息服务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情节 较轻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不满90日 | 警告,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90日以上不满180日 | 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使用不具有气象数据唯一标识符的气象资料,开展服务经营活动,累计180日以上 | 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 | 不具备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8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 | 情节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 |
情节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后果 | 警告,禁止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9 | 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 情节 轻微 | 主动改正违法行为,限期内补正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且属于首次违法 | 不予处罚 |
情节 较轻 | 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 |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较重 | 审核对象属于《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或第一类防雷建筑物 |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情节 严重 | 受到防雷相关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 | 处10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或者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1 |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或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 ||
12 | 应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该事项省级部门尚未制定裁量权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