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1/2023-824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政办发〔2023〕64号 成文日期: 2023-09-14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有效性: 拟修改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01/2023-8246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政办发〔2023〕64号

  • 成文日期:

    2023-09-14

  • 发布单位: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拟修改

  • 统一编号:

    HCSD01-2023-0010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安全亲水”场所提升工程奖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1 16:5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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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安全亲水场所提升工程奖补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安全亲水场所提升工程奖补办法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防溺水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函〔20231号)及市政府2023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工作要求,为大力推进常山县游泳场所建设,保质保量完成常山县安全亲水场所提升工程,特制定常山县安全亲水场所提升工程奖补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23-2025年期间在常山县域范围内新建(包含改扩建)50×21米固定式游泳池、新建(包含改扩建)25×16米固定式游泳池、天然水域游泳场所的项目。

二、奖补标准

固定式泳池按照建设总费用(包含土地及相关附属设施费用,不包含政府投资设施费用)的40%分三年进行奖补:第一年项目竣工后,由衢州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补助30%,后两年根据年度运行管理以及综合绩效情况各奖励5%。天然水域游泳场所根据运行管理以及综合绩效进行补助,补助期限为2023-2025年期间(视情况可延续),每年补助不高于12万元。

三、申报条件

1.新建(包含改扩建)固定式游泳池包括更衣间、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相关附属设施,项目竣工后通过市级验收(违建项目不予上报验收)并对外正常开放、当年内无安全事故,按年度进行奖补;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及管理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行政村等)负责,新建(包含改扩建)50×21米固定式游泳池参照GB19079·1-2013国家标准执行。

2.天然水域游泳场所各类标识标志、警示牌、游泳救生设备由县文广旅体局统一采购,设施设备安装工作、安全巡查由水域所在行政村或者第三方负责实施。

3.项目在建设前必须经所在乡镇(街道)同意并报县文广旅体局审核通过,同时须经过规划、用地批准;禁止未经批准或占用耕地(永农)建设。项目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形可以整改的,整改到位前不予补助。违法占用耕地(永农)建设的,不予补助。社会力量建设用于经营的,在办理上述手续外,还需要取得供地手续(固定式游泳设施及配套设施)或参照临时用地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季节性拆装式游泳设施)。

四、其他

1.拆装式游泳池场地平整硬化和更衣间、管理用房、设备用房等相关附属设施由项目建设单位(学校、行政村等)实施,拆装式游泳池设备由县文广旅体局出资统一采购配送;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维护及管理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学校、行政村等)负责。拆装式游泳池项目不予另行奖补。

2.固定式游泳池项目和天然水域项目无特殊情况均需在申报当年度完成竣工验收,否则不予奖补。

3.本办法自202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止。


常政办发[2023]64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安全亲水”场所提升工程奖补办法的通知(HCSD01-2023-0010).pdf

该文件部分内容已修改:https://www.zjcs.gov.cn/art/2024/12/4/art_1229094054_25378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