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MB1687190U/2023-819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8-29 | |
发布单位: | 县医保局 | 有效性: |
11330822MB1687190U/2023-81937
主动公开
2023-08-29
县医保局
发布时间: 2023- 08- 29 1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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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如有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形的可以委托他人到定点医药机构代配药品吗?为方便参保人员在特殊情形下的就医购药需求,我市在定点医药机构人脸识别认证系统中开通了代配药模块,并对代购药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什么样的情形可以委托他人代配药?受托的代理人又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一、参保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委托他人代配药?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配药,代理人不超过3名,代配药品限经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慢性病、特殊病及精神病用药: 1.因残疾、瘫痪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 2.年龄超过75周岁,行动不便的参保人。 3.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参保人。 4.未成年人。 此外,因外伤等原因造成短期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配药,代理人不超过3名,代配药品范围不限,委托有效期为3个月。 二、受托的代理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 1.代理人原则上须为参保人或监护人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特殊情况可为照护人员。 2.代理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每名代理人至多关联3名委托人。 4.参保人员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代理人,短期委托情形不得变更。 三、 代配药关系建立流程 代配者在首次代配药过程中自动建立与参保人的代配关系,后续代配药只须对代配人人脸识别认证后即可刷参保人医保卡结算,无需再录入参保人、代理人信息及代配理由等信息。首次代配关系建立流程如下: 转自衢州医保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