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3-8185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3〕59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3-81858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3〕59号
2023-08-23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3-0008
发布时间:2023-08-24 09:2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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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的规定,我县决定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等5份文件予以修改,现予公布。
一、《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19号)
将“2.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我县企业被央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及县内行业龙头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且注册地仍在我县的,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全额奖励给重组后企业;重组后,以被重组企业前三年地方综合贡献最高年份为基数年,五年内年地方综合贡献比基数年增长超10%以上的部分全额奖励给重组后企业”修改为“2.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对我县企业被央企、上市公司等大企业及县内行业龙头企业兼并、收购或控股且注册地仍在我县的,对重组后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二、《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高质量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33号)
1.将第四条中“(四)推进企业股改。加快以上市挂牌为目的的企业股改,做好企业股改、备案、报会等工作的指导;对股改过程中因支出增加、效益增长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适当补助”修改为“(四)推进企业股改。加快以上市挂牌为目的的企业股改,做好企业股改、备案、报会等工作的指导,并对股改过程中因支出增加、效益增长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2.删去附件1常山县高质量推进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配套政策。
三、《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61号)
1.将“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中“根据其增长比例,按不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奖励”修改为“根据其增长比例,按不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2.将“13.鼓励民营担保公司发展”中“另外,其从事担保服务对我县所产生的综合贡献,予以全额奖励”修改为“另外,根据其在我县开展担保业务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3.将“14.鼓励组建投融资公司”中“另外,其从事担保服务对我县所产生的综合贡献,予以全额奖励”修改为“另外,根据其在我县开展担保业务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4.将“16.鼓励物流资源集聚”中“对进入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或以互联网+物流经营管理的物流企业及其管理平台,年度综合贡献(有平台的,按平台内企业综合贡献总额)总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其当年地方综合贡献的85%、90%、93%、95%给予奖励”修改为“对进入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物流园区、或以互联网+物流经营管理的物流企业及其管理平台,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给予相应奖励”。
四、《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常山县殡葬基本服务全流程免费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51号)
将第一条第(五)款“(五)在常山县境内居住,与常山县范围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修改为“(五)与常山县范围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五、《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55号)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持房票自购县政府商定的尚未出售的新建商品住宅、县政府(含县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的,由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不低于本项目市场客户的优惠幅度”。
本文件自2023年8月15日起开始施行。
常政办发[2023]5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CSD01-2023-00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