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53/2019-712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东政〔2019〕46号 公开日期: 2019-08-29
发布单位: 东案乡 有效性: 有效
  • 信息索引号:

    02165835-053/2019-7127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东政〔2019〕46号

  • 公开日期:

    2019-08-29

  • 发布单位:

    东案乡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99L-2019-0001

关于印发东案乡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8 16:2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行政村、乡属各科室:

《东案乡项目工程管理办法》已经乡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29 日



东案乡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为切实提高我乡项目建设质量,进一步加强我乡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竞争机制,有效监督各类项目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办法:

第一章   东案乡小额工程管理办法

一、关于小额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加强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监督管理   

由乡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他班子为成员的东案乡小额建设工程交易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具体业务人员担任,负责日常事务。同时,设立小额建设工程交易专门场所,配备摇号机、音像录制设备,实行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监督。各建设单位也必须加强项目的交易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二)、严格小额工程项目交易活动

1、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活动参照《常山县小额工程项目交易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2】36号文件)执行。

2、小额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参照《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74号文件)执行。

3、对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在50万元以下,货物采购招标控制价在3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如果没有技术力量自行组织预算评审的,可另行委托其它造价咨询机构对预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4、村集体工程项目投资5万元以下、乡属各科室工程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建设单位通过集体讨论并报经乡政府批准后(附件2),可参照市场价格、选择诚信度高的企业或自然人直接发包,签订协议后协议及相关项目清单要报乡公共交易平台备案。

5、在小额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前与合同签订后,必须以现金的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不得以银行、担保公司保函、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单等作为担保形式。

6、乡、村干部不得参与本辖区范围内的小额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

(三)、规范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流程

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交易必须严格遵循以下流程进行:

1、建设单位项目申请(注明项目名称、座落 、建设理由、估算、资金来源,详见附件1)。

2、乡对项目进行审核(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签字,详见附件1)。

3、建设单位通过集体决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决议)。

4、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图纸)。

5、建设单位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招标文件)。

6、乡班子集体讨论(审定最高限价、确定交易方式和邀标、发包对象,详见附件5)。

7、组织招标并发放中标通知书(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发包,详见附件6、7)。

8、签订合同。

9、项目备案(报县监管办、乡交易平台,详见附件7)。

10、乡交易平台将《常山县小额工程直接发包、邀请招标审批表》(附件4)、《小额工程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5)复印交乡农经站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之一。

二、关于项目经费使用审批管理

每项工程款项均须采用审批制。工程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进展情况按合同规定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件2)及工程款支付证书(附件3),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关于工程决算审计管理

(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将竣工资料及工程决算资料送交业主单位(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竣工资料主要包括:各种材料检验合格证书,管材的测试合格证书,技术资料,工程验收报告,工程隐蔽记录,原材料检测报告,施工日志及监理公司相关竣工验收资料等。)

(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10天内,由该项目线上具体分管领导会同乡业主代表、监理对工程中的所有变更及签证进行汇总、归档,作为决算依据。(竣工验收时,监理需要提供以下资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工作联系单,工程进度计划,工程材料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检测资料,工程变更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资料,质量缺陷和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三)业主初审完毕,将初审情况汇总,并编制要点及初审情况报招投标分管领导初审,经乡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审计部门审计。

(四)工程审计:工程结束后,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拨付工程款的95%,扣除5%的质保金(一年后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返还)。原则上超过工程量4%的部分不予考虑,若确定是实际工程需要,必须提供相关变更资料。

四、关于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廉政要求

(一)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法规,自重、自省、自警、自律,光明磊落、廉洁奉公。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同时签订工程廉政责任书。

(二)在业务洽谈中,坚持项目集体讨论决定的原则。

(三)在业务交往中,拒绝有关厂商或施工单位所赠礼品、礼金等。

(四)严禁以权谋私,不得以个人名义向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厂商借款、借物等,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二章 东案乡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工程合同管理,维护项目实施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为:

1、勘察、设计合同;

2、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

3、监理合同;

4、工程施工合同;

5、工程设备、设施、材料采购合同;

6、工程建设中需要签署的其他合同、协议书;

第三条 合同签订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中标人未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与业主签订合同,则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该中标结果作废。

签订合同及廉政责任书。合同应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以下的,可以采用乡里简化的标准合同范本,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应由乡法定代表人签订,在签订合同前要明确项目的分管领导和业主代表,并下达东案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分配单(附件4)。合同一式6份,业主、中标人/单位、财政所、农经站、招投标分管领导各执一份,招标办留存备案。廉政责任书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本责任书一式4份,由业主和中标单位双方各执一份,送交业主和中标单位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签订合同后,5天内通知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施工监理。

凡一次性发生1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费用支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属于由原中标施工单位负责、工程价款并入原施工合同的工程变更、签证等,不另签订合同,按本乡的《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工程签证管理制度》办理。

第四条 工程施工合同(含工程预算书、财政审核书、中标通知书)统一由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份,以便查阅。

第五条 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材料。

2、审查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其中初次签订应核准对方法定代表人身份;

3、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4、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5、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6、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7、工程款拨付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若未签订合同的,一律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六条 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分管领导。

第七条 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的协商结果需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条款,并按协议执行。

第八条 合同纠纷协商不成,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乡纪委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 我乡对以下情况按乡有关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及其它相关制度处理: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尽责尽力的;

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十条  村级工程合同管理参照此办法实施。

第三章 东案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乡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的申请、报批、审核等程序,确保设计变更后的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合同纠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设计变更将对合同的履行及管理产生影响,项目实施单位应慎重对待并严加控制。为保证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切实保证可研设计、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和设计深度,并使各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紧密衔接,以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因设计工作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修改与变更。

第三条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分三类: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一是在设计标准、规模、方案、面积突破已审批的扩初设计确定的原则所发生的设计变更;二是累计变更投资额超过工程预算10%或2万元以上的。

较大设计变更:一是经招投标确认的工程建设内容、范围超过原图纸内容所发生的设计变更;二是累计变更投资额超过工程预算5%或1万元以上的;三是单项设计变更超过工程预算2%或5千元以上的。

一般设计变更: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优化设计,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处理设计和施工中的问题,参建各方都可以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建议。

第五条 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

重大设计变更:经乡班子会议审核,并由原审批部门及业务部门审批。

较大设计变更:10000元以上报乡班子会议核定后实施,5000-10000元的项目由主要领导审签后实施。

一般设计变更:5000元以内的经项目分管领导审签后实施。

第六条 工程的重大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向业主代表提出建议,经乡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由乡班子会议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原设计单位提出技术方案、图纸和概算并形成专题报告,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经原审批部门核定,并经乡班子会议同意后实施。

工程的较大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向业主代表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方案,施工单位出具预算书,经乡主要领导或班子会议同意后实施。

工程的一般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向业主代表提出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业主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方案,施工单位出具预算书,经乡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若遇现场不及时处理将影响进度、质量或安全的,经业主代表、分管领导现场出具“处理意见书”后,可先安排实施,有关变更手续及时补办。

未经相关程序或业主单位书面委托而进行的工程设计变更,业主单位不予认可,施工方不得擅自实施,否则产生的费用施工方自负。

第七条 不论有无设计变更申请,监理单位均应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提出,由设计单位出具修改补充文件。如在下列情况发生时,施工单位(人)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和业主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差距很大,以至于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严重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等。

(3)承包方在保证发包人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为有效降低工程造价而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人)在收到监理单位书面审查意见后,重大设计变更在报请乡班子会议7天内作出批复;较大设计变更在报请乡班子会议核定后的5天内作出批复;一般设计变更,在2天内作出批复。

第九条 特别紧急情况下的(涉及防洪度汛、工程抢险、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等)设计变更,其提出、审查、批准不在上述限制之列。施工单位、监理应在分管领导现场组织,报经乡主要领导同意的情况下,立即实施现场变更工作,并变更之日起10日之内书面补办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对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建议认真听取,加以分析论证,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变更负责。

第十一条 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必须以正式批准的文件和相关会议纪要为准。批准后的设计变更文件,各方应妥善保存,作为项目检查、审计、决算和工程验收的依据。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设计变更的编号:所有设计变更及相应的报审文件由项目总监统一编号,编号必须连续且不得重复,签发实施的设计变更单由各业主负责人统一管理并建立台帐。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后价格的确定:

按我乡《工程签证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后工程量的确定: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根据变更通知、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确因施工原因无法出具图纸的以文字说明和简图方式按实丈量工程量,但应在监理、业主代表同时参加时进行,并由三方在现场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对勘察设计过失引起的设计变更,变更勘察设计费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造成工程较大损失的,项目实施部门按规定扣减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费。

对施工单位(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其所有费用由施工单位(人)承担,并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设计变更中注明:“该变更单仅作工程验收依据,相关费用不进入决算。”同时,施工单位还应承担设计变更相应的勘察设计费用及给业主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四章 东案乡工程签证管理制度

为有效的控制我乡实施工程项目投资,使工程签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为决算和审计提供公平、公正的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签证原则

1、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工程量或增加造价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示批准后方可变更,业主代表不得擅自表态。

2、签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合同及我乡各项目管理制度,签证内容不得与之相违背,并附现场相关资料。

3、应及时签证,经批准的工程签证实施后10天内上报工程变更签证单,项目分管领导应在施工单位上报后5天内(不含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时间)予以签证答复,严禁事后补签。被指派签证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4、签证涉及工程量增减需要实地丈量、计量的,必须由项目实施部门指派两名以上签证人员到现场勘察、测量、清点,踏勘后必须与项目分管领导确认是否符合签证条件,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实施审批。签证人员对所签内容负责,分管领导对签证的合理性负责。

5、签证按“一事一次,有增有减,一项一单”的原则办理。签证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数量、规格、尺寸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如有异议而签证人又解释不清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6、对变更隐蔽工程、增加临时工程的签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同时还要做好图象、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归档。必须对价格进行签证的尽可能采用招标法、询价法等方式确定价格,并保留定价过程的各项资料。

7、对工程决算进行预审时与签证有关的造价必须由签证人核对无误。

二、签证内容

工程签证是由工程变更所引起的技术和经济签证。签证内容包括:

1、暂定价材料或新增工作内容的签证;

2、设计变更中计量或在报价单中无价格的签证;

3、材料更换的签证;

4、工期的签证;

5、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施工成本增加等的签证;

6、由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更改引起的人工、材料价格波动签证和其它签证事项。

三、签证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

1、签证程序:施工单位(人)提出书面签证理由—报现场监理和业主代表初审(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或乡班子审批认可—施工单位实施签证项目—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现场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实施内容—业主代表(二人以上)现场勘察并签认。上述程序的签证为有效签证,其它为无效签证,无效签证不得进入决算,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工程变更签证单》一式三份,项目实施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2、涉及计价的隐蔽工程也需签证,变更部分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组织验收签证。在签证单上应附详图、具体说明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未经验收签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覆盖和隐蔽,否则隐蔽工程变更部分一律不承认工作量,不能进入决算。

3、因设计变更增减造价的,应对变更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需变更的,依据会议纪要由项目实施单位与设计单位联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监理签收并做好变更后的实施记录、增加造价预算、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后予以签证。

4、签证变更价款应按下列方法计算:

⑴合同价或中标商务标中已有与变更项相同的单价,按已有的单价计算。但工程量增加超出原清单量10%以上、商务标中又有明显的不平衡报价的,该单价另行确认且不得高于商务标中单价。

⑵合同价或中标商务标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相类似项目确定变更价格;必要时报请县有关部门确定。

⑶合同价或中标商务标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编制补充单价(单价确定应采用询价或中标预算下浮率)由工程监理、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确定,必要时报请县有关部门确定。

5、涉及造价的变更签证权限规定:5000元以内或累计增加工程预算2%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业主代表初审,分管领导审核确定后书面签证;1万元以内或累计增加工程预算5%以内的经乡主要领导审核确定后书面签证;对变更数量较大的,超过工程预算5%或1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约定增加额度的,经乡班子会议同意后办理书面签证,经签证确认增加的工程一并列入审计。未经规定程序办理的签证,业主单位不予认可。

6、现场签证必须以“现场签证单”为标题,并注明签证事件发生的时间、签证的原因和范围、确认的工程量、费用或费用计算规定、办理签证的时间等。签发实施的工程签证由各项目负责人统一管理并建立台账。签证单按规定的格式编号保存原件。

四、责任追究

1、由于签证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工程量增加的或由于签证记录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异议,导致经济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法律责任。

2、有效签证单是工程决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未按规定程序签证或无效签证不得进入决算。

五、零星工程项目的签证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东案乡建设工程设备、设施、材料采购保管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乡的项目实施行为,兼顾质量和成本,在保证我乡项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提高材料(设备)质量,减少投资成本,以获得较优性价比的采购物资,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采保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实施部门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责任单位。

二、本制度所指设备、材料:指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甲(即指业主,下同)供设备、材料。

三、甲供设备、材料的范围:为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有特殊要求或暂无国家统一标准的新型设备、材料。一般性材料均不考虑甲供,由施工方自行采购。

四、甲供设备、材料的采购: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原则上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对不适宜招标的少量和特殊性新型材料、设备(供应商不足三家),采用邀请招标或询价方式且询价相近材料、设备厂家不少于5家。采购价在1万以下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分管领导审查,乡长审定后按程序进行采购;采购价在1万以上的由分管领导报乡班子讨论后,方可确定设备、材料的采购价和供应商。

五、甲供设备、材料的验收入库: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材料的验收入库,对直接发往施工现场的材料,要经设备、材料供应商,业主代表人员,监理,施工方验收人员等四方共同签字确认后,视作材料出入库处理,并做好材料出入库明细清单。

六、甲供设备、材料的财务管理:材料款的支付应有主管部门签字的发票,还应附采购部门与材料供应商所订立的购销合同,合同中必须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单价等详细情况及材料入库情况附件。否则不予支付材料款。

七、甲供设备、材料的盘点结算:材料管理人员每月及时盘点库存量,作明细账上报。对采购、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短缺、不正常损耗等,要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索取赔偿。每月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年终全面清查一次,查明材料的盘盈、盘亏情况并建立台账。

第六章 东案乡业主代表工作责任制

为完善我乡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使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得到保证,特明确各项目实施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工作内容及工作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1、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等项目前期工作。

2、负责施工单位编制的质量及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各分项分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旁站监理方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资格等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许可证申报手续的审查工作。

3、负责组织设计交底、施工图会审及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初审工作。

4、参加工地现场周例会,及时掌握工程施工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情况,做好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安全的控制工作,确保工程按计划实施。

5、负责各参建单位各项工作的协调工作。

6、负责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7、负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8、负责工程变更的初审工作。

9、负责提出工程各项暂定材料采购、招标计划和价格签证意见和建议。

10、参与工程基槽、地基与基础、中间等各阶段验收工作。

11、负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牵头组织验收。

12、负责做好项目竣工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归档工作。

13、负责做好项目后期配套工程的安排及实施工作。

14、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民工工资发放工作。

15、负责项目移交后维修等后续服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16、负责工程审计相关配合工作。

1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其他


一、本办法由乡公共交易平台和项目负责领导负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常山县东案乡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申请表

附件2.常山县东案乡零星工程审批表

附件3.常山县东案乡小额工程交易流程

附件4.常山县小额工程交易直接发包、邀请招标对象   

确定方法的实施意见

附件5.常山县小额工程直接发包、邀请招标审批表

附件6.小额工程成交确认书

附件7.中标通知书

附件8.小额工程交易成果备案所需资料

附件9.招标项目审批单

附件10.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附件11.工程款支付证书

附件12.东案乡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任务分配单

附件13.东案乡公共资源交易(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4.东案乡公共资源交易(招标)监督组名单

关于印发东案乡项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