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70/2022-815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大政〔2022〕79号 | 公开日期: | 2022-09-14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1133082200262470/2022-81561
主动公开
大政〔2022〕79号
2022-09-14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有效
HCSD99N-2022-0002
发布时间:2023-08-18 09:4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大政〔2022〕79号
关于印发《大桥头乡农民建房审批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工作提质提效,深入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 6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79号)等文件精神,经大桥头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印发《大桥头乡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方案》,请各行政村认真研究、遵照执行。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大桥头乡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高大桥头乡农民住房建设管理水平,加强各相关部门配合,杜绝超占地面积、超建筑面积、超高度等违规现象的发生,使民房建设更加规范,适应本乡区域规划调整新形势,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农经发[2020] 6号)、《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165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79号),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村民住房建设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二、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各村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的人员)。
三、审批流程
(一)建房申请:农民建房应由建房户户主以书面形式或通过钉钉等互联网平台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接受农户申请后,由各村耕保员负责审批代办,协助村民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准备申请材料。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对本村村民建房条件(如是否一户多宅、有无四邻纠纷、户籍在册人口等)进行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农村建房审批办公室。
(二)联合踏勘:接件后,乡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及时组织农经员、规划员、资规员、土地协管员、组团联村成员、村主职干部、网格长、网格员等联合踏勘(涉及交通、水利、林业等方面的,还应当通知相应专管员参加联合踏勘)。参与现场踏勘的人员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建房审批规定,共同调查申请建房户的有关建房条件、用地条件、土地性质及规划的符合性等,初步明确建房位置、用地规模、建筑层数及高度、四邻间距等。现场联合踏勘时可以明确无法办理土地或规划审批的,口头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三)审查审批:现场踏勘后,审批材料齐全后及时组织召开大桥头乡建房审批联合审批会议(会议制度附后),会议通过后,将申请建房户拟建住房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建筑层数及高度等拟审批情况在乡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至少10天的批前公告。
(四)批证告知:经公告无异议的,公告期满后核发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公告期有合理合法反对意见的,由乡农民建房领导小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建房地块为农用地的,待完成土地农转用后办理进行土地审批。规划许可批准及宅基地批准书办理后,乡土地协管员应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将有关审批档案报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由乡政府存档一份。
(五)批后管理:乡农经员、规划员、资规员、土地协管员、组团联村成员、村主职干部、网格长、网格员、耕保员等要落实放样定位到场、基槽沿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等“四到场”制度,加强巡查处置,严控超建筑面积、超高度等违章建设行为。由乡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对建成房子予以验收,办理规划核实,对通过验收的开具验收单,建房户凭该验收单到村镇银行退回建房储备金;未通过验收的出具整改意见,整改通过后方可开具验收单。同时,该阶段以交办单形式交办至联村团,联村团负责每周二下村时现场检查到位,台账记录到位。
(六)实行农村私人建房储备金政策:由各村将农村私人建房储备金政策纳入村规民约。根据村规民约,建房户在申请建房时,必须存入一笔建房储备金。储备金用于保证建房户按资规、住建等部门要求建设及后续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的外墙粉刷、庭院改造等。该储备金由建房户凭村里开具的农村私人建房储备金联系单到常山县村镇银行,以建房户名义开具为期一年的定期存单(存单由建房户自行保管,利息归建房户所有),并办理止付手续。建房户所在行政村凭储备金复印件盖章签字并上报审批。在房屋建设完成后,凭乡农村私人建房联席验收小组出具验收单签字盖章后,到村镇银行退回储备金。如出现少批多建及建新不拆旧、赤膊墙、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等情况,建房储备金不得退回,建房户在履行违章处罚﹑拆除一户多宅旧房、粉刷墙面、庭院改造及清理建筑垃圾等条件后,才能退回建房储备金。
四、审批要求
农民建房审批管控,应根据《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 165号)要求实施,按照“六不能”+“四必须”的要求,同时做到“三统一、三公开”。
“六不能”即不能沿路沿河沿岸建房、不能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房、不能在风景名胜区建房、不能占用优质耕地建房、不能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建房、不能圈占大围墙建房。
“四必须”即必须块状集中建房、必须限制建筑高度、必须统一建筑风格、必须美化绿化庭院。
“三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联合审批。统一规划:按统一编制的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统一标准:建筑风貌统一、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建筑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米;统一联合审批:乡农经员、资规员、规划员联合踏勘、联合审批。
“三公开”即申请建房条件公开、建房标准公开、审批结果公开。申请建房条件公开,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因国家建设、移民、灾毁等需搬迁的;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具有常住户口已领取结婚证或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回乡落户的定居人员(包括一户内有一方为城镇居民),其户口应该迁入本乡镇(街道)辖区,且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性分房政策(含集资建房、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且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无住房证明的;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规划重建住宅的(原址拆建或扩建)等情况可以申请建房。建房标准公开:申请面积不得超过县政府规定的标准,按小、中、大户标准,限定最高额度。小户(1—3人)不得超过100㎡。中户(4—5人)不得超过120㎡。大户(6人及以上)不得超过140㎡,其中使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25㎡。如是独生子女户可以增加一人计算。审批结果公开:建房位置、建房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四邻间距等审批情况公开。
五、技术指标
(一)农民建房应严格落实浙派民居风格、彰显常山地域特色,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大于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3米。(平屋顶算至女儿墙、坡屋顶算至檐口)。
(二)建筑最突出部位后退村庄主要道路原则上不应少于1.5米,其它道路应尽可能后退。
(三)主采光方向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不应小于1.0(且不少于6米),若未达系数要求,则以四邻协议为准;山墙侧向间距开窗不应小于4米;拟建建筑物的前后日照间距、左右侧向间距范围内有他人的建筑、构筑物或他人土地的,必须提供邻里间距协议。
沿线控制范围内涉及沿水系、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县乡道两侧区域,在规划建设过程中要遵循以下管控要求:
(一)高速、铁路、国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两侧各不少于5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省道、常芳线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各不少于2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县道从公路用地外缘(道路边沟外扩1米)起各不少于10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乡道从公路用地外缘(道路边沟外扩1米)起各不少于5米规划景观控制区域;城镇、集镇规划区内按照规划要求控制。
(二)常山港水域景观控制区域,水利蓝线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50米。南门溪、芳村溪、龙绕溪、虹桥溪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水利蓝线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20米。其他河道规划滨水景观控制区域,水利蓝线两侧原则上各不少于10米;已划界的水库、山塘水利蓝线依据划界范围进行控制,未划界的水库、山塘水利蓝线依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进行控制。
(三)电网、风景名胜区、4A级以上景区(含)、城市出入口、古建筑保护区、古树名木保护区等其他需要控制的区域,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沿线控制范围内新村集聚点或旧村改造不能达到管控要求的,但确无其它适宜建设用地或沿线界面已形成且块状发展、集聚的允许其继续实施,严禁沿线带状及跨路多点建设,具体在村庄规划编制时明确。
六、农村私人建房申请材料
(一)农户提供: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四邻协议书;3.大桥头乡农民建房承诺书;4、旧房拆除承诺书;5、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协议;6.户口本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7.属独生子女的,应附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二)村委会提供:1.当地村委会出具的建房申请证明(申请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2.村公示无异议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三)建房审批办公室:1.选址红线图;2.在村庄规划上标注建房户位置;3.联席会议纪要及会审情况汇总表;4.乡公示无异议材料。
七、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内容由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解释说明。
附件1.大桥头乡农村私人建房审批领导小组
附件2.大桥头乡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3.《常山县农村村民建房“五到场”情况记录表》
附件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表》
附件5.《农村私人建房四至协议书》
附件6.《旧房拆除承诺书》
附件7.《大桥头乡农民建房承诺书》
附件8.《“一户一宅”证明》
附件9.《建房用地权属证明》
附件10.《大桥头乡农村附房备案储备金联系单》
附件11.《大桥头乡农村私人建房储备金联系单》
附件12. 村村民建房公告
附件13.大桥头乡农村私人建房批前公示
附件1
大桥头乡农村私人建房审批领导小组
各行政村:
为保证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成立乡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斌
副组长:余慧华、徐晶晶
成 员:占 锋、邱金贵、梁 盈、徐广州、鲍丽娟、
徐成水、吴兵兵、刘 羽、徐忠新
下设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
主 任:徐晶晶
成 员:规划员、国土员、农经员、水利员、林技员、
交通员、计生办、土地协管员、各驻村干部等。
办公室成员要参加联合踏勘,审核农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审批内容,农户建房完成后,共同参加联合验收。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4日
附件2
大桥头乡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工作提质提效,经大桥头乡党政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建立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参会对象
联席会议由大桥头乡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主任徐晶晶同志主持召开,会议成员由农经员、规划员、资规员、水利员、林技员、交通员、计生办、土地协管员、各驻村干部等工作人员组成。
二、主要职责
负责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及规范审批工作,加强各业务科室之间关于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沟通和交流,推进建立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工作长效机制;
负责审核农村建房户的建房资料,确定建房户是否符合各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审批结果负责,以下为各业务线具体工作职责。
1、农经员(程阳):负责审核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标准,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具体宅基地面积确定;
2、规划员(朱燕君):负责审核建房户是否符合村庄规划;
3、资规员(冯晓羽):负责审核建房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有地质灾害隐患;涉及占用农用地的, 须先行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4、规划员(詹刘俊):负责审核建房户是否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方案;
5、林技员(詹刘俊):负责审核建房户是否有涉及占用林地,如有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6、水利员:负责审核建房户是否符合水库、河流等退让距离;
7、交通员:负责审核建房户是否符合各种等级道路等退让距离;
8、计生办:负责审核建房户是否独生子女户;
9、土地协管员:负责收集建房户审批材料,协助资规员审核建房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有地质灾害隐患;
10、各驻村干部:负责审核建房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
三、组织形式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一下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组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会议内容主要是审核建房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筹备。联席会议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并根据会议内容,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明确责任。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根据管理职能和应承担的审核工作任务,切实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审核工作,各部门应保证审核数据一致,未经联席会议审核认可的,不得对外公示。
(三)狠抓落实。各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联席会议决定,按照各自职责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主动向联席会议提出加强改进本部门审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为我乡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工作做出贡献。
2022年9月14日
附件3 常山县农村村民建房“五到场”情况记录表 | ||||||
户主姓名 | 审批表编号 | |||||
审批面积 | 联系电话 | |||||
建房位置 | 乡(镇) 村 自然村 | |||||
五到场 | 联合踏勘到场 | 踏勘时间 | 到场人员签名 | |||
拟建面积 | ||||||
踏勘意见 | ||||||
建筑放样到场 | 放样时间 | 到场人员签名 | ||||
放样面积 | 平方米 | |||||
周边是否存在纠纷 | ||||||
基槽验线到场 | 验线时间 | 到场人员签名 | ||||
基槽线面积 | 平方米 | |||||
存在问题 | ||||||
施工过程到场 | 检查时间 | 到场人员签名 | ||||
投影面积 | 平方米 | |||||
建筑檐口高度 | 米 | |||||
竣工验收到场 | 验收时间 | 到场人员签名 | ||||
是否超审批面积 | 平方米 | |||||
是否存在其他违建行为 | ||||||
乡镇意见 | 土地登记意见 |
附件4:
常山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申请(审批)表
字( )第 号
申请建房户主: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用地座落: 乡镇(街道) 村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常山县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印制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岁 岁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员信息 | 姓名 | 年龄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 | 户口所在地 | |||||||||||||||||||
现宅基地及农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建筑面积 | m2 | 权属证书号 | |||||||||||||||||||
现宅基地处置情况 | 1.保留( m2); 2.退给村集体;3.其他( ) | |||||||||||||||||||||||
拟申请宅基地及建房(规划许可)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建房类型: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积 | m2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高度 | 米 | |||||||||||||||||||
建筑结构 | 日照间距 | 外墙色彩 | ||||||||||||||||||||||
涉及相邻关系的,是否已征得相邻权利人同意: 1.是 2.否 | ||||||||||||||||||||||||
申请 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组(网格)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申请户主信息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申请理由 | ||||||||||
拟批准宅基地及建房情况 | 宅基地面积 | m2 | 房基占地面积 | m2 | 地址 | ||||||||||
四至 | 东至: 南至: | 性质: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类 | 1.建设用地 2.未利用地 3.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 |||||||||||||||
资格审核 意见
| (该户符合“一户一宅”标准,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可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为 ㎡,拟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规划审核 意见
| (该户拟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拟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农房审核 意见 |
(该户已提交农村住房设计方案并图纸,符合相关要求,拟同意上报审批)
经办人: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意见 |
(同意)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
| |||||||||||||||
现场踏勘人员: 年 月 日 | |||||||||||||||
制图人: 年 月 日 | |||||||||||||||
备注 | 图中需载明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长宽、四至,并标明与永久性参照物的具体距离。 |
附件5
农村私人建房四至协议书
现有大桥头乡 村 村民申请建房,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层),经与四至邻居协商一致达成意见如下:
东邻:新建墙外侧与该户房屋距离为: 米, 是否同意在该侧开门或者开窗: 。 户主签章: 联系电话:
南邻:新建墙外侧与该户房屋距离为: 米, 是否同意在该侧开门或者开窗: 。户主签章: 联系电话:
西邻:新建墙外侧与该户房屋距离为: 米, 是否同意在该侧开门或者开窗: 。 户主签章: 联系电话:
北邻:新建墙外侧与该户房屋距离为: 米, 是否同意在该侧开门或者开窗: 。户主签章: 联系电话:
其他协定内容:
此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因自觉遵守,日后概不复议,此协议由建房户本人和四邻各持一份,调解单位存档一份。
村网格长(签字):
村一肩挑(签章):
驻村干部意见(签名):
附件6
旧房拆除承诺书
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本人 系该宗房屋宅基地的土地权利人,土地面积 平方米。本人承诺 年 月 日之前自行拆除旧房 平方米,其中主房 平方米,附房 平方米,房屋拆除后腾出的宅基地由子女 (姓名)建房。该宗土地建房批准后,本人自愿申请注销土地已核发的土地证书。同时,本人及本户完全承担因该宗土地引起或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大桥头乡农民建房承诺书
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本人 (姓名)系大桥头乡 村民,因生活需要申请建房占地面积 平方米, 层,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实施细则》的要求,我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六不能、四必须”的管控要求,不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不违法违章建房,按照批准时间,审批内容建设,不未批先建,不建新不拆旧,不超高度、超面积,不批东建西,不影响村级道路、电网、水系,不留赤膊墙,不乱堆乱放建筑垃圾;
2、处理好四邻关系,无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建房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3、自愿选择免费使用的第 号通用图,承诺带建筑方案图施工(厨房配置到位后方可验收)、建前地基放样不超审批面积、建中楼层高度控制(房屋檐口高度不超过 米)、建后外墙粉刷(按建筑方案中要求粉刷到位)。如未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擅自改变图形尺寸,或因自行设委托第三方设计建设图纸,从而出现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或所建房屋与原审批许可不符,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4、本人承诺按照审批要求建设,并在建筑放样、基槽验线、二层以上支模完成、三层砌墙完成前及竣工验收五个环节及时通知现场监督责任人到场校验,校验合格后再继续施工,因本人没有及时通知造成超面积等违法建设的同意自行整改到位,不整改到位的由村集体组织人员整改;
5、本人自愿缴纳农村私人建房储备金 元,若违反以上承诺中的任何一条,本人愿意接受相关单位处罚,并愿意将建房储备金作为处罚之用。
承诺人: 见证人:
见证单位: 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8
证 明
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兹有大桥头乡 村村民 , 身份证号码: ,及家庭成员 人,具体成员如下: ,本人及家庭成员都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本村以及其他农村集体土地上都无房屋,都具有建房资格、未享受过任何集聚安置政策,符合“一户一宅”,且本人及申请建房家庭成员均无财政供养人员,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本人签字:
村两委签字(村两委签字必须齐全):
所属网格网格指导员、驻村干部签字:
组团联村团长签字:
大桥头乡 村委会
年 月 日
附件9
建房用地权属证明
大桥头乡人民政府;
兹有我村申请建房户 ,建房用房地座落在 ,其地块位置;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属该户 ,归该户建房使用,权属和四邻无纠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该户在该地块上申报建房。
特此证明
大桥头乡 村委会
年 月 日
附件10
大桥头乡 村附房备案储备金联系单
大桥头乡村镇银行/支行:
兹有常山县大桥头乡 村村民 ,前来缴纳建房储备金 元(大写: )(附房按一幢交纳5000元),请你行予以办理。在验收合格前,存款人 同意将储备金存单进行止付。
特此通知!
以上内容存款人已阅读,清楚相关内容,愿意将存单进行止付,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大桥头乡村镇银行/支行无关。本联系单一式三份,村、银行、农户各一份。
存款人签字:
村民委员会
附件11
大桥头乡 村私人建房储备金联系单
大桥头乡村镇银行/支行:
兹有常山县大桥头乡 村村民 ,前来缴纳建房储备金 元(大写: )(按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收取),请你行予以办理。在验收合格前,存款人 同意将储备金存单进行止付。
特此通知!
以上内容存款人已阅读,清楚相关内容,愿意将存单进行止付,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大桥头乡村镇银行/支行无关。本联系单一式三份,村、银行、农户各一份。
存款人签字:
村民委员会
附件12
村村民建房公告
经相关人员现场踏勘,并经村委会讨论同意,对下列建房户进行公告,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共10天),请村民监督。凡对以下内容有意见与建议的,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乡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若无异议,将按审批程序办理。
编号 | 村名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自然村 | 所属区域 | 在册人口(人)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层数 | 高度(米) | 拆建/新建 | 邻里协议 | 符合村庄规划情况 |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情况 | 其他审批家庭人口 | 备注 |
附件13
大桥头乡农村私人建房批前公示
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常山县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公示要求,以下农户建房基本情况已通过大桥头乡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审查,并通过联合会议讨论审核通过,现进行批前公告,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共10天)。凡对以下内容有意见与建议的,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乡农民建房审批办公室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若无异议,公告期满后将按审批程序办理。
编号 | 村名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自然村 | 所属区域 | 在册人口(人)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层数 | 高度(米) | 拆建/新建 | 邻里协议 | 符合村庄规划情况 |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情况 | 其他审批家庭人口 | 备注 |
大政79号关于印发《大桥头乡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