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60/2019-712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同政〔2019〕28号 成文日期: 2019-06-13
发布单位: 同弓乡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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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65835-060/2019-7127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同政〔2019〕28号

  • 成文日期:

    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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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弓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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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同弓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7 17:27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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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经乡班子研究同意,现将《同弓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同弓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2019年6月13日



同弓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以下简称“村级财务”)管理,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常委办〔2014〕66号《常山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办法》,结合我乡村级财务运行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财务核算和管理事项,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实行委托代理。

第三条 村级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承担日常的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每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一名报账员,具体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工作,建立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代理中心应及时记录已发生的现金、存款业务,定期核对账款,保证乡、村账户相符、账款相符。

第五条 每个村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所有集体资金全额存入基本账户,实行一个账户进出。

第六条 实行账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制度。支票由村报帐员保管,需留三枚印鉴,分别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村报帐员保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印鉴由社长保管;代理会计印鉴由代理会计保管。村级经济合作社在支取银行存款前,先要填写银行“存款支取监审单”,“存款支取监审单”由村报帐员、村支书、村主任签字,代理中心审核盖章,乡联村领导审查,乡分管村级财务领导审批后,再由村报帐员凭手续完备的“存款支取监审单”到代理会计处办理支票的填写和盖印鉴等取款手续。

第七条 备用金管理。条件成熟的村经济合作社,鼓励不设备用金。收支较多或较偏远的村,经乡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设立备用金,最高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限额部分应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八条 村报账员每月将已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送交代理中心审核结算后换取备用金。

第九条 除政府性担保公司以外,村集体资金不得外借。村集体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商业性保险,不得为任何个人和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条 村报账员以外的村干部不能经手现金收付。因村集体经济薄弱,确需村干部垫付资金的,应将垫付款交村报帐员,由报帐员按规定支付,垫付款项作村集体借款入帐。因特殊情况,需村干部代收款的,所收款项应在3天内与村报帐员结清,并开具收款收据。

第十一条 村报账员每月1-10日向代理中心结报一次票据,逾期三个月不结报,乡财政所应停拨该村一切款项,代理中心应中止该村的财务支付手续。代理中心要对各村结报的帐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并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和当期财务公开表,分别报送相关领导和村经济合作社公开、备案。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村级工程经公开招投标后,工程合同在十天内报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必须按规定经村民代表、党员会研究决定,公开招标后签订书面合同,编号管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报代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代理中心负责监督行政村按合同履行职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收入应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全额入账,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村经济合作社应当严格执行票据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非村报账员不得经手票据。

第十六条 上级财政或各部门拨付到村的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一律先拨入乡财政专户,再拨付到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村集体支出“四手联签”报销程序。村级经济业务发生后,经手人在支出单据上写明支出用途后,首先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审查通过的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然后提交村委会主任、未兼任社长的书记审核并签字,最后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签字。

第十八条 大额资金支出审批。预算内单笔支出5000-20000元的,预算外单笔支出1000—10000元的,经村两委会同意方可列支,预算内单笔支出20000元以上,预算外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列支,会议纪要作相关支出凭证附件。

第十九条 土地征用分配管理。土地补偿费要纳入公积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土地丈量原始记录与公开清单作为征用费支出凭证附件一并入账。土地征用费发放必须经乡国土员、驻村干部、分管征地领导、联村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条 强化工程项目管理

1.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通过,并按同弓乡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报乡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村监会及报账员必须全程参与招投标、发包、验收、结算等。

2.村级工程招投标。预算10万元以下的工程,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直接发包);预算大于1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工程,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邀请招标);预算大于100万元的工程,进入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公开招标);相关招投标文件作为副件入账。

3.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村主职干部、村监会主任、村民代表和驻村干部参加;项目较大的,邀请乡分管领导参加,并将签字验收单作支出附件入账。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出具工程质量保证(修)书。

4.工程款的支付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结算价不超过5万元时,经乡项目业务干部、项目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审核价作为最后支付依据;结算价超过5万元时,由业主单位委托中介进行审计,审计价作为最后支付依据。工程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用现金支付。

5.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行政村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建筑安装发票支付工程款,严禁白条支付工程预付款,严禁以各类购置材料发票作为工程项目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  招待费管理。实行零招待费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差旅费管理

1.村干部因公外出所发生交通差旅开支,采用包干制与凭证报销相结合的方式。

2.本县范围内差旅费实行包干制,在本县范围内的住宿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村主职干部本县内开会,及其他工作差旅费凭票据按规定、按实际报销。

3.县外的差旅费实行按实凭据报销。县外住宿的,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费用不得超过340元/间,伙食费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餐。差旅费入账前,应经村两委会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审定,不得报销额外的汽油费、过境费等费用。

4.严禁以考察的名义组织外出旅游,因工作需要,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的,须经乡纪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通讯费管理。村支书、主任的通讯费统一限额报销,2000人以上(含)的村,每人100元/月;2000人以下的村,每人80元/月。其他村干部通讯费不得超过村主职干部的一半。身兼多职的村干部,只报销其中一个职务的通讯费限额。除推进全县重点项目外,严禁报销限额以外的通讯费。推进全县重点项目,需额外补助村干部通讯费的,采取一事一补的方式进行,具体补助金额由各行政村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报刊征订管理。村不得以公费订阅报刊。

第二十五条 误工报酬。村主职干部及村监会主任的报酬按照《关于调整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村监会主任基本报酬标准的通知》(县委组〔2019〕8号)执行。不得再从村集体经济中领取其他任何补贴。村两委会其他成员及配套组织负责人的报酬标准,由各村两委会提出,提交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所在乡政府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交通费使用报销。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村级用车除须组队参加活动、拉物等特殊情况,村干部个人外出原则上不能租车。交通费用只能用专用发票,并附交通费报销黏贴单,不能使用汽油发票、运输费用等票据代替。交通费报销凭证应附下列明细事项:用车日期、用车人姓名、用车事由、用车起始地点、每次用车车费价格、车票。每发生一次结算一次,每月结清不得跨月结算,确因工作等原因需要跨月结账的,不得超过两个月的期限。超过期限报结的,代理中心不予以入账。

第二十七条 福利费发放管理。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不得以活动、节庆等各种名目发放实物、现金、礼金礼卡、提货单等。各村发放给村民、老人的福利开支,必须在有年度收支结余的前提下考虑进行分配,分配具体额度由村两委会提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发放。村民福利费的财务结报必须附村民代表会议纪要、乡政府审核意见及具体发放签收明细清单。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应全额列入账内核算,村报账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欠款单位、时间、金额、原因等应收应付经济业务。

第二十九条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原则上不得向外借款。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借款额度5000元以上的,借款额度及利率标准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代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村干部及有关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为村垫付资金的,应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债务管理。其债务发生额不得计息。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代理中心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八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级财务运行情况应在每月15日公开,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强化财务运行、项目实施及村务公开的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村负责人和上级纪委反映。

第三十六条 乡纪委每个月要对村级财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2个月要对本辖区内村级财务运行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制止或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乡政府负责村干部离任审计及每年一轮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报乡党政正职和县农业局。

第三十八条 乡村级财务规范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村级财务管理专项检查,检查的结果要及时反馈乡领导班子,并运用到各村工作目标综合考核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负主要责任。村级财务票据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审批的,由审批人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级财务票据联签的,联签人也负主要责任。

1、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提供经济担保的;

2、基建工程项目、大额集体资产购置、拍卖、转让、发包、租赁,以及应收款项、投资款项增减,未经民主决策先行实施或未经招投标管理的;

3、非生产性开支超过规定标准的;

4、伪造凭证入账或违反民主程序超预算开支的;

5、违反民主程序签订村级经济合同或有关合同未向代理中心备案,有关合同未附在报账相关收支票据后的;

6、未严格执行“四手联签”审批程序的;

7、其它违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报账员负主要责任。

1、库存现金保管超过限额,或各种预领款、垫付款不及时结报导致库存现金超额的;

2、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或套取大额现金的;

3、违反规定公款私存或截留、侵占、挪用集体资产的;

4、未按规定办理银行转账结算而采用大额现金支付的;

5、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引发群众上访的;

6、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村监会主任负主要责任。涉及村监会成员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1、未按财务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审核、监督的;

2、在群众中散布不真实的财务情况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3、其它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乡农经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9年6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