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200262461/2023-817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白政〔2023〕27号 成文日期: 2023-03-06
发布单位: 白石镇 有效性: 暂时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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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82200262461/2023-8175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白政〔2023〕27号

  • 成文日期:

    2023-03-06

  • 发布单位:

    白石镇

  • 有效性:

    暂时保留

  • 统一编号:

    HCSD-99I-2023-0003

关于印发《常山县白石镇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7 17:2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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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

为贯彻落实市、县农村基层“三乱”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村办企业运行管理,《常山县白石镇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6日

常山县白石镇村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村办企业规范化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村集体经济和村办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公司法》、《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关于开展村办企业管理乱象整治的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办企业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多村联合投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国有企业或镇属企业联合投资且控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体联合投资的经营性实体。

第二章 设立

第三条 成立村办企业应制定企业章程,确定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股权设置、盈利分配等,编制企业发展计划,经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多村联合投资的村办企业,每个村均须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跨乡镇的村办企业,须经涉及乡镇(街道)联合批准。

第四条 取得前置审批后,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村办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接受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履行各项义务。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对村办企业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聘管理人员等权利。

第三章 运行

第七条 要建立村办企业联系制度,每家村办企业确定1位班子成员负责联系、指导、监督。

第八条 村办企业主要人事任免由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审核把关,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任免。涉及跨乡镇 (街道)多村联合投资的村办企业主要人事任免,由牵头部门或牵头乡镇(街道)负责审核把关。

第九条 村办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其财务委托“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可根据代理需要配备专门的村办企业会计。

第十一条 村办企业只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设一般账户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所有账户均纳入“三资”管理服务中心管理。

第十二条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村办企业财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度出具财务报告,并及时报送村办企业及各出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报告应当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十四条 村办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决定,并报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批准,分配方案、企业利润分配表等报各投资方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向社员公示。

第十五条 村办企业财务应纳入年度审计计划实施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村办企业的资产处置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村办企业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

第四章 退出

第十八条 村办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章程修订、法人变更等重大事项,独资的村办企业须经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多村联合投资和村控股的村办企业,先由入股的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村办企业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通过,并报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批准。跨乡镇(街道)的村办企业,须经涉及乡镇(街道)联合批准。

第十九条 在村办企业管理乱象整治过程中,经核查未实质运行确需注销的村办企业,可直接经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注销。

第二十条 投资村办企业的非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出,均不享受各级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类政策性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