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3-813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发〔2023〕26号 | 成文日期: | 2023-07-19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3-81323
主动公开
常政发〔2023〕26号
2023-07-19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0-2023-0005
发布时间:2023-07-25 11:2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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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8日
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数字化等项目。
(二)国有企业使用自有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社会事业单位项目使用政府预算以外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依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管理。
(三)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四)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自然资源、规划、生态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招投标、大数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防、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五)政府投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主要包括:
1.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2.教育、文化、卫健、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3.促进加快我县发展的重要项目;
4.重大科技进步、国家安全、高新技术等国家和省市重点扶持的项目;
5.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6.电子政务和数字化类项目。
(六)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市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后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八)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
(九)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二、投资计划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根据我县县级及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并经县发改局组织咨询论证后列入县重大项目前期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优先从县重大项目前期库中选取。
(二)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2.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3.应对自然灾害等各类突发事件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活动等相关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县发改局与县财政局每年按照程序,结合当年本级政府投资预算,确定下一年度用于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规模,在此规模内由县发改局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具体安排项目。其所编制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县财政局编入预算。
(四)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2.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3.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4.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安排;
5.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6.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五)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应当优先安排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六)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落实上级资金使用安排项目且列入本县预算管理的,其所编制的本行业、本领域的项目计划应当征询发改、财政、资规等部门意见并按政府投资项目纳入管理。
(七)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以下第(八)款的规定执行。
(八)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实际需要,县发改局牵头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重点实施项目安排年度内中期调整一次。调整后,按调整计划执行。
(九)县发改局应当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投资状况、发展趋势和产业指导目录等信息,发挥政府投资对全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三、投资项目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前期工作,保证其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报批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县发改局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用地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3.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县发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征询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经核定的概算超过可研批复估算,或资金来源发生变化的,应当再次征询财政部门意见。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县资规局应当依申请出具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维修、装修和局部改造类等政府投资项目,如果不涉及新增占地面积、新增建筑面积及用地性质调整、重要街道沿街立面改造,可以简化规划用地审批。
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业主应当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履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等。
(五)项目业主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六)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批复前,县发改局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征询财政概算审查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因设计难以避免的,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的10%或绝对金额500万元。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报请县发改局重新批准或调整:
1.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技术方案、设计标准、使用功能、项目业主、项目资金来源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2.项目单位报批的项目概算超过已批复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10%或绝对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3.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后,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报请县发改局重新批准或变更:
1.在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框架内,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主体建筑、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的;
2.经部门联合审定预算突破原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且符合实际情况的;
3.因工程量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初步设计批复的投资概算且变更程序已到位的。
项目初步设计重新批准或变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原则上均不予重新审批、调整或变更:
1.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
2.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报小建大的;
3.项目单位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做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项目业主应当依照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核定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工程设计依法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
(十二)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十三)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并实行信息公开、协同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1.县级及以上规划或计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2.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3.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4.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5.县政府及以上交办的重大活动、重大赛事等相关项目。
简化时可以合并编报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相关业主单位申请,可以出具项目建议书批文。确需紧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建设前与发改等部门做好审批程序对接。
(十六)符合以上第(十五)款要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设计不再审批:
1.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桥梁、涵洞、管道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
2.采用购置形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建筑物、设备及电子政务项目)。
四、建设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建或明确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二)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鼓励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
(三)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鼓励使用履约保函。
(四)经县发改局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概算经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增加投资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概算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资概算增加的,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提出免予追究责任的意见后,可以申请概算调整:1.国家政策或规划调整;2.价格上涨;3.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4.自然灾害;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家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概算调整:1.合同履行不到位的;2.项目管理不善的;3.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的;4.报小建大的;5.其他非不可抗力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按规定完成责任处理后,可以申请概算调整。
县财政局对申请调整的项目概算出具审查意见,县发改局根据意见明确初步设计审批及项目概算核定的变更。
(五)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等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县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六)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规划、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市政、环保、节能、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规定完成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等工作后,由县发改局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七)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人民政府。
(八)项目业主应当于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等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县发改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二)项目单位及县档案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三)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六、法律责任
(一)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2.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3.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4.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5.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6.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7.其他违规行为。
(二)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政府有关部门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其政务责任: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5.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四)上级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参照适用),原《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县政府令第18号,2010年7月19日)同时废止。
常政发[2023]26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CSD00-2023-0005.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