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24 14:4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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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常山县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已拟定,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县民政局。联系人:李敏,联系电话:0570-5013275。
常山县民政局
2023年7月24日
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修正文本)》《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现将试点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养老护理员认定
养老护理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商)内持证养老护理员、护理院、荣军医院、医养结合机构(含康养联合的医疗机构)的康复师、护士等人员(不含公职人员)。
必须是持有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医护人员证书以卫健和人社部门颁发为准,由各机构在“浙里康养”系统申报护理员或相应岗位并进行人员绑定。
二、在岗情况统计
1.提供护理员与所在机构或村社签订劳务(服务)协议。
2.村社护理员(含兼职)每月应主动为本村社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居家养老照料服务。
3.结合浙里康养系统护理员打卡记录。每月打卡不少于20天为合格。
同时满足以上3条后方可享受护理员岗位津贴。
三、发放标准及方式
1、发放标准。根据持证等级不等发放相应的岗位津贴,具体详见表格:
养老护理员证书类别 | 医护人员证书类别 | 享受金额(元) |
五级 | 护士、康复治疗士 | 30元/人/月 |
四级 | 护师、康复治疗师 | 50元/人/月 |
三级 | 主管护师、主管康复技师 | 100元/人/月 |
二级 | 副主任护师、副主任康复技师 | 150元/人/月 |
一级 | 主任护师、主任康复技师 | 200元/人/月 |
2、发放方式。民政部门通过浙里康养系统数据统计,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护理员次月发放养老护理岗位津贴,津贴资金发放至护理员社保卡。对虚报冒领的取消护理员享受资格并由护理员所在机构负责追回违规资金,并通报批评。
3、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定期将本辖区村社、本机构在岗护理员相关信息和社保卡汇总报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联系人:徐艳芳,668981。
4.如遇上级有相关文件规定的,遵照新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1、试行期限1年,自2023年8月1日-2024年7月31日。试行期满后根据绩效评价,确认是否继续实施。
2、各乡镇(街道)、养老服务机构应认真核对护理员相关信息,督促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及时录入浙里康养系统并督促护理员按要求落实打卡。
附件1:持证护理员统计表
附件2:持证养老护理员服务(兼职)协议
常山县民政局 常山县财政局
2023年7月24日
附件1
持证护理员统计表(居家照料中心)
持证护理员统计表(居家照料中心) | |||||||||
序号 | 乡镇(街道) | 村(社区)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护理员证书号 | 证书等级 | 社保卡卡号 | 联系方式 |
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暂不享受岗位津贴 |
附件2
持证养老护理员服务(兼职)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护理员证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本村(社)养老服务工作,乙方应定期为本村(社)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养老照料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间内为乙方购买商业意外保险(相关费用从运营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 甲乙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按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