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2/2023-811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7-20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2/2023-81192
主动公开
2023-07-20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 07- 20 15: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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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单位:
为全力加快我县“浙西第一门户”建设,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典范提供高质量就业创业支撑,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关于支持山区26县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22〕4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了《常山县推动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山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3日
常山县推动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细则
一、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在2015年1月1日后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及在2020年1月1日后初次创业的返乡入乡创业人群。重点人群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重点人群)。
2.补贴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初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的。
3.补贴标准及期限: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人5000元,其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人10000元。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业企业、家政服务业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和工业企业,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补贴,其中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4.申报材料:《常山县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正常经营佐证材料、重点人群证明等材料。创办养老服务业企业、家政服务业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和工业企业须主管部门认定审核意见(认定标准见附件2)。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递交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创办养老服务业企业、家政服务业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和工业企业须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县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拨付手续。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在2015年1月1日后初次创业的重点人群及在2020年1月1日后初次创业的返乡入乡创业人群。
2.补贴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1年及以上,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及期限:每年2000元;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
4.申报材料:《常山县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3)、正常经营佐证材料、工资支付银行账单(经本人签字确认)、重点人群证件等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递交相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创业项目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初创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持有人。
2.补贴条件:参加政府主办或人力社保系统主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创业大赛并获奖的项目。
3.补贴标准:大赛获奖项目每个不超过3万元。
4.申报材料:获奖名单,创业项目相关材料。
5.办理程序:按创业大赛文件规定办理。
(四)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培训机构及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常住的城乡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对确有培训需求且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男不超过62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人员可纳入补贴对象。
2.补贴条件:参加经审批备案的常山县创业意识培训班、创业能力培训班、创业提升培训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3.补贴标准:创业意识培训不少于3天(24课时),按500元/人予以补助;创业能力培训不少于7天(56课时),按1000元/人予以补助。
4.申报材料:《常山县创业培训( 培训)办班申报(备案)表》(附件4)及培训台账等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法定劳动年龄内返乡入乡创业重点人群。
2.补贴条件:在本县范围内初次创业(2015年1月1日后),正常经营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及以上的。
3.补贴标准及期限:一次性补贴5000元/人,其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一次性补贴10000元/人。
4.申报材料:《常山县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5)、正常经营佐证材料、重点人群证明等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二)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吸纳农村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劳动力和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及期限: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三项保险之和,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中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期限为1年。
4.申报材料:《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6);《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附件7);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已在本县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办理灵活就业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及期限: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和职工基本医疗的50%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累计享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享受时间累计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受补贴;高校毕业生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常山县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8)。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就业岗位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经认定已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用人单位同已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等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不低于我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为所招用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及期限:本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一致,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9)、《常山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件10);首次提供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二)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经认定已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用人单位安置符合条件的持证残疾人劳动力、农村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劳动力、零就业家庭劳动力就业,按期发放劳动报酬。
3.补贴标准及期限:不超过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30%,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常山县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9)、《常山县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件10);用工协议类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毕业5年以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及期限:在毕业5年以内的参保期限内给予个人就业补贴,中职学历每月200元、专科学历每月250元、本科学历每月35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5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850元;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给予个人每年1万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申报材料:《常山县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凭证、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6.注意事项: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与《关于进一步深化“智慧常山工程”的若干意见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常人才〔2021〕3号)中《优秀人才津贴》不得同时享受;2023年1月1日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照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的就业岗位补贴需缴满一年社保后方可申请。
(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毕业5年内本县户籍及本县生源高校毕业生。
2.补贴条件:被选任或招聘为基层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
3.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按不低于本县上一年的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社保补贴按本县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单位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之和。
4.办理程序:按照工资发放程序,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五)见习示范基地奖补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
2.补贴条件:吸纳见习人数多、促进就业成效好,被认定为市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的单位。
3.补贴标准:被认定为省级基地的,根据规定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4.申报材料:《常山县就业见习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12)、认定等级相关文件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6.注意事项:其他关于大学生就业见实习补助办法按《关于进一步深化“智慧常山工程”的若干意见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常人才〔2021〕3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内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2.补贴条件: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孤儿;持证残疾人;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脱贫人口;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申领对象中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即符合补贴条件。
3.补贴标准:3000元/人。
4.办理程序:毕业前一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服务中“求职创业补贴申领”入口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9月1日至9月25日,学校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初审后提交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并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于10月1日前上传公示原件;10月15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提交财政部门,并于10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生个人账户。
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创业孵化平台建园补贴及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
2.补贴条件:能为创业团队提供场地、配套设施、全程代办和创业指导服务;有科学规范的制度和专职管理人员等。(认定条件及申请表见附件13、附件14)
3.补贴标准:(1)被认定为县级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建园费用(以第三方审计决算评估为准)50%的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50%,第二、三年分别支付25%。(2)运行奖补另行制定考核办法,依据考核办法执行。(3)对被评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分别再给予5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申报材料:《常山县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园补贴申请表》(附件15)、认定文件、第三方审计决算评估报告、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建园台账、运营台账等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通过后,由县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办理拨付手续。
(二)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的行政村(社区)。
2.补贴条件:经人力社保局审评认定为高质量就业村
(社区)。
3.补贴标准:被认定为县级、市级、省级的分别按照3万元、5万元、8万元/社区(村)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逐级认定的逐级补差享受)。
4.申报材料:《常山县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16)、高质量就业村(社区)认定材料、高质量就业村(社区)台账等。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三)常山县就业创业平台补贴
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经县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就业创业示范企业、就业创业优秀服务站及经人力社保部门考评合格创成省级返乡创业合作村(社区)。
2.认定条件:(见附件17)。
3.补贴标准:经过认定,考核达到要求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补贴。
4.申报材料:《常山县就业创业平台补贴申请表》(附件18)、相关评审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四)跨地区人力资源合作补贴
1.补贴对象:人力资源公司、企业。
2.补贴条件:本县范围内企业参加由县统一组织的外出人力资源合作、招聘活动。
3.补贴标准:市外省内一次性奖补1000元/家、省外华东地区各地2000元/家、其他地区4000元/家。
4.申报材料:《常山县跨地区人力资源合作补贴申请表》
(附件19);外出合作招聘通知、企业签到表等。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五)员工招引奖补
1.补贴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类院校、劳务经纪人、村集体、在职企业员工等主体。
2.补贴条件:为本县企业输送市外新员工并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的。
3.补贴标准:新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五险)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奖补1500元/人,达12个月以上的再给予奖补1000元/人。(该政策从2022年10月8日起实施,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帮助民营工业企业引进新员工奖励政策同步废止,废止前可享受但未及时申报的相关补助仍按原规定执行。我县民营工业企业自主招工奖励按原政策实施,不可重复享受)。
4.申报材料:
(1)申报对象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各类院校、劳务经纪人、村集体等第三方主体的,提供以下材料:《市外员工招引奖励申报表(第三方)》(附件20)、《市外员工招引奖励申请名册(第三方)》(附件21)、与企业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县外户籍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材料。
(2)申报对象为在职企业员工的,由所在企业统一申报,提供以下材料:《市外员工招引奖励申报表》(职工)(附件22)、《市外员工招引奖励申请名册(职工)》(附件23)、市外户籍证明材料及其他所需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六)劳务服务站输送奖补
1.补贴对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会、学校等各类主体为我县设立人才劳务驻点招聘服务站的。
2.补贴条件:为我县设立人才劳务驻点招聘服务站的,向我县企业输送(含派遣)省外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补贴标准:服务站年内输送(含派遣)省外劳动力100人及以上的,奖励2万元;每增加50人,增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从2022年10月8日起实施。
4.申报材料:《劳务服务站备案登记表》(附件24)、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盖章)、服务站照片、《劳务服务站运营绩效奖励申请表》(附件25)、输送劳动力名册、与相关企业等用人主体的人员输送协议、省外劳动力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七)企业用工监测补贴1.补贴对象:本县范围内用工监测单位的用工监测人员。
2.补贴条件:每月及时、准确上报用工监测和失业动态数据。
3.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200元/月。
4.办理程序:根据每月用工监测人员在浙江省企业用工监测服务系统中上报的时间和上报的数据进行考核,按季度给予补贴。
(八)校园招聘就业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县内的中高职学校、县外合作院校。
2.补贴条件:在毕业生离校前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和校园招聘等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
3.补贴标准:不超过3万元/家。
4.申报材料:《常山县校园招聘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26)、开展活动实施方案、招聘统计表、活动总结等材料。
5.办理程序:补贴对象向人才和就业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批后办理拨付手续。
五、附则
1.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已享受财政或失业保险基金同类(类似)项目资金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2.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3.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各项补贴、补助、奖励等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被骗的全部资金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本通知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经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同等享受高校毕业生扶持政策。
5.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参照衢银发〔2019〕27号文件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6.重点人群享受相关初创扶持政策的,初次创业时未享受二次创业3年内可申请享受。
7.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常人社〔2018〕128号、常人社〔2019〕72号、常人社〔2020〕37号、常人社〔2020〕113号文件同步废止。今后如遇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8.本政策与我县现行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9.本办法由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