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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4 16:59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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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常山县金融服务中心

电话:511899

      地址:常山县定阳北路415号

邮编:324200

 

 

                                      常山县金融服务中心

                                              2023年 714


 

关于《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修订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纲领性文件,以匹配当前中央及省市政策,提出现阶段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总体目标等。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配套支持机制的实施细则》(衢政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及时修订我县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文件。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同步提升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总体目标;二是强化相关扶持政策;三是扩大普惠业务覆盖面;四是提高放大倍数更好发挥资金优势;五是规范管理制度;六是提高补助上限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强化制度设计,加强风险共担机制,扩大业务覆盖面等。
五、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已向各成员单位及各金融机构广泛征求意见
六、集体讨论情况
    已开展集体讨论2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适用简易程序、缩短施行宽限日期等的法定理由及情况)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确保我县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83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配套支持机制的实施细则》(衢政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整合优化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资源,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契机,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着力构建以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服务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助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在2025年底前,持续做大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增资使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亿元。到2025年,全县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80%

二、健全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坚持政策性定位。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绿色金融改革要求,坚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性的发展定位,以扶持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质)押物、信用等级不足的绿色企业、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绿色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融资担保公司报告期净资产10%、关联方不超过15%,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年1%融资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主力军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功能,在改善绿色企业、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服务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到2025年末,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不低于6倍。

(三)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实力较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其依托股东产业背景,发挥专业、人才、资金、服务、机制等优势,在特定区域、行业、业务领域形成具有特色的融资担保经营模式,提高对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差异化、专业化、综合化服务水平。

三、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规范发展

(一)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功能定位,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绿色金融、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多样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服务我县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重点探索绿色增信模式,强化对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的信贷增信服务,进一步降低绿色企业的融资门槛。

(二)探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坚持政策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探索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并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切实防控风险。

(三)促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要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和优化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做精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向合作银行披露相关信息,按约定履行代偿义务。要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三严格、三不准,即严格遵守不收取客户保证金规定;严格规范收费标准,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之外的任何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金融中心等部门要加强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严防发生区域系统性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按照《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执行。绩效评价按照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确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人薪酬的重要依据。

四、构建多方风险分担、合作共赢机制

(一)推动与省担保集团公司合作。推进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公司合作,充分发挥省担保集团公司再担保的稳定器作用,为我县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和风险分担,进一步增强我县融资担保机构的承保和代偿能力。

(二)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按照政策导向,主动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降低合作门槛,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参与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分担风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比照省级银行与省担保集团公司的合作条件,适用于县域内与省担保集团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经信、银监部门要建立推进银担合作常态化工作机制,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协调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问题,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金融中心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范围。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一)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相应规模后,在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每年按照增资幅度不低于上年度本区域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原则对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增资,持续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

(二)完善风险补偿补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县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其年度对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月均余额不低于1%的基础业务补助;放大倍数3倍以上,给予1.5%的业务补助;放大倍数5倍及以上部分的,给予2.0%的业务补助。对担保费率低于监管规定的,给予低于部分的50%补助。对年度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不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代偿率在2%(含)以内的按代偿总额的15%予以补偿;代偿率在2%-5%(含)的按代偿总额的30%予以补偿;代偿率在5%(不含本数)以上的不予补偿。单家融资担保机构年最高补偿补助金额为1000万元。

(三)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建立以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数量,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损失率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在担保机构管理层合规合法操作的情况下,年度考核中予以免责。

(四)建立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中心、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国资中心、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法院、县人行、县银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服务中心。

六、其他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

    反馈说明链接:http://www.zjcs.gov.cn/art/2023/8/15/art_1229153619_59044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