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10/2023-8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07-10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司法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10/2023-80906
主动公开
2023-07-10
常山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3-07-10 16:3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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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山县梅园小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邹伟良 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常山县住建局”)于2022年3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复议请求与事实理由不明确,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向其寄送《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2022年6月7日申请人完成补正,将复议请求明确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重新进行答复”。同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7日收到本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后,于2022年6月13日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房屋地址为常山县某小区,在本次危旧房改造过程中拟得新某小区四栋二单元房屋一套。为了解相关情况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材料,在2022年2月21日送达延期答复函,在2022年3月20作了相关回复但一些款项并不明确。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第12项《工程综合验收备案表》未提供。被申请人提供了《工程综合验收记录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等规定,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第一款、第三款对包括商品房在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还应当由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予以认可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审查最终以备案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2、房屋质量保证书(经本机关与申请人核实,此处系笔误,实际为“住宅质量保证书”)上并无工程竣工日期。请求贵政府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书。3、被申请人回复的资料存在信息不对称,2017年12月21日中标通知书为常山县城市危旧住宅区治理棚改项目,而2018年10月31日审查合格书为常山县城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工程等。请求贵政府责令被申请人明确回复资料的准确性或者明确此次涉案征收或者改造项目的性质(危房改造还是棚户区改造)。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我单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我单位于2022年2月9日收到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寄送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月21日送达延期答复函,并于3月20日向其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我单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第1至11项、14项公开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我单位告知申请人向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相关信息。第12项至第16项的内容(除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单位不开公开)其他內容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向申请人予以提供。三、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相关问题的答复。(一)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信息公开第12项《工程综合验收备案表》未提供”问题,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第12项內容为“建设单位提交的涉案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单位已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提供给申请人。该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了解案涉工程是否竣工验收,答复内容并未影响申请人的知情权。(二)关于“房屋质量保证书上并无工程竣工日期”问题,由于向申请人公开的房屋质量保证书是由建设单位提交的该保证书模板文书,无竣工验收日期,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有具体竣工验收日期。(三)关于“中标通知书为常山县城市危旧住宅区治理棚改项目,审查合格书为常山县城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工程,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棚户区改造界定范围和标准的通知》(建保发〔2018〕292号)文件精神,城镇棚户区改造包括县城和全国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危房和旧住宅区改建(扩建、翻建),该项目在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因此“常山县城市危旧住宅区质量棚改项目”和“常山县城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工程”是同一工程。综上所述,我单位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某系辉埠镇某村村民,2022年2月8日,其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1、建设单位在建设涉案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前,向常山县住房积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的选址意见书;2、体现涉案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材料(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3、涉案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涉案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建设涉案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所编制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6、建设单位为实施涉案产权置换的商品房建设而向常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和总体设计文件等材料;7、建设单位编制并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8、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材料;9、建设单位为实施涉案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建设而向常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涉案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后,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的材料;11、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等材料;12、建设单位提交的涉案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3、涉案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建设交付时,建设单位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适用说明书》、《住户手册》等材料;14、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15、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保障涉案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质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而制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督人员的组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等);16、常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所提交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等合同;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等材料。2022年2月21日,被申请人决定延期答复,并将延期通知寄送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分别向浙江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寄送《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第16项中的部分内容(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直接公开会损害上述两公司利益,故征求其意见。后,上述两公司均回函,表示不同意公开。2022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载明“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2月9日收悉。因您申请公开的部分材料涉及第三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征求第三方意见,本单位于2022年2月21日向您送达了延期公开答复函。您要求本单位公开某小区4幢二单元1803室商品房有关信息如下:1.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建设前的选址意见书;2.体现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材料;3.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5.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所编织的乡规划、村庄规划或者专项规划;6.建设单位为建设用于置换的商品房所提交的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总体设计文件等材料;7.建设单位编制并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8.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材料;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0.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察等方式进行核实的材料;11.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3.《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户手册》;14.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15.为保障用于产权置换的商品房质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而制定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16.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答复如下:上述材料中第1至11项、第14项公开申请信息,共12项公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获取相关信息。第16项中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经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审查,该政府信息公开后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单位决定不予公开。第12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复印件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第13项“《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户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某小区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某小区业主手册》复印件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第15项“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常山县城市危旧住宅区治理棚改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复印件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第16项“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常山县城区危旧房治理改造工程某小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项目部机构人员任职通知》、《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关于心安公司工作人员分工的通知》复印件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明确,对被申请人就其申请的第1-11、14-15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无异议,仅对被申请人就其申请的12、13项答复以及16项中答复资料内容信息不对称不服。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③《函》;被申请人提供的④《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单》;⑤《关于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回函》;⑥《回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常山县住建局具有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法定职责。
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11项及第14项政府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制作或保存的信息,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作出答复并无不当。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5项及第16项申请中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被申请人作出了相应的答复,已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6项申请中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因上述材料中存在个人信息以及公司专属规划、技术等商业秘密,在被申请人书面征询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作出不予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项政府信息,即《竣工验收报告》,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之规定,被申请人系《竣工验收报告》的保存部门,其有义务公开《竣工验收报告》。且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等有关资料,并不等同于《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故在申请人要求公开《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径直提供《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系认定事实不清。但根据上述规定亦可知,《竣工验收报告》也不等同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故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竣工验收报告》的情况下,主张“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第12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未提供”,本机关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3项部分政府信息,即《住宅质量保证书》,被申请人答复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信息,无需行政机关额外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第二款“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之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系建设单位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备案材料,并非被申请人制作,申请人申请公开《住宅质量保证书》,被申请人提供其保存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无不当。且政府信息公开实质目的系为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主张《住宅质量保证书》无竣工日期,但在被申请人一并公开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已载明项目竣工日期,申请人的知情权实际已得到保障。
另外,针对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被申请人答复的《中标通知书》和《…审查合格书》资料信息不对称,请求明确资料的准确性及明确此次涉案征收或改造项目性质的主张,本机关在此释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旨在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至于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本身的合法性、内容的准确与否及案涉项目性质并非本机关在涉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中应予审查的范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期限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