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3-8026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3〕29号 | 成文日期: | 2023-06-01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3-80263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3〕29号
2023-06-01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3-0005
发布时间:2023-06-08 10:4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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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36 号)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常山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一)将文件第33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最低标准为县道年公里15000元、乡道年公里7500元、村道年公里4500元。其中省级补助县道年公里4500元、乡道年公里2500元、村道年公里2000元。最低标准限额内由县财政承担除上级补助以外的其余支出。超出最低标准限额部分日常养护的资金缺口,县道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乡村道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修改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为县道年公里22500元、乡道年公里11250元、村道年公里6750元。标准限额内由县财政承担除上级补助以外的其余支出。超出标准限额部分日常养护的资金缺口,县道部分由县财政承担、乡村道部分由乡镇(街道)承担。”
(二)将文件附件1《常山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评细则》第8条中的“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70%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路里程数,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按期拨付;30%用于考核奖励,每半年拨付一次。”修改为“公路日常养护经费的80%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路里程数,于每年2月、5月、8月、11月按期拨付;20%用于考核奖励,每半年拨付一次。”
本文件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