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须知及收养办理程序
一、收养须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文件精神,被收养人需为儿童福利机构入院人员,相关接收、安置、抚育等工作按浙民儿〔2022〕196号文件执行。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办理程序
收养人需向县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养人向县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书(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
2.村、社区、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和事实收养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由第三方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
5.当事人自愿抚养被收养人的书面承诺书。
6.收养人(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2份。
浙民儿(2022)196号(民政公安发文)(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