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s3333/2023-800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公开日期: | 2023-05-10 |
发布单位: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有效性: |
cs3333/2023-80066
主动公开
-
2023-05-10
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3-05-30 11:1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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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局各执法队: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教育和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有关举措及分工方案》的要求,梳理形成《常山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山县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常山县综合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领域 | 事项名称 | 事项代码 | 适用条件 | 相关法律条文 |
1 | 粮食和物资储备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330259027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2 | 粮食和物资储备 | 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 330259021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3 | 粮食和物资储备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违规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 330259022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4 | 文化旅游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30222009000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
5 | 文化旅游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30222020000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6 | 文化旅游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 | 330222053000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7 | 文化旅游 |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 330222042000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8 | 文化旅游 |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处罚 | 330222048000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
9 | 文化旅游 |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330222028000 |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10 | 文化旅游 | 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30222010000 |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
11 | 文化旅游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处罚 | 330222052000 |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12 | 文化旅游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330222037000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13 | 文化旅游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行政处罚 | 330222025000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
14 | 文化旅游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330222160000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
15 | 文化旅游 |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30222117000 | 经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
16 | 文化旅游 |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 330222067000 | 经告知后及时改正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 | 文化旅游 |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330222066000 |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18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处罚 | 330214027000 |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9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行政处罚 | 330214039000 | 1.涉及劳动者人数3人以内,按要求及时退还;2.主动整改或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工伤事故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 330214037000 |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 330214021000 |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22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的行政处罚 | 330214014000 |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23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缴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政处罚 | 330214086000 |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24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的行政处罚 | 330214073001 |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务院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25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的行政处罚 | 330214073002 |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
26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330214041000 | 1.违法行为涉及3人及以下;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7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 330214038000 | 1.没有违法所得; | 《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28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行政处罚 | 30214085000 |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29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330214018000 | 1.没有违法所得;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30 | 劳动保障监察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 | 330214040000 | 1.首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明示收费标准的,提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未明示营业执照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
31 | 市容环卫 | (衢州)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的行政处罚 | 330217C04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32 | 市容环卫 | (衢州)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未按要求报送资料的行政处罚 | 330217C02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每月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收运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
33 | 市容环卫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330217233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34 | 市容环卫 | 对未按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或者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和报表的行政处罚 | 330217157011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35 | 市容环卫 | 对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的单位未尽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行政处罚 | 330217B17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
36 | 水利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 330219157001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3.补办审批手续或者自行拆除取水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37 | 水利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330219157001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38 | 水利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 330219031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39 | 水利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 330219160002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40 | 水利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行政处罚 | 330219044004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41 | 水利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 330219054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42 | 水利 | 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行政处罚 | 330219211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生态流量监测数据应当接入省统一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
43 | 水利 | 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行政处罚 | 330219212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
44 | 水利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330219093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3)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
45 | 水利 | 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 330219148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未造成危害后果;2.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
46 | 水利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处罚 | 330219145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47 | 水利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 | 330219151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48 | 水利 | 水利工作质量检测单位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行政处罚 | 330219155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49 | 林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330264019004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50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330211026007 | 1.初次违法;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1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330211026005 | 初次违法;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2 | 社会组织 | 社会团体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处罚 | 330211026004 | 1.初次违法;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53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330211023002 | 1.初次违法;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4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330211023004 | 1.初次违法;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5 | 社会组织 |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330211023005 | 1.初次违法;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6 | 林业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330264080000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7 | 林业 |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政处罚 | 330264050000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主动自行恢复界标原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8 | 林业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 330264092000 | 初次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经劝阻后及时撤离,对自然保护区未造成影响,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59 | 林业 | 对在风景胜区内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行为的行政处罚 | 330264043001 | 初次在景物和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破坏程度轻微,主动及时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0 | 林业 | 对违法开展林木转基因活动的行政处罚 | 330264054000 | 主动及时停止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没有违法所得,属于非经营活动,并整改到位,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 | 1.《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1 | 林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330264019004 | 建立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不符合规定、内容不完整,主动及时进行了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2 | 林业 | 对未完成造林任务的行政处罚 | 330264084000 | 初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因特殊原因,情节轻微,没有严重后果,经教育后及时改正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
63 | 林业 | 对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未向调入地防疫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 330264149000 |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危害后果或后果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 1.《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向调入地县级以上防治检疫机构备案的,由防治检疫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64 | 水利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政处罚 | 330219157001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取水量较少,违法时间持续较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
65 | 水利 |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政处罚 | 330219157001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经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
66 | 水利 |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 330219031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67 | 水利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行政处罚 | 330219160002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68 | 水利 |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行政处罚 | 330219044004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 |
69 | 水利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行政处罚 | 330219054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
70 | 水利 | 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行政处罚 | 330219211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泄放生态流量生态流量监测数据应当接入省统一建设的水资源监测信息系统 |
71 | 水利 | 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行政处罚 | 330219212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1.《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年用水量一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的用水信息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台 |
72 | 水利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政处罚 | 330219093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3)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 |
73 | 水利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行政处罚 | 330219148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
74 | 水利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行政处罚 | 330219145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75 | 水利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行政处罚 | 330219151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76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 对建设单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 | 330254028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7 | 雷电灾害防御 | 对应安装防雷装置而就不安装或者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行政处罚 | 330254011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78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 |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情形的行政处罚 | 330254009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 |
79 | 渔业 | 对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行政处罚
| 330220198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80. | 种子 | 对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的行政处罚
| 330220518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81 | 种子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 330264019004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82 | 农药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 330220053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83 | 兽药 |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按照规定开展新兽药临床试验备案的行政处罚
| 330220252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4 | 兽药 |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330220115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
87 | 饲料 |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 330220222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88 | 饲料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330220137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
89 | 动物卫生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
| 330220113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下列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畜禽粪污收集、储存、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90 | 动物卫生 |
| 330220171000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91 | 动物卫生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 330220185000
| 销售的种畜禽仅未附具家畜系谱,其它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等手续齐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条销售的种畜禽、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应当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销售、收购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