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4 14:13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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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殡仪馆名称为常山县殡仪馆,地址为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天马村大弄1号。
第三条 常山县殡仪馆是经中共常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常山县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常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2728万元,资金来源财政补助。
第六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殡仪服务,殡葬礼仪服务,遗体处置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安葬安放服务,遗体安葬、丧葬用品服务,对公墓的日常经营管理,是具有社会公益属性的。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常山县殡仪馆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及各级政府对殡葬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提供殡仪服务,殡仪礼仪服务,遗体处置服务,遗体火化、骨灰安放。
(三)负责南山公墓、西山陵园的日常管理。
(四)完成常山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殡葬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殡葬管理条例等行业规定和殡仪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殡葬宗旨,维护殡仪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殡仪馆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殡仪馆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殡仪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殡仪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殡仪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殡仪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殡仪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殡仪馆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殡仪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殡仪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殡仪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九条 殡仪馆干部职工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殡仪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服务收费等上墙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并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一条 殡仪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遗体接运、火化等基本收费,骨灰盒销售收入,南山公墓、西山陵园经营收入,财政拨款收入。
第二十二条 殡仪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殡仪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殡仪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殡仪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常山县民政局备案批准。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殡仪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常山县民政局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常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中共常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是殡仪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殡仪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殡仪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常山县殡仪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