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2 11:5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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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指导我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特制订《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组织论证通过,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方式。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
二、征求意见期限。2023年02月02日至2023年02月13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若公众对《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至县农业农村局,或以邮寄方式邮寄至县农业农村局。
四、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常山县渡口小区16幢;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王哲奕;联系电话:19816831449
特此公告
常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02月02日
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指导我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权利;本办法所指的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票(以下简称:权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一定宅基地资格权面积的书面凭证。
第三条 在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稳慎有序原则。坚守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充分认识专项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立足县情,保持历史耐心,稳慎有序推进。
(二)坚持公平分配原则。实行“一人一票,一生一次,按人分配,按户归集”制度,充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平取得、平等享受农村宅基地权利。
(三)坚持集约节约原则。坚持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引导人口向城镇、中心村集聚,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
(四)坚持依法有序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规范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流转、抵押、退出等流程,融入“两山合作社”、浙农经管等特色平台,盘活闲置农民宅基地资格权。
第二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分配
第四条 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按照“户+人”的方式分配,严格执行“一人一票,一生一次”制度。“一人一票”是指每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天然拥有宅基地资格权;“一生一次” 是指每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资格权只能使用一次,在上次使用情况未处置到位前,不得再次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户为宅基地管理户,按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夫妻离婚满三周年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二)子女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父母应随子女成户。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22周岁的儿子可以单独分户;有两个女儿且都是入赘招婿的,可以分两户;有一子一女且女儿为入赘招婿的,可以分两户。未成年人不能单独分户。
(三)户内共同生活的四代人都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分两户。
(四)分户后,新增加的宅基地资格权面积,不能超过户基准面积。
(五)其他特殊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
(六)常山县原关于户的认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农民宅基地资格权: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权票的发放对象:本村未落地宅基地资格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八条 宅基地管理户取得的户基准面积为40㎡/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权票面积为20㎡/人。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村农民宅基地资格权信息收集、汇总、动态更新和权票信息确认、审核工作,并对权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乡镇(街道)负责本乡镇(街道)辖区内权票信息的复核、确认、上报、备案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督查工作。
第十条 权票因信息错误、流转、宅基地资格权退出等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向村集体提交相关申请,村集体负责相关事由受理和初审工作,乡镇(街道)负责复核和备案工作,由权票发放单位补登、补发。
第三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使用
第十一条 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的使用严格执行“按人分配,按户归集”制度。“按人分配”是指户内农房宅基地资格权按户内成员人数核算、分配;“按户归集”是指以户为单位归集、使用户内成员宅基地资格权。
第十二条 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建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凭权票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依法申请建房。建房审批标准参照《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和《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审批建房时严格执行“户基准面积+权票面积”原则,宅基地面积按户+人来计算,即建房面积=40㎡/户+20㎡/人*人数,在权票上一次使用情况未处置前,不得再次使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原宅基地管理户中已使用宅基地资格权的,可通过拆除、内部调剂原有农村住宅来重新激活宅基地资格权,也可通过流转权票扩大本户建房审批面积,但不得超过该类土地建房审批上限。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内部调剂,调剂对象必须符合调剂条件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形成决议报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批。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类土地建房审批上限,调出户需达到户有所居的标准。
根据土地性质,宅基地审批面积同时实行上限控制:占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占用其它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二)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遵循依法自愿、户有所居、房地合一原则,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签订退出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含退出农房+宅基地资格权)的,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后,不得再次享受宅基地资格权。
第四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流转
第十三条 权票流转是宅基地资格权流转的具体表现形式,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闲置权票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权票不得私下流转。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流出权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自愿流出权票,需年满18周岁;
(二)权票流转后,流出方需拥有不少于人均居住面积(20m2)的,且拥有合法产权的住宅;
第十五条 权票流入方可以是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建房时,使用权票由户内自行协商决定,如需流转权票,须经乡镇(街道)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建房申请审核后,出具载有可流入最大面积的准许流转凭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流转权票。
第五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消亡
第十七条 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自然消亡:
(一)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
(二)宅基地资格权人被招录为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已享受福利性住房保障政策的;
(三)军人转干后享受房改或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因户籍迁出等原因,不再保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五)有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情形。
第六章 宅基地资格权的监管
第十八条 宅基地资格权实行线上线下监管。
(一)线上数字化监管。依托房地信息系统和数字“三资”系统等平台,建立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数据库,及时归集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分配、实现、审批、流转、退出等信息,线上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线下动态化更新。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生、死亡、婚嫁、分户等宅基地资格权变化,动态更新,常态管理。乡镇(街道)建立“信息动态可查、环节全程可溯、责任清晰可追”的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动态监管制度,常态巡查,实地督查,一线监管。
第十九条 宅基地资格权管理要纳入村集体经济重大事项范畴,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严格执行民主讨论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权票流转收益分配情况统一在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接受群众监督和政府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时限为2023年2月 日至 年 月 日。
附件:
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票样票
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票 乡镇(街道): 村集体经济组织: 编号: | |||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备注 |
自然分配 ㎡; 流出面积 ㎡; 流入面积 ㎡; 已实现面积 ㎡。 户内人均面积 ㎡
核算面积: ㎡ (大写: 平方米) 权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常山县人民政府宅基地资格权专用章(盖章) 年 月 日 |
关于《常山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新格局,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指导我县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规范农村村民建房,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必要性: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常山目前存在着现行宅基地管理制度与群众实际需求矛盾。
可行性:衢州市腾川风险评估有限公司认为项目采取措施后综合风险指数为0.133,属于中低风险等级指数范围,可以予以实施。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分配、使用、流转、监管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与基本居住权。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宅基地资格权分配:按照“户+人”的方式分配,户基准面积为40㎡/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的权票面积为20㎡/人。
2、宅基地资格权的使用: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的使用严格执行“按人分配,按户归集”制度,即建房面积=40㎡/户+20㎡/人*人数。
3、宅基地资格权的监管:实行线上线下监管。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适用简易程序、缩短施行宽限日期等的法定理由及情况)
无
反馈说明链接:http://www.zjcs.gov.cn/art/2023/2/14/art_1229153619_59038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