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3-835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3〕82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27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3-83502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3〕82号
2023-11-27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3-0016
发布时间:2023-12-08 14:0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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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进一步深化我县异地搬迁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乡村振兴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支持政策二十条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异地搬迁项目补助范围为全县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整村搬迁(自然村整村搬迁)农户。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乡镇(街道)是实施异地搬迁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本乡镇(街道)异地搬迁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异地搬迁项目管理、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督促检查以及指导异地搬迁后的土地流转、生产资料分配及异地搬迁农户科学调整生产结构、发展特色种养业等工作。
县发改局要将异地搬迁工作实施作为统筹发展的重要内容,并负责做好相关项目立项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异地搬迁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县资规局负责异地搬迁项目用地保障,切实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安置地农转用等工作,指导推进搬迁户房屋拆除、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农户避让搬迁工作;负责按照县域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安置小区选址、配合安置地乡镇(街道)做好规划设计、审批等工作。
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异地搬迁工作,在项目、资源、资金、力量等方面进行统筹谋划和融合使用,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在异地搬迁对象的户籍转移、子女就学、社保医疗、金融信贷等领域给予支持和服务,促进搬迁农民和谐融入迁入地。
二、项目管理
(一)搬迁方式。
搬迁方式分自然村整村搬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对行政村或自然村有80%左右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可认定为整村搬迁。对搬迁户数达到80%的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的自然村按整村搬迁予以支持。通过自然村整村搬迁方式的,鼓励同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对确有保留价值和开发利用价值的农房要收归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并报资规部门备案。资规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对此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优先立项。
(二)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集中安置、分散安置。集中安置分为统规统建、统规自建两种;分散安置分为自行购房、零星自建两种。积极支持统规统建以公寓房为主的安置小区,鼓励搬迁农民自行购置城镇商品房。鼓励采取“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房、统一管理”的模式建设安置小区,并充分考虑搬迁过程中原村庄的文化、产业传承,促进搬迁农民和谐融入迁入地。在建设安置小区时,应配套建设适当比例的廉租房,用于安置没有能力购房或搬迁的低收入农户。
(三)工作主体。
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异地搬迁负面清单制度,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确保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确保搬迁工作不走样、平稳有序推进。
1.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农户搬迁必须本人自愿签字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搬迁农户及其亲属施加压力,强迫或变相强迫其同意。
2.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认真摸排、全面掌握村情民意,不得以偏概全、忽略或隐瞒搬迁农户的真实意见。
3.整村搬迁需经所在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通过,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市政府备案,不得以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代为决策。
4.可由搬迁农户自主选择自行建设、购买住房、统一小区安置等方式,自建安置房的必须先落实宅基地,并加强建房审批管理、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统一小区安置的必须先建安置房。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未妥善安置就搬迁拆房,不得采取支付房屋租金等方式进行过渡性安置。不得未经自然灾害隐患排查就进行搬迁。
5.房屋拆除工作需在农户主动腾空房屋后进行,不得采用断水、断电、强拆等形式进行强制搬迁,不得因拆迁影响未搬迁农户的正常生产生活。
6.充分考虑搬迁农户居住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规划建设合理的安置房户型,不得搭售车位、储藏间等。
7.坚持搬迁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异地搬迁,不得挪用专项资金和省补异地搬迁用地指标。
8.重视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生产生活,优先提供培训、就业帮扶服务和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不得人为设限将搬迁农户排除在迁入地各类政策覆盖范围外,不得出现对搬迁农户的失管现象。
9.合理安排搬迁规模和进度,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外,不得以任何形式逐级向下分解搬迁人数指标,不得将搬迁人数列入相关考核。
10.依法依规保护乡村文化肌理,不得损害毁弃有价值的历史建筑等物质遗产,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异地搬迁安置点应充分听取农户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鼓励农户直接搬迁安置到就业机会较多、公共服务较好的城市、县城、中心镇、工业功能区、小城镇等区域。
(四)审批程序。
1.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年度异地搬迁计划。
2.乡镇(街道):
(1)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异地搬迁人数计划(附件1)和异地搬迁项目实施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资规局。
(2)明确搬迁对象、搬迁规模、搬迁类型、搬迁时间、搬迁方式和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等,其中地质灾害避让搬迁还需报送项目计划(附件2)。(注:异地搬迁方案必须坚持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等相关规划。)
(3)乡镇(街道)要与搬迁农户签订协议,上报项目审批表(附件3)。
(4)搬迁完成后,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实际完成搬迁农户进行登记造册,按户建立电子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输入异地搬迁管理数据库(附件4)。
(5)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完成搬迁农户数、资金使用情况和结算资金书面申请报县农业农村局,作为省补助资金结算依据。
(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可视作“完成搬迁”。
1.农户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为准;
2.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3.统建小区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4.租住廉租房、村集体公寓等的,以履行异地搬迁协议并入住为准。
农户完成搬迁,原有住房按规处置完毕,补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到人。应严格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做好搬迁工作。
(六)扶持政策。
应优先安排规划空间指标保证异地搬迁安置建设用地需要,要将搬迁农户宅基地复垦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宅基地复垦产生的土地指标收益优先用于安置小区建设及搬迁农户补助。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对安置住房及项目实施主体等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尽可能降低有线电视、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收费。
对安置小区的车位、电梯等设施建设和收费标准可报县政府审批适当调整。对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异地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不动产登记费,已征缴入库的资金按照“谁征收、谁退付”原则办理退付手续。对符合村集体经济修建保障性住房占用林地的,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时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补助标准。
异地搬迁省补助资金实行先搬后补办法,每户农户只能享受一次异地搬迁省补助政策。
对低收入农户搬迁按人均30000元标准补助,其中25000元直接补助给搬迁农户,5000元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整村搬迁的非低收入农户搬迁按人均15000元标准补助,其中10000元直接补助给搬迁农户,5000元统筹用于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选择农民集聚(集聚券、安置房)方式安置的全额补助。申请农民“集聚券”安置的异地搬迁对象,省级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根据《常山县深化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改革推行农民“集聚券”促进新型城镇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发〔2023〕9号)规定纳入农民“集聚券”价值中由县财政先行垫付。其他方式安置的在省级异地搬迁资金下达后支付。资规部门认定的地质灾害搬迁农户补助政策按地质灾害有关政策执行。
“基础设施”是指异地搬迁安置小区(点)内的道路、水、电、气、生活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绿化、亮化等。历年搬迁计划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应由乡镇(街道)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提出变更计划申请。
用于安置小区(包括历年安置区、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项目需报计划于县农业农村局备案(附件5)。安置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经确定,需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原程序报批。
异地搬迁省补助资金实行报账制,设置明细科目分年度、分项目核算。对已完成的异地搬迁项目,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项目档案归集管理。县财政局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进行结算,并按时兑现搬迁农户的补助资金,加快资金执行进度。
三、后续帮扶
(一)加大贷款支持力度。
相关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搬迁安置小区的贷款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金融机构面向低收入农户提供建房贷款和购房按揭贷款,提高首贷户占比,减轻搬迁农户资金压力。
(二)支持发展种养殖业。
乡镇(街道)应指导搬迁农户自主经营发展种养加产业。支持搬迁安置小区周边建设开发区、特色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引进龙头企业,实现搬迁农户就近就业。通过建立强村公司等形式,盘活迁出地的土地、山林等闲置资源,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提供教育培训服务。
要利用职业技术院校、农广校、党校等教育网点,加强搬迁农户后续教育培训服务,多形式开展创业就业培训,提升搬迁农户产业发展能力、经济组织创办能力和市场经营素质。结合迁入地企业的就业岗位要求,开展针对性、菜单式培训。每年培训当年新搬迁农户,对历年搬迁农户要制定轮训计划,不断提升创业就业技能。
(四)做好配套设施建设。
安置小区应配套建设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用于发展来料加工、家庭工业和社区服务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安置小区建筑面积的1.5%左右。集体经营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收益主要用于搬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和迁入地农户所在村集体经济发展。
(五)推出定量公益岗位。
每年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优先吸纳半劳动力、弱劳动力搬迁农户,对搬迁安置小区的公益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财政补助。
(六)整合多种项目资源。
安置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要将异地搬迁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心镇中心村培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住房改造、农村安全饮用水、农村联网公路、农村电气化、乡村文化体育设施等结合起来,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建设合力,提高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七)创新搬迁管理模式。
乡镇(街道)要创新搬迁的社会管理模式,优化基层治理、提高社区管理水平、提升文化服务质量,保障搬迁农户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双重管理服务,迁出地行政村负责落实搬迁农户党员联系、村民联系制度,迁入地保障搬迁农户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四、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异地搬迁项目公示公告制度,接受群众监督。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异地搬迁项目的日常检查、年度自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年度自查总结在当年年底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开展对项目的检查、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要加强财政资金的动态监管,及时将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等信息录入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
要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异地搬迁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按期组织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异地搬迁工作进行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与异地搬迁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
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等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并存在工作作风、违法违纪等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法律法规有另行规定或上级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乡镇(街道)异地搬迁项目计划表
2.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计划表
3.常山县异地搬迁项目审批表
4.乡镇(街道)异地搬迁项目农户花名册
5.异地搬迁安置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6.常山县乡镇(街道)异地搬迁项目验收表
7.异地搬迁农户申请书
8.异地搬迁安置农户原住宅拆除承诺书
附件1
年 乡镇(街道)异地搬迁项目计划表
序号 | 乡镇 | 行政村 | 自然村 | 本年度计划搬迁 | 至上年末累计搬迁 | 搬迁类型 | 备注 | ||||||||
村名 | 总户数 | 总人数 | 户数 | 人数 | 是否整村搬迁 | 安置地 | 户数 | 人数 | 占计划搬迁比重 | ||||||
户数比重 | 人数比重 | ||||||||||||||
注:总户数、总人数按上年末该自然村的实际户数和实际人数填报。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2
年 乡(镇、街道)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计划表
单位:户、人
序号 | 灾害点位置 | 灾害类型 | 灾害危害 | 自然村 | 本年度计划搬迁 | 县人民政府批准搬迁安置方案文号 | 安置地 | 备注 | |||||
乡镇 | 行政村 | 自然村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3
常山县 年度异地搬迁项目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 | 性别 | 出生日期 | 职业 | ||||||||||||||
现居住地 | 乡镇(街道) 村 自然村 门牌号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 | 姓名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户口性质 | 从事职业 | ||||||||||||
安置方式 | 集中 | ○统规统建 | 分散 | ○自行购房 | 其他: | 安置 人口: 人 | 其中非农业人口: 人 | ||||||||||
○统规自建 | ○零星自建 | ||||||||||||||||
安置面积 | 安置地点 | 是否参加农民集聚 | |||||||||||||||
户口所在地 村委会意见 |
(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审核 意见 |
(盖公章)
年 月 日 | 县农业农村局立项 意见 |
(盖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填写二份,县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附件4
年 乡镇(街道)异地搬迁项目农户花名册 | ||||||||||||||
序号 | 户主 姓名 | 身份证 号码 | 联系 电话 | 家庭人口数量 | 原居住乡镇 | 原居住村 | 计划 迁入地 | 是否 低收入 农户 | 纳入搬迁计划年度 | 搬迁 类型 | 家庭关系 | 家庭成员姓名 | 家庭成员 身份证 号码 | 是否整村搬迁 |
村委会(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 填报日期: |
附件5
异地搬迁项目安置区(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表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人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建设年度 | ||||
计划投资 | 申请补助资金 | ||||
(原)异地搬迁项目立项时间及人数 | 实际完成搬迁 人数 | ||||
计划建设 内容及进度 安排 | |||||
村两委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领导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6
常山县 年度 乡镇(街道)异地搬迁项目验收表
乡镇(街道)(盖章):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搬迁自然村名称: | ||||
安置地点: | ||||
计划搬迁: 户 人数;实际搬迁: 户 人数 | ||||
其中: 集中安置 | 统规统建: 户 人数 |
分散安置 | 自行购房: 户 人数 | 其他: |
统规自建: 户 人数 | 零星自建: 户 人数 | |||
验收情况:已搬迁入住农户: 户 人数, 在建房农户: 户 人数, 未动工农户: 户 人数, 其他: | ||||
安置小区(点)建设情况: | ||||
项目验收 人员签名 |
备注:1.验收人员对搬迁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验收表后须附完成搬迁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由县农业农村
局、乡镇(街道)各存一份。
附件7
异地搬迁农户申请书
__________村委会:
本人(户主)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关于印发常山县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 〕 号)的有关规定,我户自愿要求实施异地搬迁安置。
特此申请!
申请户主签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异地搬迁安置农户原住宅拆除承诺书
___________村委会:
本人(户主)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关于印发常山县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政办发〔 〕 号)的规定,全户自愿要求异地搬迁安置,并将原坐落在_______乡镇(街道)_____ 村_______自然村的住房(土地证号:__________),房屋四至为:(东至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的住房_____m2和其他附属用房______m2),在实施搬迁完成后起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宅及附属用房,并办理原住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注销登记手续。本人对以上承诺真实性负责,如有违背,愿意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承诺户主(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常政办发[2023]8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HCSD01-2023-001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