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200262401/2023-839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3-12-29
发布单位: 县住建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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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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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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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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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

发布时间: 2023- 12- 29 09: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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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2020年起,对全县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等4类困难家庭居住的房屋已鉴定为C级、D级的危房继续进行即时和限时救助工作,实现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限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做到发现一户、即时限时改造一户,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条件。

二、救助对象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的对象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救助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经济困难。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民政部门共享至浙江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信息为准,即具有我县农村户口的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

2.住房困难。困难家庭户主名下无房或合法房屋经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房屋安全性鉴定以委托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房屋排查鉴定可由乡镇(街道)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号)规定进行安全初判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开展鉴定。

三、救助方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可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相关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拆建、维修加固、置换、租赁等方式实施改造。经确定救助对象,原则上自房屋经鉴定为危房起6个月内完成改造。

1.采用新建、拆建方式的,在满足基本居住功能的前提下,以适用性为标准控制拟新建房屋的占地面积,1人户40㎡,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00㎡。对有超高、超面积或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得救助。

2.采用维修加固方式的,要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意见,重点对影响房屋安全的主体结构进行加固修缮,屋顶采取防漏防渗等处理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维修加固后,由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性进行二次鉴定。

3.采用置换、租赁方式的,拟置换或租赁的房屋必须为结构安全的合法房屋,由救助对象与该房屋所有权人(单位)自行协商一致后,办理置换(租赁)手续。(一般不推荐)

四、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按照“省级补助一点、县级配套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的原则,其中省级补助标准为户均1.5万元,县级配套资金标准为户均0.75万元,按照当年改造完成次年补助发放。

往年已享受过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政策的困难家庭,不能重复享受。历年(2020年之前)享受过省级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政策,但后续出现房屋返危的,可申请县级配套资金补助政策。

五、实施程序

按照农户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查、县级核准、实施改造、组织验收、资金管理、档案管理等实施。其中农户申请、村级评议如下:

1.农户申请。由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治理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困难证明、住房证明等相关材料。

2.村级评议。村(居)委会收到救助对象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评议,并及时报乡镇(街道)开展入户调查。经评议符合条件的,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时向村(居)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属地乡镇(街道)。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3.乡镇审查。乡镇(街道)收到农村困难家庭申请或在常态化排查中发现动态新增农村困难家庭疑似危房,应及时开展入户排查安全隐患,经确认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在1月内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完成房屋鉴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同时应立即转移人员。经确认为危房的,应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并督促、指导农村困难家庭在6个月内完成危房改造,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己实施改造的,经县级批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同意后,可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乡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及时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