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24/2023-837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应急管理局 | 有效性: |
02165835-024/2023-83711
主动公开
2023-12-20
常山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20 09:44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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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然灾害应急避险中人员强制转移的决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衢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县(市、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行政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常山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组织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县减灾委员会组成如下:
县减灾委主任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县政府领导担任。
县减灾委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统计局、县大数据发展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旅体局、常山传媒集团、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常山供电公司、县科协、县红十字会。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必要时,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新媒体平台,适时报道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灾(险)情动态变化信息,及时向社会通报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县发改局:指导全县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做好灾区的物价稳定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县级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使用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基础电信运营商做好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所需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灾区学生紧急疏散转移,做好师生安全避险工作;与应急管理局配合将灾区各学校操场作为学生和群众的避难场地,将未受损的安全校舍作为群众的安置点;指导受灾地区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县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专家的组织联络与协调工作,针对防灾减灾的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应用;负责地震监测、灾害情报收集与评估,指导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协助灾区乡镇(街道)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进行避灾疏散。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制(修)订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负责申请、分配和管理全县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全县避灾安置场所的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报送、发布灾情;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灾区实施因灾倒损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协调自然灾害引发的工矿商贸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减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警),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对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和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常山分局:负责指导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的房屋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根据县政府的号令发布防灾警报,利用人防指挥通信设施、人口疏散场所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人防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和协调交通运输行业自然灾害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期间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负责救援保障车辆的调度;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通畅;指导开展水上搜救工作。
县林业水利局:做好雨情、水情监测工作;负责重要江河、水工程防洪调度和抗旱应急供水调度,组织指导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开展森林消防监测和扑救前期处置,帮助、指导灾后林业生产恢复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帮助、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
县卫健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
县统计局: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指导开展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为救灾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支撑。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灾区市场秩序维护。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对台风、暴雨(雪)、冻害、干旱、大风(龙卷风)、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民政局:支持培育应急救援类社会组织建设,引导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协助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发放工作。
县文广旅体局:对旅游景区景点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负责指导、督促做好灾害影响范围内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灾毁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等修复工作。
常山传媒集团:及时在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插播防灾减灾紧急公告;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人武部:协调驻军、武警、民兵等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向上级部队报告请求支援。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维护抢险救灾秩序、灾区社会治安、转移危险区域的群众等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专业救援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搜寻被埋人员和失踪人员;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排险。
国网常山供电公司:组织指挥各供电站(所)、电网企业快速修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和救灾救助所需电力保障。
县科协:负责组织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负责协调各类学会的减灾救灾技术研究工作。
县红十字会: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根据自然灾害灾情及有关响应程序,及时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灾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为县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具体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情发布、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经县减灾委同意,必要时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救灾工作;完成县减灾委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3 灾害预警响应
县气象局、县林水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相关信息数据服务。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开放应急避灾、疏散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当地政府可对其实施强制转移;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危险区域。
(4)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和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5)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6)向县政府、县减灾委负责人、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 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 2 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 2 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 因特殊情况难以在 2 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口头报告后30分钟内务必上报有关书面材料。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性自然灾害接报时间、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过程、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及财产损失情况、造成原因、救援进度、事件发展趋势、领导到位情况、现场采取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县委、县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应急管理局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上报。特别重大、重大灾情应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加强台账管理,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因灾倒塌损坏住房和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县应急管理局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受灾农田面积和需政府救助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5 县减灾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常山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灾情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
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预案启动Ⅰ级响应措施,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县经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经信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信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医用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林业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及修复、供水水源应急调度和农村应急供水工作。县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支撑。国网常山供电公司快速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
(7)县委宣传部、常山传媒集团等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县经信局紧急调拨、应急采购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根据上级指令和当地政府的请求,积极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县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支撑。国网常山供电公司快速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
(7)县委宣传部、常山传媒集团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具有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乡镇(街道)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6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10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乡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名义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支援。县经信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支撑。国网常山供电公司快速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
(6)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乡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实行24小时值班,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根据受灾地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经信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县卫健局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提供相关信息数据支撑。国网常山供电公司快速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相对薄弱的加快发展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县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当地政府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财政落实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后,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救助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2.2 县政府或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根据需要冬春救助的人数及灾情严重程度,向上级政府、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申请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补助资金。
6.2.3 根据各乡镇(街道)向县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冬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县经信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保障生活救助物资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住房保险理赔、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易发区、行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街道)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街道)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3.2 开展灾情评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街道)上报的因灾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会同乡镇(街道),组织核查、评估小组,并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3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向县政府申请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请示,结合倒损住房核查、评估结果,按照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
6.3.4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和绘测与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督促、检查,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重建进度。县住建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浙江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
7.1.1 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县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政府应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7.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可按规定调用灾区邻近的县(市、区)救灾储备物资。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充分利用省级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完善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政府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福利院、敬老院、人防疏散场所、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灾、疏散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灾、疏散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加强减灾救灾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卫生健康、科技、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推行灾害信息员轮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社区)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7.1 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7.2 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7.3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特点,每3年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至少组织1次应急救灾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灾害性海浪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原则上每3-5年修订一次并报县政府审核发布。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常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