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61/2023-835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公开日期: | 2023-06-30 |
发布单位: | 白石镇 | 有效性: |
1133082200262461/2023-83549
主动公开
-
2023-06-30
白石镇
发布时间:2023-12-12 13:10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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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常山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常依法行政办通〔2019〕4号),现将常山县白石镇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任务清单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表
单位名称 | 地址 | 举报投诉电话 | 派出机构情况 |
白石镇人民政府 | 常山县白石镇宝石中路5号 | 12345 |
二、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 所属单位 | 姓名 | 行政执法证件号码 | 备注 |
1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胡旭晨 | 11080597237 | |
2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周红亚 | 11080597233 | |
3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郑美建 | 11080597235 | |
4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王卫 | 11080597306 | |
5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金童 | 11080597304 | |
6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谢夏芳 | 11080597305 | |
7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刘珊 | 11080597240 | |
8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郑王 | 11080597234 | |
9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刘敏娟 | 11080597236 | |
10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黄飞 | 11080597308 | |
11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李霞莹 | 11080597239 | |
12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李婷 | 11080597242 | |
13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汪涛 | 11080597243 | |
14 | 常山县白石镇人民政府 | 刘抒妍 | 11080597241 |
三、行政执法职责
(一)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乡镇政府法定行政执法职责和部门委托执法的委托权限在本辖区内行使行政执法权,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有关行政执法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协助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义务的,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协助执法事项和要求,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协助义务。
(三)行政执法机关与街道办事处可通过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格局。
(四)委托机关对受托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行为应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托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受托街道办事处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
四、行政执法标准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8、《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9、《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10、《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 50元以下,对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适用简易程序),具体执法程序及要求:
1.出示执法证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自己执行公务的执法证件,以证明自己拥有实施处罚的职权)
2.说明理由和告知权利。(当场指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有关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同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3.制作处罚决定书。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及《存根》
4.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签字。
5.备案。执法工作人员应及时备案,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送分管领导审核。
(二)一般程序
1.立案。填写《立(销)案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案件来源: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业务科室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群众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为、上级机关交办或领导批示查处的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调查、收集证据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调查、询问和处罚。填写《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重点注明检查情况及证据的收集)。有违法情况的,填写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如需收集证据,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指定地点调查。填写并送达《调查通知书》,做好《调查询问笔录》,并由被询问人和询问人在笔录的每页上签字或盖章。
3.审核调查终结报告。填写《调查终结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
六、救济渠道、监督途径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在收到相应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山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相应法律文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举报电话: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