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2165835-009/2023-830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成文日期: 2023-11-08
发布单位: 常山县民政局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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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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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山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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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23-11-08 11:46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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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我县现在施行的低保标准是多少?

2023(6月份调整后)城乡低保标准为1100/月/人。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这个标准的,由民政补足其差额部分。低保标准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时调整。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凡具有常山县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要求的家庭,均可向户口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

三、申报低保需要哪些材料?

(1)身份证;(2)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四、如何审核审批低保?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情况,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

五、家庭收入包括哪些?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收入: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经营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财产性收入。利息、股息、红利及投资帐户增值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租赁及转让所得。

(4)转移性收入。指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困难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养费计算公式:

家庭供养支付=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低保边缘标准×家庭人数-家庭月均刚性支出)÷家庭需供人数。

六、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时哪些收入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

1)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8)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9)按规定发放的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10)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1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260 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 的劳动所得。

13)长寿老人高龄津贴。

14)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5)规定期限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16)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

17)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0%的部分。

18)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 年内所得就业收入。

19)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七、申请低保救助的家庭财产如何认定?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 4 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 1 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 2 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 万元(含)。

八、对骗取低保的如何处理?

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保障生活资格的,取消其资格,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婚姻登记相关政策解答

1.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是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2.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婚姻登记机关是指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目前,我国婚姻登记机关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二是具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职能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3.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双方均无配偶;双方自愿结婚; 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哪些情形下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五项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以上五项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指的是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性要件,此外,如果当事人不符合结婚登记的形式要件,如向非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未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和证明,双方未共同到场,在不符合这些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5.当事人持已过有效期的旧身份证是否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持已过期的旧身份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因此,当事人身份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当依法申请换领新证,已过有效期的身份证已经不是有效证件,内地民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6.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婚姻登记?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因为姓名涉及申请结婚登记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性别涉及结婚登记当事人是否为一男一女,出生日期涉及当事人是否已经达到法定婚姻龄以及当事人身证号是否正确,因此,如果当事人所持有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这三项内容中任何一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都应当要求当事人更改一致后再办理结婚登记。

    7.办理结婚登记为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对准备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来说不仅是一件幸福的事,也是法律上及其严肃的一件事。结婚属于个人身份行为,当事人享有专属权,要求当事人共同到场一方面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自愿结婚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便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因此,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也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由他人代理表示的结婚同意不被法律认可。

    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仅是要求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还包括共同领取证件整个结婚登记过程。

    8.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多少?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9、当事人提交照片的尺寸规定是多大?

因各地普遍反映,“大二寸”照片缺少统一标准,各地差距较大,为此《规范》规定,所有要求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尺寸(含附件)均为2寸(3.5cm*5.3cm),背景底色无要求,是否为近期照片请根据当事人与照片相貌是否相符自行把握。另外,因结婚证规格未改动,当事人提交大2寸照片的,仍可继续使用。

10、当事人不会写字或没有手指如何办理婚姻登记程序?

对于当事人不会写字或者没有手指的,婚姻登记员不得代签,也不得由婚姻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代签。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以只按指纹。当事人没有手指的,可以只签名。婚姻登记员在适当位置注明无签名或无指纹的原因,由当事人阅后或向当事人宣读后确认无误签名或按指纹。文盲当事人不能书写“上述内容已阅无误”的,婚姻登记员在询问内容中增加宣读内容的条款。上述情况登记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刻制光盘存档。

11户口簿上婚姻状况“空白”和不一致的,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依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规定: “20、婚姻状况--未婚的不填。”,因此,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空白”的,当事人声明未婚,应视同未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结婚证、离婚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12、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是否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2004年《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13当事人户口簿丢失后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14、当事人身份证、户口簿内容不一致如何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

    15、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申请补领结婚证时如何办理?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16、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17、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哪几种?

在我国,夫妻离婚的法律途径有两种:一种途径是协议离婚,也叫登记离婚,另一种途径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夫妻双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依法解除,通过这种方式离婚的称为协议离婚或登记离婚。如果夫妻双方不愿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夫妻双方不能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终止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可依法制作准予离婚的调解书或作出离婚判决。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根据协议议制作准予离婚的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一审作出的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发生法律效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如果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不服的,应当自收到离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8、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是否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双方在调解中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因此,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也不能为已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再办理离婚登记。

19、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要求当事人共同到场的目的是让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自愿离婚的意愿。(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也是当事人自愿离婚的一种表现形式。(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且该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要求当事人出具身份证是为了验明当事人的身份,出具户口簿是为了核实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受理该离婚登记,即当事人是不是在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具结婚证是为了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0.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2、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3、补领结婚证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4、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全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21.常山县婚姻登记的地址、办公时间及咨询电话多少?

地址住于常山县紫港街道紫港路195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冬令时间上午8:30一12:00  下午14:00一17:30夏令时间上午8:30一12:00 下午14:30一1800常山县婚姻登记处咨询电话0570一5028899

三、收养须知及收养办理程序

(一)、收养须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文件精神,被收养人需为儿童福利机构入院人员,相关接收、安置、抚育等工作按浙民儿〔2022〕196号文件执行。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收养夫妻双方必须年满30周岁,单身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应间隔40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必须14周岁以下;

3.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二)、收养办理程序

收养人需向县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养人向县民政局提交收养申请书(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科);

2.村、社区、单位出具的收养人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情况证明和事实收养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非亲子关系鉴定证明(由第三方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

5.当事人自愿抚养被收养人的书面承诺书。

6.收养人(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2份。


浙民助(2019)134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pdf浙民儿(2022)196号(民政公安发文)(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