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2165835-001/2023-831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常政办发〔2023〕74号 | 成文日期: | 2023-11-07 |
发布单位: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02165835-001/2023-83161
主动公开
常政办发〔2023〕74号
2023-11-07
县政府办
有效
HCSD01-2023-00013
发布时间:2023-11-13 12:02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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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更好发挥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作用,压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常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坚持整体智治、上下联动,构建权责统一、运行规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执法体制机制。
二、工作目标
以提升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监管水平为着力点,通过明确法定职责、规范委托执法职权等形式,切实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乡镇(街道)火灾防控基础,为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一)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内容
(一)受委托执法主体。各乡镇(街道)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各乡镇(街道)应当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名。
(二)委托执法范围。各乡镇(街道)可对本行政区域内除消防救援机构列管的重点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三)委托执法权限。各乡镇(街道)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开展执法(附件1),上述条款中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
(四)委托执法方式。由县消防救援大队与各乡镇(街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附件2),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将《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县司法局备案,同时将委托协议书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各乡镇(街道)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后认为需予以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予以立案,并开展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报县消防救援大队法制审核,再报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签发,并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事实确凿的,在收集证据、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后,可以当场处罚(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在执法过程中收取的行政罚款收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各乡镇(街道)发现消防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受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全县各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受托消防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各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或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以及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结合现行的管理体制和消防行政执法现状,按照“镇街先行试点、乡逐步推广”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范围内消防监督执法工作。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并建立执法公开和案件报告制度。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其遵纪守法、秉公执法。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消防行政执法检查、违法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处罚依据等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四)加强联合执法。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首接负责等制度,建立完善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形成城乡一体、上下结合的消防安全执法格局,逐步解决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权责不一、协调不够、效率低下、监管缺位等问题,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本方案自2023年12月8日起实施。
附件:1.委托执法权限
2.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附件1
委托执法权限
委托项目 | 委托行政机关 | 受委托组织 |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 | 委托权限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般、严重违法行为除外),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对《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行政处罚 | 县消防救援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对《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消防违法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的消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备注:本委托权限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上述条款中,已赋权事项除外。 |
附件2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常山县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汪晓锋
受委托单位:常山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常山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常山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处罚权。
一、执法权限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委托单位可以委托受委托单位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常山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以及《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已赋权、划转事项除外。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资格后,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方应当接受并使用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委托方提供的带有特定编号的公章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受委托方应当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要求,保管行政执法档案;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四、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衢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县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常政办发[2023]7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实施方案》的通知(HCSD01-2023-0013)(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