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82206201405/2023-8293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常金办〔2023〕94号 公开日期: 2023-09-08
发布单位: 金川街道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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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82206201405/2023-8293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文号:

    常金办〔2023〕94号

  • 公开日期:

    2023-09-08

  • 发布单位:

    金川街道

  • 有效性:

    有效

  • 统一编号:

    HCSD—99B—2023—0001

关于印发《金川街道项目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7 14:18

信息来源:常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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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各办(中心)、各村(社)

《金川街道项目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细则》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98

 

 金川街道项目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川街道街、村(社)级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政风险,根据《常山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23]11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街道及村(社)两级为业主、以政府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交通、林水、自然源与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应领域内项目的工程变更,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街村(社)两级项目工程是指以街道、村(社区)为业主单位的建设项目工程。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及客观环境的变化或规划、功能、设计的调整,发生的以下情形: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的增加、减少,或追加额外的工程事项;取消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程事项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程事项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工程变更估价在工程结算评审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实行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不予工程变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原设计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 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实施工程变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查应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科学高效、公开透明的要求进行,主要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查,工程价款的结(决)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七条 工程变更应对其变更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经济性及合同条款的符合性进行论证,遵循“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建设标准、扩大规模、肢解工程、降低质量安全标准、拖延工期等;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改变清单项目价格;工程变更未办理的,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并由相关单位追究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变更后超过批复概算建安工程费的,需先行报县发改局调整项目概算。)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工程建设中新发现需要保护的文物、古迹等情况;

2.国家设计标准、质量安全标准和其他有关的强制性建设标准发生改变的;

3.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规定、新要求的;

4.地勘、设计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设计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错漏,致使不满足强制性规范、使用功能的;

5.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可节约投资或节约土地的;或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符合原设计标准要求,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够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优化功能,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且上级有明确要求的;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和促进技术进步的;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约工程建成后的维护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6.交通、水利、农田基础设施等民生建设项目.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的;

7.因工程使用目的、功能或质量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额发生变化、设计调整,并经县政府审批同意的;

 

8.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引起工程量清单的差异或误差,政策性文件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

9.经县政府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根据其单次变更金额分为一般工程变更、重大工程变更。其工程变更金额,应以合同明确的计价方式及价格调整。

(一)一般工程变更是指:其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5%以下(含本数)或不超过60万元的(含本数)。

(二)重大工程变更是指:其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5%以上或变更金额在60万元以上的;一般变更引起的累计变更金额达到重大工程变更金额的,按重大工程变更办理。

第十条 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工程变更审批实行分级限额管理,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业主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工程变更应通过项目业主单位集体讨论确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业主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前文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集体讨论均指项目业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办理后,报项目业主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村级工程,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5%以下(含本数)或不超过2万元(含本数)的属一般工程变更,需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由分管领导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方可变更。单次变更金额在合同价的5%以上或超2万元以上的属重大工程变更,村两委会、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报街道班子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在街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造成严重影响的,或对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工程变更的特殊情况,可以先行实施工程变更。

1.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暗塘、暗沟、流砂等实际情况与地勘资料不符的,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2.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重要文物,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3.因突发地震、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地质条件变化,致使工程出现危险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4.因其他紧急状态,需立即对工程采取处理或保护措施的;

5.因其他为及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的重大政治、民生工作,需立即实施的。

先行实施工程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可以边实施边审批,并在变更事项结束后的14天内完成审批工作,提供相关会议纪要作为审批依据,同时督促施工单位留存能够充分反映施工实际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书面及影像资料作为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审查资料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变更备案表或工程变更审批表。

2.工程变更报告。报告应明确:项目基本情况(设计、监理、勘察、招标代理、预算、施工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形式、开标时间、中标价、中标下浮率及开工时间);工程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引起工程变更的责任主体、追究责任的处理意见或无责任主体的书面说明;工程变更对工期、投资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及拟变更金额,与合同价、概算投资的比较情况等。

3.基本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等工程建设资料;本次工程变更审批所需提供的签证、影像资料、附图及变更价格计算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实施工程变更资质的、或工程变更为新增独立工程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我县工程交易的有关规定重新发包。)

 

第三章 工程变更职责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监管责任

(一)项目业主单位是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合同当事人的职责,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二)项目业主单位要加强源头管理,初步设计应达到相应内容和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依批准的投资概算采用限额设计,要择优选择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

(三)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勘察、设计、施工和造价咨询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前阶段行为过错引起后阶段工程变更的主体责任及其处罚措施。

(四)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合同履行监管,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查。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职责

(一)项目业主单位(或项目法人):作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项目法人负责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规范工程变更管理;加强源头管理,初步设计应达到相应内容和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依批准的投资概算采用限额设计,择优选择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和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工程变更实施细则,明确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引起损失的处罚措施。项目业主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业主单位的上级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下属单位实施项目的工程变更的审批。

(二)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要达到规范规定标准,符合项目所在地的实际地质情况。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限额设计要求,切实保证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的设计工作质量,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及设计深度要求。

(四)招标代理单位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监理单位做好对地勘、设计、施工单位及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合理性、经济性、安全性的评估审查工作。

(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经项目业主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确需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或其他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街道纪工委及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视情节轻重,对项目业主单位及其责任人(施工单位或其他服务单位)进行问责或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投资增加的原则上其增加部分投资由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或其他服务单位)自筹解决:

(一)工程变更不按规定权限和要求报批的;

(二)工程变更审批未通过,擅自实施变更的;

(三)不应变更而变更,或提供虚假变更造成损失的;

(四)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五)工程变更资料未妥善保存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变更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招标及采用其他方法确定勘察、设计、预算、监理、施工等单位文件中写明执行本细则,明确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合同约定中价格上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参照县政府相关文件办理。

项目业主单位在项目竣(交、完)工验收前,向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中介服务单位支付的服务费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待项目竣(交、完)工验收后支付余款。

第十八条 联合审查小组会议成员

(一)街道本级项目:一般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会议成员包括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变更实施前需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重大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会议成员包括分管领导、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邀请街道项目监管业务干部及街道纪检组成员参加,会议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审核结果由分管领导提交街道班子会审议变更实施前需街道班子会审议通过

村(社)级项目:一般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会议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村两委成员、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会议由村书记牵头组织,变更实施前需村两委会审议通过重大工程变更联合审查小组会议成员包括联村(社)领导、驻村干部、项目负责人、村两委成员、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邀请街道项目监管业务干部及街道纪检组成员参加,会议由联村(社)领导牵头组织,审核结果由联村(社)领导提交街道班子会审议变更实施前需街道班子会审议通过。

联合审查小组会议成员,在工作中发现违反本细则规定需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街道纪工委,由街道纪工委进行责任追究或责令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上级单位进行责任追究;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街道纪工。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条文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审查手续的工程变更,按相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对本细则发文前已开工、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原办法执行。特殊情况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金川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金川街道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细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