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82200262421/2023-76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3-01-05 | |
发布单位: | 常山县公安局 | 有效性: |
1133082200262421/2023-76811
主动公开
2023-01-05
常山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01-05 10:29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全域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防治我县大气和噪声环境污染,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衢州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和《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范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要求,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时段全县行政区域内违法燃放、运输、储存和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向本县各级公安机关提供违法运输、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线索的行为。
举报人可以采取拨打5661110或110报警电话或者辖区派出所电话,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举报在本县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奖励第一举报人200元至300元。举报在本县区域内运输、储存、销售经营烟花爆竹的,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形给予第一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举报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形给予第一举报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奖励。经举报破获重大案件的,视情形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 举报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公安机关掌握;举报内容真实、具体,能够提供主要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立案;举报内容未获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由受理举报部门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举报不实或者举报内容无法查实的;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举报人属于本县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售管理的工作人员;举报前违法违规行为已由相关部门受理的或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理举报部门给予奖励。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或者刑事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举报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者冒领奖金的,所领取的奖励应当追回,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山县烟花爆竹“双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5日